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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什麼是職務侵佔罪?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及量刑標準

由 法律趣說 發表于 農業2021-06-27
簡介(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6年4月18日聯合釋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

被檢單位是什麼意思

案例:

2015年9月至11月,被告人丁環環夥同朱某(另案處理)分別利用擔任易付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總經理、副總經理,主管收購非金融機構第三方支付牌照專案的職務便利,在收購深圳市眾某網路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某公司)及下屬子公司廣西捷某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某公司)的過程中,以不向中間人支付中介費就無法完成收購交易為由,向易某付公司董事長白某虛報交易中介費人民幣2000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後二人各分得1000萬元。

在收購過程中,被告人丁環環還夥同朱某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向眾某公司原股東馬某等人索要交易中介費1000萬元,其中丁環環分得600萬元,朱某分得400萬元。

案例中,丁環環涉嫌兩個罪名,職務侵佔罪和非國家人員受賄罪

這裡咱們主要分析一下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什麼是職務侵佔罪?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及量刑標準

劉高鋒律師:什麼是職務侵佔罪?

法律分析:

1、什麼是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2、職務侵佔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3、職務侵佔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範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許可權,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透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2)依靠、憑藉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許可權;(3)依靠、憑藉許可權、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許可權,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至於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入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

(2)必須有侵佔的行為

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佔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佔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築物、裝置、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佔為己有,是指採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如將自己所佔有的單位房屋、裝置等財產等謊稱為自有,標價出售;將所住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為己有;或者隱匿保管之物,謊稱已被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又包括先不佔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為私有的行為。

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並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佔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即可構成本罪。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6年4月18日聯合釋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汙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第一條 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第二條 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上述規定,職務侵佔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為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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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高鋒律師:職務侵佔罪的量刑標準

劉高鋒律師: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於2008年起從事法律工作,多次被評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優秀律師”。現任刑事部副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拍賣與招標投標專業委員會委員。執業十餘年,精研法理,實務經驗豐富,辦理了多起民、商事糾紛以及刑事辯護案件,主要業務領域為刑事訴訟、房地產、公司企業事務、合同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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