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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了!佛山市禪城區促進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印發

由 高沃智慧財產權 發表于 旅遊2022-04-16
簡介第十一條 專利保護資助禪城區企事業單位獲得中國發明專利授權後,在法院提起發明專利侵權訴訟,最終判定專利侵權成立的,每件給予維權費用40%(最高不超過4萬元)的資助

佛山市包括那幾個區

來了!佛山市禪城區促進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印發

佛山市禪城區促進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升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對激勵創新的保障作用,推進智慧財產權強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佛山市促進專利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佛山市智慧財產權局商標品牌戰略資金扶持辦法》和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權指專利權和註冊商標權。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智慧財產權資助包括商標資助、專利保護資助、專利管理和成效資助、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資助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使用的智慧財產權資助經費在區財政資金中列支。

第五條 本資金使用和管理應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競爭擇優、公平公開、績效導向和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資助條件

第六條 商標資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資助物件為禪城區的商標權利人,包括禪城區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主體。申報期內商標權利人變更地址至禪城區外或者將商標轉讓給區外單位或個人的,不予資助。

(二)只對第一順序權利人進行資助,申報期內的商標狀態必須為有效。

(三)在境外(含港澳臺地區)單一註冊的商標,以我國為基礎註冊地透過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體系、歐盟、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在境外獲准註冊的商標,申請人不包括自然人。從國際商標核准之日至申報期內,該商標權屬地未發生變更,仍位於禪城區。

第七條 專利保護資助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被資助的單位在申報期內必須是禪城區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被資助的個人在申報期內必須是禪城區的戶籍人口或常住居民。

(二) 只對第一專利權人進行資助,申報期內的專利狀態必須為有效。

第八條 專利管理和成效資助應符合以下條件:

被資助的單位在獲得認定當年和申報期內是禪城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被資助的個人在獲得認定當年和申報期內為禪城區的戶籍人口或常住居民。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資助:

(一)被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申請的專利或商標。

(二)為無效、非正常狀態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保護的專利或商標。

(三)權利存在爭議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資助的。

(四)已獲得上級政府部門有關資助資金或本級政府部門同類性質資助,按規定不得重複資助或資助後累計金額超過資助限額的。

第三章 資助的方式和額度

第三章 資助的方式和額度

商標資助包括馳名商標資助、集體商標資助、證明商標資助、商標國際註冊資助。

第十條 商標資助

對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的商標權利人,每件商標一次性資助50萬元。(本辦法所稱中國馳名商標,是指由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

(一)馳名商標資助:

對註冊為集體商標的,每件商標一次性資助1萬元;對註冊為證明商標的,每件商標一次性資助10萬元。

(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資助:

1。透過馬德里體系取得註冊的,在獲取《商標註冊證》並透過各指定國核准註冊後,每件一次性資助8000元。

2。在歐盟或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取得註冊的,每件一次性資助5000元。

3。在單一國家取得註冊的,每件一次性資助1000元。

4。在臺灣、香港和澳門地區取得註冊的,每件一次性資助1000元。

(三)商標國際註冊資助(每一個資助事項發生年度同一單位獲得本款第三項、第四項的資助總額合計不超過5萬元):

專利保護資助包括在中國提起侵權訴訟資助、提出專利無效請求資助、專利海外維權資助、專利保險資助。

第十一條 專利保護資助

禪城區企事業單位獲得中國發明專利授權後,在法院提起發明專利侵權訴訟,最終判定專利侵權成立的,每件給予維權費用40%(最高不超過4萬元)的資助。侵權是否成立以法院的終審裁判文書為準。

(一)在中國提起侵權訴訟資助

禪城區企事業單位在市區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或者法院被告專利侵權,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出專利無效請求,併成功判定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的,每件給予1萬元資助。

(二)提出專利無效請求資助

1。在外國(地區)提起侵權訴訟資助

禪城區企事業單位獲得外國(地區)專利授權後,在外國(地區)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最終判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的,美國、日本、英國、歐盟國家每件給予維權費用40%(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其他國家或地區每件給予維權費用40%(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資助。侵權是否成立以法院的終審裁判文書為準。

2。在外國(地區)積極應對侵權訴訟資助

禪城區企事業單位在外國(地區)應對專利侵權訴訟,最終判定專利侵權不成立的,美國、日本、英國、歐盟國家每件給予維權費用40%(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其他國家或地區每件給予維權費用40%(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資助。侵權是否成立以法院的終審裁判文書為準。

