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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佃制”到“禁榷制”,北宋是如何一步步增強經濟大國形象的
土地租佃什麼時候興起
前言
北宋作為中國封建歷史時期,在商業經濟上擁有劃時代發展意義的封建王朝,實際上在封建時代傳統小農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同時,為商業經濟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當然北宋時期出現這樣商業經濟繁榮的局面,也是有著多方面的原因。首先,
在北宋之前的封建農村社會當中,進行必要的封建土地分配是展現中央集權的重要一點,特別是北魏以來均田制的出臺。
但是隨著唐朝前中期,均田制徹底走向了破產,使得此後中國封建王朝中央政府貌似不會再針對土地分配方面,進行具體的方針制定。也就是說此後的封建王朝開始尊重封建社會發展的歷史趨勢,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進一步發展,標誌著土地開始愈發集中化。這樣一來,就成為了北宋時期農業租佃制經濟發展的重要歷史基礎。
而租佃制經濟的發展,實際上標誌著北宋時期農業生產經濟的劇烈變革,在這種新型封建土地生產關係的推動下,使得農業生產出現了明顯的商業市場化傾向。
租佃農民需要交納一定的實物或者貨幣,作為租種封建地主土地的田租和賦稅。由此一來,促使了兩宋時期商品貨幣經濟的快速發展。
北宋時期商業經濟的快速發展,除了在農業經濟發展變革的基礎上得以實現之外,
傳統的手工業製造技術的提高、規模的擴大,商業市場的廣闊,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
再加上北宋中央政府對於商業經濟發展的態度有了明顯轉變,傳統的重農抑商思想開始削弱,這為北宋商業經濟的發展開拓了思想境界。
在商業經濟不斷髮展的情況下,由於商人以及商品市場擁有創造巨大經濟體量的可能性和潛力,因此北宋中央政府對於商人以及市場的管理也不得不開始規範化、系統化、法制化。
《文獻通考》載:“關市之稅,凡如布帛、香藥、寶貨等,又民間典賣田地、店宅、驢騾等,又商人販茶、鹽等,有敢藏匿物貨,且為官司所捕獲者,沒其三分之一。”
雖然名義上北宋政府對於商業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對市場的管理,採取了一定的放手政策,但是在必要的封建法治管理上是不可馬虎的。因為中央政府要對這些商人的資產進行有效的把控,不能夠讓他們不斷壯大,最終成為與中央政府分庭抗禮的角色。
其中能夠掌控商人利益,防止商人勢力無腦擴大化的重要手段,就是禁榷制度。
所謂禁榷制度,就是由封建中央政府出面,並且出臺相應的封建法律政策,將關乎社會民眾日常生活利益的一些必需品進行生產、加工、製造、銷售等過程的高度控制,特別是擁有巨大經濟利潤空間的鹽、鐵、酒等產品的控制更加嚴格。
早在漢武帝時期其實就已經實行了鹽鐵官府專營,大大增加了西漢政府的財政收入。北宋時期,中央政府除了延續鹽鐵專營之外,還對一些新的手工產品、礦產也進行了嚴密把控,由此為中央政府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收益。
中國歷史時期的禁榷制度,其實封建王朝解決政府財政危機,增加政府財政收入,不斷加強中央對於全國經濟專制統治的重要方式、手段。
這種真正意義上的禁榷制度,實際上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就已經出現了,比如在春秋時期齊桓公改革的思想當中,就將全國的鹽進行統籌生產、銷售,然後鹽稅之收益全部收歸政府。
由於鹽利收益之巨大,使得齊國在短時間內就完成了經濟發展的騰飛,迅速成為了當時割據政權中的經濟強國,這為齊桓公的霸主地位的形成奠定了重要的經濟基礎。此後像鹽、鐵、酒等這些人民生活的必需品,由於需求量的巨大,不愁沒有銷售市場,而且又富有巨大的經濟利潤,因此基本上都被中央政府進行把控。
北宋建立之後,依然延續了這種能夠大幅度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的禁榷制度。不過在禁榷的範圍上有了擴大,除了傳統的鹽、鐵、酒等產品之外,北宋政府又將茶葉、藥品、香料、紡織品、重要金屬品等等納入到了禁榷的物件當中。由於政府禁榷商品名目的增多。這也就意味著政府能夠進行壟斷生產、銷售的商品數量增加。
《元豐類稿》載:“便言礬課則劉熙古,將深茶禁則樊若水,峻酒榷則程能,更鹽則楊允恭,各騁之意,從而助之者浸廣。由此山海之入,徵榷之算,古今之者皆密焉。”
這樣直接導致了中央政府財政收入的鉅額增加,使得北宋國庫不斷充盈,用了更多的經濟資本去發展軍事、營建公共工程設施等等事業。與此同時,北宋實際上對於前朝在禁榷方面做得比較好的地方進行了吸收,比如像
