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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朋友擔保,這兩個字一定不能出現

由 北青網 發表于 農業2022-10-05
簡介”本案中,借條中並未載明保證人的保證方式,因此依法認定被告李某的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僅對被告程某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夥伴這兩個字是什麼字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李夢瑤記者張曉培)日常生活中,一些擔保人往往無法拒絕“好朋友”“好哥們”的“苦苦哀求”,會替他人做債務擔保,而一旦債務人無法履行還款義務,擔保人就要以自己的資產為朋友還債,導致家財損失。近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依法認定擔保人的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僅對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資金週轉難,拉朋友擔保借錢

2021年3月,程某因資金週轉困難向朱某借款6萬元。朱某要求有擔保人才肯出借,程某便找到好友李某幫其做擔保。出於對程某的信任,李某答應做擔保人。

當天下午,朱某以銀行轉賬的形式向程某轉款6萬元,約定程某在一個月內還款,並由程某現場出具借條一張。李某則在借條的擔保人處簽字:“以上我看清,擔保人:李某”。

到了約定的還款日期後,朱某多次向程某催收借款,但程某一直沒有歸還的意向。無奈之下,朱某訴至法院,要求程某及擔保人李某歸還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決:被告李某為一般保證

銅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朱某與被告程某之間的借貸關係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

原告朱某作為出借人,已完成了出借義務;被告程某作為借款人,應當履行還款付息的義務。關於擔保人李某的責任,因借條上有李某在擔保人處的簽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六百八十七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借條中並未載明保證人的保證方式,因此依法認定被告李某的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僅對被告程某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法官說法:擔保需謹慎,這兩個字一定不能出現

據主審法官孫金龍介紹,關於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情況下,保證人的保證方式,民法典的規定與之前的法規存在較大的差異。對於在民法典施行後簽訂的保證合同,在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時,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而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承擔責任的風險較之一般保證更大,但同時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方式對於債權人而言,也意味著更安全的保障以及更加便利的債權實現方式。

如果一定要為他人提供擔保,儘量一般保證擔保,不要在合同中出現“連帶”兩個字。同時,為了減輕自身責任,如果有多個保證人,最好與債權人約定好擔保範圍及各自的擔保份額,避免對全部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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