(三)專利海外維權資助

採取按比例補貼、總額限定的方式實行專利保險費率補貼,支援保險公司進一步增加專利保險險種,開展智慧財產權海外侵權責任險、專利執行險、專利被侵權損失險等保險業務。為上一年度授權的國內發明專利購買專利保險的單位和個人,按實際支出保費的50%給予補貼;為其他專利(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除上一年度授權外的國內發明專利)購買專利保險的單位和個人,按實際支出保費的40%給予補貼。同一單位或個人資助事項發生年度獲得專利保險資助總額不超過10萬元。

(四)專利保險資助

專利管理和成效資助包括國家和省智慧財產權示範、優勢企業資助;國家和省專利獎資助;學校、園區及智慧財產權(專利)聯盟資助。

第十二條 專利管理和成效資助

1。對禪城區企業獲得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優勢企業的,分別一次性資助30萬元和20萬元。

2。對禪城區企業獲得廣東省智慧財產權示範、優勢企業的,分別一次性資助20萬元和10萬元。

(一)國家和省智慧財產權示範、優勢企業資助

1。對禪城區單位或個人獲得國家專利(含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優秀獎專案的,分別一次性資助50萬元、30萬元、20萬元。

2。對禪城區單位或個人獲得廣東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專案的,分別一次性資助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本區個人獲得廣東傑出發明人獎的,一次性資助2萬元。

(二)國家和省專利獎資助

1。成為全國中小學智慧財產權教育試點、示範學校,分別一次性資助3萬元和5萬元。

2。成為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園區,分別一次性資助5萬元和10萬元。

3。透過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備案的智慧財產權(專利)聯盟,一次性資助1萬元。

(三)學校、園區及智慧財產權(專利)聯盟資助

鼓勵和支援有資質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開展面向禪城區企事業單位人員和社會公眾的智慧財產權宣傳教育培訓。經審查納入禪城區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計劃專案的,按實際支出金額給予全額資助,每個專案需開展多場次培訓,每個專案不超過10萬元,每個專案承擔主體每年度只能承接1個專案。每年度最多資助3個專案開展。

第十四條 禪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可根據國家、省、市智慧財產權局及區委區政府的戰略部署,圍繞智慧財產權重點工作,開展智慧財產權專項資助,包括但不限於智慧財產權標準化建設、專利導航、智慧財產權交易運營、智慧財產權投融資、智慧財產權服務、智慧財產權保護、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等專案,專案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五條 本辦法每一個資助事項發生年度的資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超過1000萬元則商標資助、專利管理和成效資助專案按比例縮減資助額度。每一個資助事項發生年度同一單位或個人獲得本辦法各類資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同一單位或個人同一專案先後申請市、區兩級同類智慧財產權資助政策支援,已經享受市級資助政策中由區級承擔部分的,區級資助政策承擔部分就高補足,不再重複享受。

第十三條 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資助

第十六條 各類智慧財產權資助原則上按“本年兌現上年”的方式實施。具體申報時間、類別、條件、材料要求等,以本年禪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釋出的申報通知或申報指南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指申報期是從申請資助至資金撥付期間。

第四章 審批流程和管理監督

(一)申請人根據禪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釋出的各類智慧財產權資助申報通知或申報指南提交申請材料。

(二)禪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或由其委託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可退回修改,並在規定時間內重新提交申請材料。逾期不提交,視為放棄申請。

(三)禪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審查結果確定擬資助的專案名單,並在網站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禪城區人民政府稽核同意後下達相應資金。

第十九條 各類智慧財產權資助經費堅持專款專用原則,接受紀檢、審計、財政等職能部門的監督和考核。

第二十條 禪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實際需要,可對申請資助、獲得資助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否則視為不透過稽核或全額收回已發放的資助資金。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由禪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追回全部已撥付的財政資金,並取消其3年內申請區智慧財產權各類財政扶持資金的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

(二)用虛假材料和證明騙取資助資金的;

(三)其它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八條 各類智慧財產權資助的申請和審批流程如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禪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3年。在本政策有效期內已申請資助但尚未獲得資助資金的,繼續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原《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佛山市禪城區促進專利工作發展扶持辦法(修訂)的通知》(佛禪府辦〔2016〕19號)即時廢止。原《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佛山市禪城區專利保險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佛禪府辦〔2016〕56號)即時廢止。原《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佛山市禪城區專利保險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佛禪府辦〔2013〕52號)即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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禪城區人民政府門戶網

編輯 | 北京高沃智慧財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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