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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關停典型案例:海南某養殖場被關停強拆,維權拿到169萬賠償

由 北京京尚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旅遊2022-05-19
簡介新建設投入的排汙設施是羅女士五人信賴行政機關的通知而投入建設的,天涯區城管局在以上行政機關已責令養殖場合作社限期建設排汙設施的情況下,未經通知整改部門驗收,也沒有聽取羅女士五人陳述申辯或進行聽證,就對排汙設施進行強拆,應對該項損失承擔賠償責

強拆違建豬場合法嗎

環保關停典型案例:海南某養殖場被關停強拆,維權拿到1

69

萬賠償

幾年前,國家為了解決農民的收入問題,鼓勵農民發展畜牧業養殖,從中央到地方釋出了一系列指導檔案。但是鼓勵畜牧業發展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能忽視的問題,例如養殖產生的糞便汙染,隨意佔用耕地養殖等,所以一些不規範的養殖場會收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處罰甚至被責令關閉。

隨著環保整治的力度加大,部分地區執法過程中出現了問題,一些養殖場還在整改期間,還沒有被整改部門驗收就被當地執法部門關停強拆了,這對養殖場造成了極大的損失。

環保關停典型案例:海南某養殖場被關停強拆,維權拿到169萬賠償

【基本案情】

四季如春的海南,在

9月就顯得酷熱難耐,路上的行人疾步地行走著,儘量躲避太陽的照射。和其他人相比,羅女士五人卻彷彿置身冰窟中。

原因是他們五人辛苦經營多年的養殖場,剛投入大量資金整改,還沒被驗收就被當地城管局關停強拆了。

2012年1月4日,因當地政府大力鼓勵發展畜牧養殖業,於是羅女士五人成立了一個養豬農民專業合作社,並取得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

2013年3月1日,合作社與海南省三亞市鳳凰鎮水蛟村民委員會水足村民小組簽訂土地租賃協議,租用該小組約6畝土地用於建設

豬繁殖性養殖基地

,租金每年

1萬元,租期為16年。

協議簽訂後,羅女士等五人在租賃地上建造了約

2800㎡的豬欄舍及其他附屬設施,進行生豬養殖經營。

2013年9月17日,該養豬場因養殖需要,羅女士五人購進30臺畜禽綠色養殖機。經原海南省三亞市鳳凰鎮人民政府稽核,海南省三亞市農業機械化管理局同意給予該養豬場購機財政補貼資金7。5萬元。

2013、2014年度,該合作社在海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綜合培訓中,均達到培訓要求,考核合格。

2015年4月20日,海南省三亞市畜牧獸醫局下發三牧醫16號《關於下達2015年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示範點資金的通知》,安排4萬元給該養豬場,作為建設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體系專項資金。

2015年4月30日,海南省三亞市動物衛生監督所下發三動衛監23號《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該養豬場:

一、

建設一個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汙水汙物處理設施裝置;

二、

立即停止使用潲水飼養生豬;

三、限期

3個月(即2015年7月30日前)整改。

2015年6月4日,天涯區政府印發了《三亞市天涯區三亞河綜合整治實施方案》,同年7月22日印發《三亞市天涯區三亞西河沿岸養殖場洗滌廠等高汙染業河道衛生專項整治行動方案》,以上兩個方案規定:對養殖場和經營者居住房屋,若屬於違章(法)建築的,按相關規定進入拆遷程式,由原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天涯區城管局)依法進行拆除;不屬於違章(法)建築的養殖場,聯合市國土環保局按相關規定進行關停,同時,對關停的養殖場要加大督查力度,嚴禁再次營業。

2015年6月11日,原海南省三亞市國土環境資源局下發三土環資察395號《責令限期治理通知書》,要求各畜禽養殖戶:

一、

2015年8月30日之前,必須建設水汙染防治設施,實行養殖豬欄舍雨汙分流,養殖汙水、尿液防滲儲存池,養殖糞便幹清糞並建設防雨防滲糞便堆積場所。所有養殖尿液、養殖廢水、養殖糞便要回收用於農業生產,不得超標排放。

二、

逾期未完成水汙染防治設施建設的養殖戶,將報請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關閉。

羅女士等五人接到以上通知後,即著手進行整改,建設了相關的水汙染防治設施。並且建設了無害化處理池

1座、幹清糞便堆場1處、三級化糞池2座、防滲儲存池1座、雨汙分流管等水汙染防治設施,並在2015年7月投入使用。

本以為整改完就沒什麼事了,但讓羅女士五人沒想到的是,

2015年8月26日,在未經整改部門驗收的情況下,天涯區城管局以羅女士五人的養豬場屬違法建築為由,未

做出

任何處理決定並告知羅女生等五人相關權利,便對養豬場及相關附屬設施實施了關停強拆。

2015年9月11日,海南省農業廳下發124號《關於落實關停畜禽養殖場補償政策的通知》,以上兩份通知均要求:對禁止養殖區域的養殖場,要制定關閉或者搬遷計劃,有計劃地進行關閉或者搬遷,由此遭受經濟損失,市、縣人民政府應依法予以補償。

