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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出錢為父母購公房後 是否有權單獨繼承?

由 靈壽普法 發表于 農業2021-12-21
簡介參照《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二條的規定,夫妻用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一方父母名義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購買房屋的出資,可作為債權處理的規定,李某父母可能確實說過哪個子女出錢購房,以後房子就歸哪個子女的話,但因為僅是口頭表示,沒有形成

公房有繼承權嗎

稿件來源: 中工網——《勞動午報》

沙河居民李某因房屋財產糾紛到沙河鎮法律援助工作站諮詢,幫父母出錢買的房子,能單獨繼承嗎?原來十多年前,李某父母單位進行公房改革,要求職工購買自己居住的房屋。折算他們老兩口的工齡後,需要支付4。3萬元房款。李某共有5個兄弟姐妹,當時父母錢不夠,就說誰出錢以後房子歸誰,最後李某幫父母買下了房屋。因父母單位規定,此房是按扣減工齡後的優惠價購買的,所以房本上只能寫父親的名字。目前,李某父母均已去世,在房本過戶時需要李某兄弟姐妹簽字同意放棄繼承這套房產,但均遭拒絕,稱此房雖然由李某支付了4。3萬元,但房本是父親的名字,而且是折算父母工齡後購買的,堅持要共同繼承。

法律解析:

所購房屋登記在李某父親名下,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的規定,此房屬於李某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去世後,在沒有遺囑和書面權屬約定的情況下 ,李某和其他5個兄弟姐妹享有平等的繼承權。李某為父母當年購買房改房而支付全部房款,並不當然地取得所購房屋的所有權。

參照《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二條的規定,夫妻用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一方父母名義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購買房屋的出資,可作為債權處理的規定,李某父母可能確實說過哪個子女出錢購房,以後房子就歸哪個子女的話,但因為僅是口頭表示,沒有形成書面協議或者有效遺囑,李某所支付的4。3萬元房款只能作為債權處理,可在房屋價值中扣除相應的本金和適當的利息後,由其他5個兄弟姐妹平均分割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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