鹽鐵的開採、生產掌握在中央手中,但是透過銷售給商人,然後在行銷市場,使得商人也能夠獲利,便成為北宋時期重要的禁榷方式。
其實將禁榷商品範圍,由傳統的、人們日常生活必需的鹽、鐵、酒等產品,逐漸擴大到了並不是人們生活必需的其它產品,這種變化實際上也展現出了北宋時期在禁榷制度和思想上的完善和進步。
比如前朝只是重視鹽、鐵、酒這些商品市場需求量極大,因此有非常可觀的利益收入,但是並沒有關注到其它生產困難,成品率低的商品同樣具有可觀的市場利潤。畢竟物以稀為貴,是商業市場當中一個重要的基本原則和規律,北宋時期恰恰將這個規律發現,並且付諸於實踐。
為此北宋政府開始將禁榷商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等關鍵過程,進行了全方面的監控和管理,為的就是能夠將中央集權的原則和統治方式,完全深入到國家的經濟命脈當中。不過北宋政府也並不是死腦筋地對禁榷商品進行專制把控,相反其採取的是比較靈活的思想和多變的方式,進行有的放矢的把控。
比如
在四川地區的鹽業生產中,就非常嚴格,政府的勢力完全貫穿其中,禁止不法商人哄抬鹽價。而對於南方地區的茶葉生產,北宋政府則由當地的茶農或者作坊自行生產,然後政府進行採購,隨後再經手賣給商人。政府實際上將茶葉的生產與銷售交給了地方茶農和商人。
《續資治通鑑長編》載:“自唐武宗便始禁民私賣茶,由十斤至三百斤,定納錢決杖之法。於是令民茶折稅外悉官買,民敢藏匿而不送官及私販鬻者,沒入之。”
如前文所說,禁榷制度在北宋時期已經演變成為了一個,擁有廣泛禁榷商品型別、完善禁榷體系的制度,因此其逐漸開始成為北宋政府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為了能夠保證這個收入來源的穩定,進行必要的封建立法保護,實際上是必不可少的。
其實這種保護禁榷制度的立法,除了是保證中央政府在禁榷商品中絕對的控制、領導之外,更多的是為了規範商品市場,特別是限制那些不法走私商販的行為。因為中央政府進行的大部分禁榷商品生產,實際上成本加高,因此銷售價格也就上來了,而那些小商販成本低,售價低,就會嚴重影響官方產品的銷路,從而損害中央政府的經濟收入。
不過隨著北宋時期社會思想的逐漸開放,由中央進行全方面把控商業經濟和市場發展的方式,其實也不是現實的。因為畢竟中央的精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對魚龍混雜、利益充斥的市場能夠形成完全的把控。所以說,北宋時期政府還是允許一定的,法律規定內的自有商業行為存在的。
《宋史》載:“宋自削平諸國,天下鹽利皆歸縣官。官鬻、通商,隨州郡所宜,然亦變革不常,而尤重私販之禁。引池為鹽,墾地為畦,引池水沃之,謂之種鹽。”
首先在禁榷範圍之外的商品的生產、銷售,北宋政府基本上是不過問的,只要能夠按照政府制定的商業法律就能夠自主進行。而在禁榷範圍之內的商品,其實北宋政府也是在一定程度將生產、經營權交給商人和市場的。如前文提到的南方的茶葉生產、銷售就是如此,像糧食、服裝、醫用藥品等等,也是允許民間進行自主經營的。這就提高了北宋工商業主的積極性,促進了經濟的發展。
北宋時期農業租佃制經濟的出現和發展,恰恰是使得北宋社會經濟不斷走向開放、自由道路的重要因素,農業經濟的商品化,直接促使了北工商業經濟以及海外貿易的快速發展。
使得整個北宋封建王朝的商業經濟收入,逐漸成為了中央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部分,這也就營造了北宋時期商業繁榮、城市興起、綜合國力不斷增強的大國形象。
禁榷制度有著非常深遠的歷史淵源,隨著歷代封建王朝統治者對於禁榷制度的發展、完善,使得鹽、鐵、酒這幾項重要的禁榷商品,成為了封建統治者共同認定的壟斷商品。而鹽鐵酒的壟斷收入,也成為了封建中央政府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
北宋時期由於全國性的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使得商業經濟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繁榮新局面。一方面政府加強了對於商人以及商業市場的規範法律,另一方面透過禁榷制度的完善,使得北宋政府在商業經濟上的收入不斷增加。
北宋政府透過擴大禁榷商品的範圍,保證了封建中央政府對於全國關鍵性商品行業,特別是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商品的壟斷性生產、銷售,為中央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收益。同時為了能夠徹底調動工商業市場的活力,政府又採取有的放矢的政策,倡導合法性的自由商業發展。
參考文獻:《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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