整改的錢花了,現在養殖場卻被關閉強拆了還沒有得到應有的補償,羅女士五人又氣又急直接找上了城管局理論,可沒想到對方以養殖場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不屬於合法建築為由就把他們擋了回來。眼看理論不成,羅女士五人決定走法律程式解決問題。

【案件分析】

羅女士找到律師諮詢,她想知道養殖場到底是不是違建,當地城管局關停強拆的行為到底合不合理。

瞭解完養殖場的基本情況,律師認為養殖場的豬欄和飼料倉庫等養殖設施屬於《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農用設施。

雖然養豬場未能辦理相關的審批、備案手續,確實存在一些程式上的問題,但是羅女士五人建設養殖場的用地是透過土地租賃的方式從集體經濟組織合法取得,但是相關政府部門並未及時

做出

處罰或完善手續的決定,反而發放給養殖場合作社政府專項補貼以及資金,對其發展生豬養殖業予以鼓勵與支援。這證明行了當地行政機關對該養豬場的認可。並且合作社系經羅女士等五人合法登記成立的生豬養殖合作社,至強拆行為發生之時仍合法有效。

新建設投入的排汙設施是羅女士五人信賴行政機關的通知而投入建設的,天涯區城管局在以上行政機關已責令養殖場合作社限期建設排汙設施的情況下,未經通知整改部門驗收,也沒有聽取羅女士五人陳述申辯或進行聽證

就對排汙設施進行強拆,應對該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律師認為,養殖場不能認定為違建,且當地城管局強拆行為目的是關停養豬場,侵害的不僅是被拆裝置設施財產,而且是合法正常經營、正在盈利的養豬場企業產權,這個案子有爭取賠償的空間。

【辦案過程】

在律師的幫助下,羅女士五人對城管局提出訴訟。

2018年12月20日,三亞市中院作出32號行政判決,確認天涯區城管局強拆涉案養豬場及附屬設施的行政行為違法。

經律師申請,三亞市中院委託當地某資產評估事務所,對涉案養豬場及附屬設施價值進行了鑑定。《資產評估技術報告》顯示,涉案養豬場及附屬設施財產損失價值為

180萬元。

最終,三亞市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天涯區城管局應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羅女士等五人賠償款

180萬元。

判決結果下來,天涯區城管局不服,向海南高院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因為強拆導致羅女士五人無法就部分賠償進行舉證,最終海南高院認定,天涯區城管局強拆涉案養豬場有關設施的行政行為違法,損害羅女士等五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賠償。一審判決對此認定正確,但認定賠償數額錯誤,案件處理結果不當,海南高院予以糾正。撤銷三亞市中院

3號行政賠償判決書,改判天涯區城管局給付羅女士等五人賠償款864984元。

二審法院僅支援了豬欄、飼料倉庫兩部分損失,並沒有讓城管局承擔全部賠償,這明顯不能彌補羅女士五人的經濟損失,在律師的建議下,羅女士五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再審法庭上,律師據理力爭,他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原審已查明,天涯區城管局在實施關停強拆過程中,未依法清點被拆除養殖場財產並進行證據保護,造成目前無法準確認定羅女生等五人被拆除建築物及合法財產損失,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最終最高院判斷,天涯區城管局應給付羅女士五人賠償款

169萬元。

【律師說法】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設施農用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用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農業設施的建設與用地由經營者提出申請,鄉鎮政府申報,縣級政府稽核同意。對於未經稽核同意的設施農用地,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符合設施農業用地規定的,處理到位後確需用地的,按規定完善用地手續。

2014年9月29日《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援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取代了上述通知,其內容變更為設施農用地包括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用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設施農用地使用前,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並公告,公告無異議後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三方簽訂用地協議,鄉鎮政府應及時將用地協議與設施建設方案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備案,不符合設施農用地有關規定的不得動工建設;對於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的,應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依據上述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之外進行農業設施建設雖然需要就用地辦理稽核或備案手續,但無須辦理建設用地轉用手續及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本案中天涯區城管局涉案強拆行為已被確認違法,如前所述被拆養殖設施不屬於違法建築,故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天涯區城管局應就違法強拆行為造成的合法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數額和標準應當以違法行政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為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當地城管局以違建為由將羅女士處於責令整改期間的養殖場直接關停強拆了,侵害的不僅是被拆裝置設施財產,而且是合法正常經營、正在盈利的養豬場企業產權。因為律師全面的代理意見,據理力爭,最終羅女士五人爭取到了合理的賠償。如果您也面臨羅女士五人相同的情況,請及時諮詢律師,透過法律途徑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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