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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加班不滿30小時捐300元”,這樣的要求太霸道

由 齊魯壹點 發表于 農業2022-09-21
簡介近日,一網友在社交平臺爆料稱,深圳一公司新發布了《關於嚴格執行加班制度的公告》,要求員工每月加班時長必須達到30小時,加班到晚上20:30給予最高20元餐補

月工時300左右什麼意思

近日,一網友在社交平臺爆料稱,深圳一公司新發布了《關於嚴格執行加班制度的公告》,要求員工每月加班時長必須達到30小時,加班到晚上20:30給予最高20元餐補。如果員工加班未達到30小時,需要向公司樂捐300元。

見過加班的,沒見過如此要求加班的。本以為這是個謠言,可當事公司稱訊息屬實。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這是公司內部的事情。據瞭解,當事公司在招聘軟體上並沒有“加班不滿30小時捐300元”的說法,估計是怕嚇跑應聘者,可能也是怕招聘平臺無法稽核透過。但一旦將員工招進來了,“狐狸尾巴”就露出來了。

近年來,年輕人加班猝死的案例多次發生。7月,浙江杭州22歲女孩連續熬夜加班暈倒,被送進ICU搶救數天後離世。之前,猝死出租屋內的36歲比亞迪員工的加班資料非常誇張。工作打卡記錄顯示,在2021年10月份他有26天工作時長都在12小時左右。

加班也許難以避免,加班的時長卻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若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個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也就是說,要員工加班,一方面要獲得員工的同意,另一方面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且要支付加班費。可當事公司的規定則是典型的“強迫加班”,所謂的“樂捐”就是罰款,不給加班費還要倒扣錢。加班不滿30小時捐300元,真是太“牛”了。其一,“牛”在敢公然對抗法律;其二,“牛”在敢無視員工意願;其三,“牛”在不加任何形式的“遮掩”。

法律底線不容踐踏,員工權益不容侵犯。一個企業敢如此霸道地要求員工加班,原因也許是多方面的。但是,無論如何,不能任憑這樣的強制加班一直任性下去。勞動者應敢於說不,依法法維權,監管部門更應主動介入,嚴加查處。

(作者 王軍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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