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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由 蘇州楊律師 發表于 農業2022-12-31
簡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撫養關係怎麼寫

在現實中,許多夫妻離婚後,往往因感情割捨不下,或探望權因對方阻撓而不能行使,而強烈希望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方式有兩種:其一是父母雙方協商變更子女撫養關係。只要雙方協商一致,擬訂書面協議,就子女直接撫養方歸屬、撫養費、探望權如何行使等內容約定,並簽字。從簽字之日起該協議生效。不再需要到民政部門辦理了。其二是如果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

那麼,在一般情況下,法院才會支援變更撫養權的請求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的,或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所以,要求變更撫養關係,必須考慮一切以子女的身心健康為重心。在現實中,有一方取得子女撫養權後,往往將子女長期放到老家由父母撫養,像這樣的情況,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第16條的兜底條款,屬於其他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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