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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殘疾證異地免費乘車被拒?賠償!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農業2021-12-08
簡介本案是全國首例由殘聯代為申請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其典型意義在於,較好地將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共同印發的《關於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意見》融入到司法審判實踐中,既是反家暴審判的一次有益嘗試,也是迴應殘疾人司法需求和司

殘疾證有什麼優惠政策

12月3日“國際殘疾人日”到來前夕,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共同釋出了殘疾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其中包括江蘇法院審理的一起殘疾人訴公交客運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此外,全國首例由殘聯代家暴受害殘疾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也入選了典型案例。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公交車不認異地殘疾證,被判賠2528元

于斌(化名)是一位肢體四級殘疾人。他在某市乘坐公交車時,出示其持有的殘疾人證要求免費乘車,但遭該車駕駛員拒絕,雙方發生糾紛。于斌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該公交客運公司賠禮道歉、承認錯誤;賠償其交通費用、住宿費、餐飲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4。5萬餘元。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殘疾人享有乘車優惠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殘疾人保障法》第46條規定,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各項社會保障的權利。該法第50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便利和優惠。公交客運公司作為公共交通運營企業,應當本著保障殘疾人享有各項社會福利的原則,給予外地殘疾人更為簡便、靈活的免費乘車手續。公交客運公司拒絕於斌免費乘坐,侵害了殘疾人的免費乘車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公交客運公司賠償于斌2528元。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實踐中,一些地方性檔案仍未能有效落實相關法律規定。”據介紹,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在地方性檔案未規定非本市戶籍殘疾人享受乘車優惠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依據《殘疾人保障法》和《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的規定依法作出裁判,充分保障了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的權益,將法律法規賦予殘疾人的合法權益落到實處。

在本案審結後,玄武法院還向該公交總公司發出司法建議,建議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法律規定,在兼顧公交企業經濟利益的同時,牽頭制定更加便利殘疾人免費乘車的相關制度及政策,透過司法建議進一步延伸對殘疾人的司法服務。

殘疾人被家暴,殘聯代她申請人身保護令!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在此次釋出的典型案例中,還有一起由殘聯代家暴受害殘疾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例,這種方式在全國尚屬首次。

盧萍(化名)系二級智力殘疾,王峰與其為夫妻關係。因婚前缺乏瞭解,婚後感情基礎差,王峰在婚姻生活中稍有不滿,即對盧萍及其父母拳腳相加,實施家庭暴力。盧萍為此提起離婚訴訟,並提交了公安機關的報警回執、受案回執、詢問筆錄、家庭暴力告誡書等證據。

案件受理後,法院邀請區殘聯共同走訪盧萍及其家人,向當事人及其單位瞭解具體情況,委託區殘聯對盧萍遭受家庭暴力的程度以及存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等進行綜合評估。經調查評估後,區殘聯以盧萍遭受家庭暴力且受到威脅不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為由,代盧萍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福建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殘聯依法履行法律賦予的救助服務職責,以盧萍遭受家庭暴力危險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為由代盧萍提出申請,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裁定,禁止王峰對盧萍及其近親屬實施家庭暴力,禁止王峰在距離盧萍工作單位200米範圍內活動。

“殘疾人是社會特殊困難群體,需要全社會格外關心、加倍愛護。”據介紹,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殘疾人自身的生理缺陷,導致訴訟能力較弱,因受到威脅等原因不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本案是全國首例由殘聯代為申請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其典型意義在於,較好地將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共同印發的《關於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意見》融入到司法審判實踐中,既是反家暴審判的一次有益嘗試,也是迴應殘疾人司法需求和司法服務的具體體現。(萬承源)

【來源:中國江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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