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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福建拾荒老人挖工地的水管,導致牆身倒塌身亡,索賠68萬

由 以身說法 發表于 農業2022-07-11
簡介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大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人,其對自身安全負有高度注意義務,其在豎有安全警示牌的施工現場,且在有積水的地基上,徒手去挖牆角導致意外的發生,其自身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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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偷挖我家水管在先,他的死,憑什麼要我負責?”福建廈門,一老人為了挖施工現場牆角的水管,致使牆身倒塌老人被埋後,溺水身亡。事後家屬以房屋主人未盡相應義務為由,告上法庭,主張索賠68萬元。

(案例來源:福建廈門海滄區法院)

王大爺早年喪偶,兩個兒子也外出打工,遂獨自一人在老家居住。由於家庭經濟條件不好,王大爺經常會外出拾荒變賣,幫補家用。

事發當天,王大爺在拾荒過程中發現,一戶村民家中正在翻建房屋。王大爺繞了一圈後,發現正在拆除的舊牆身下面有一段水管,估計是沒用的,於是打算把它挖出來,拿去賣。

由於牆身實在太重,王大爺拽不動後,又徒手去挖。可不曾想,王大爺挖牆角時造成了牆身鬆動,牆身瞬間轟塌下來,將王大爺埋在地下。由於地上本身就有積水。最終王大爺被鑑定為溺水身亡。

案例:福建拾荒老人挖工地的水管,導致牆身倒塌身亡,索賠68萬

事發後,王大爺兩個兒子迅速趕回老家,幫父親料理後事。事畢兩個兒子,請來律師,一紙訴狀,將房屋的主人李先生,告上法庭,主張索賠68萬元。

本案是民事訴訟,根據民法“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王大爺的兒子王先生負有舉證義務,即其一方需拿出證據來證明房屋主人對王大爺的死,具有過錯責任。如若不能證明,那麼就會因舉證不利,而敗訴。

在法庭上,王先生拿出派出所的調查報告,舉證稱,李先生在施工時,未對施工現場進行圍蔽,具有過錯責任,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福建拾荒老人挖工地的水管,導致牆身倒塌身亡,索賠68萬

李先生覺得自己特別冤枉,於是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其一、我家翻建的原因是地基較低於鄰居,所以一旦下雨就會因落差導致積水。且動工之前已經拿到所有手續,並在現場豎有安全警示牌。

其二、事發當天大雨滂沱,處於停工狀態。也正因為下雨,才會導致地基底下有積水。而王大爺作為一個成年人,其應當知道其在積水中徒手去挖牆角的危險性,因此其應當為自己的死亡,承擔全部責任。

《民法典》第18條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且需為自己的民事行為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大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人,其對自身安全負有高度注意義務,其在豎有安全警示牌的施工現場,且在有積水的地基上,徒手去挖牆角導致意外的發生,其自身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案例:福建拾荒老人挖工地的水管,導致牆身倒塌身亡,索賠68萬

而作為施工方的李先生,未按照規範對施工現場,進行圍蔽,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據此,法院酌情判定王大爺承認75%的責任,而李先生則應承擔25%的責任,即賠償王大爺兒子經濟損失約17萬元。

有網友認為,在農村翻建自住房,要全封閉施工不現實,因為道路寬度有限,一旦圍蔽,那就會影響其他村民通行,因此李先生不應該承擔責任。

也有網友認為,王大爺在私人地方,不問自取他人財物,完全可以認定為“盜竊”,故屬於“自甘風險”。

同時還有網友覺得李先生挺冤的,好不容易才湊夠錢起房子,結果才打地基,就先賠17萬,這房子還能建得下去麼?

對此,大家有什麼不同的看法麼?歡迎大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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