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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農民專業合作:一根玉米批發價7毛賣6元,誰在胡說八道?

由 金陵徐劍 發表于 農業2022-09-30
簡介從法律上觀察,包括豬肉在內的農產品實行微利,在《價格法》上尋找不到答案,但可以從以下途徑獲得結論:第一,聯合國糧農組織對糧食安全的定義為:應該保證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能夠得到未來生存和健康所需要的足夠的食品

豆蟲是誰的幼蟲

近日,某電商平臺助農鬧出了笑話,某平臺將批發價7毛一根的玉米賣6元;事情的起因是:辛巴在直播時開炮,某些直播間賣高價產品還標榜穀賤傷農,公司利潤能佔到40%,純屬是在欺騙老百姓。業內人士認真算了一筆賬:某電商平臺的利潤大概是30%,辛巴的質疑確實是在胡說八道。問題是,究竟是誰在胡說八道?

與農民專業合作:一根玉米批發價7毛賣6元,誰在胡說八道?

一根玉米批發價7毛賣6元,誰在胡說八道?

所謂助農,不是指無償,或者慈善事業,而是指微利;不僅如此,由於多數農產品關係到普通人的生存權,國家與社會需要保證,或者保障任何人在任何時候買得起。從法律上觀察,包括豬肉在內的農產品實行微利,在《價格法》上尋找不到答案,但可以從以下途徑獲得結論:

第一,聯合國糧農組織對糧食安全的定義為:應該保證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能夠得到未來生存和健康所需要的足夠的食品;該定義強調獲取足夠的糧食是人類目前的一種基本生活權利。不過,該定義的時間為1974年;當前,糧食等農產品已被少數公司、企業壟斷;聯合國糧農組織對糧食安全的定義形同虛設。

第二,我國計劃經濟時代供銷合作模式,儘管減少糧食等農產品的流通環節,合作企業微利,價格穩定。改革開放後,多數人不從《憲法》層面理解供銷合作的含義,糧食等實行市場價,國家倘若不對農產品予以財政補貼,普通人可能消費不起豬肉。

第三,農村實行家庭承包制後,為了穩定農產品的價格,2006年,國家頒佈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繼續強調農民專業合作社。2017年《民法總則》頒佈後,本法進行了修訂。其中,本法第四條規定的分配原則就是微利,即,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社會資本進入農村、農業後表面稱為助農,事實上是買斷經營,例如,農村“承包”經營大戶。公眾可能要問,社會資本為何要壟斷經營?從全球範圍觀察,聯合國糧農組織對糧食安全的定義僅有道義上的作用;糧食等農產品的價格實際上由經營者決定,例如,蔬菜的價格多數由超市等定價。

與農民專業合作:一根玉米批發價7毛賣6元,誰在胡說八道?

高價蔬菜的受益者

電商平臺所稱的助農,甚少要滿足《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盈餘分配原則,否則,電商平臺助農與超市有何區別?“掛羊頭賣狗肉”式的助農不僅損害農民利益,也損害城市消費者的利益,最終演變成一出“傷農”的鬧劇。公眾可能要問,業內人士認真算的那一筆賬得出的結論是否合理?

從《價格法》上分析,業內專業人士這筆賬合理,本法並沒有規定糧食實行政府定價;從《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分析,業內專業人士這筆賬不合理,平臺既然助農,利潤達30%不是按交易量分配。由此可以得出結論,所謂業內專業人士,其專業知識可能僅限於《價格法》上的經營者自主制定的價格。

《民法總則》頒佈後,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多部法律進行了修訂。國家與社會需要分析其原因:一方面,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了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資料正式成為財產權益;另一方面,本法第三章第四節規定了特別法人,特別法人可以從事平臺等數字經濟。

特別法人種類法定,特別法人僅包括四種類型,即,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從經濟、技術等方面綜合分析,後三類法人顯然沒有能力開展資料經濟活動。在社會資本的影響下,民法理論將特別機關法人解釋為機關法人,將特別機關法人的業務範圍限於修繕房屋、購買辦公裝置、簽訂用工合同等。

與農民專業合作:一根玉米批發價7毛賣6元,誰在胡說八道?

與農民專業合作,特別機關法人可能不可或缺

隨著資料經濟的來臨,為農村、農民合作經濟開闢了新途徑,例如,各級農村農業部門投資,或者主持開發供銷合作等;由於受民法理論影響,各級政府開發的公共服務平臺不涉及經濟內容,農產品等的銷售,及其價格還是有社會資本控制。機關法人與特別機關法人有別,資料經濟未來經濟的主要組成部分,國家與社會需要考慮設立機關特別法人設立網路交易平臺提供給普通人交易。

一根玉米批發價7毛,或者是1。2元/根;7毛/根,或者1。2元/根還是批發價;助農電商平臺銷售價為6元,公眾不禁要問,誰在胡說八道,誰在混淆視聽?助農電商平臺此番操作與超市等經營主體沒有任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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