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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南通一企業主犯尋釁滋事罪獲刑一年

由 湘湘帶你看社會 發表于 旅遊2022-04-10
簡介南通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國在利益訴求未得到民事判決支援後,不是透過正當合法途徑主張權利,而是發洩不滿情緒,編造一審民事法官幫助虛假訴訟、枉法裁判等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指使、鼓動他人頂帖、評論、轉發,惡意抹黑、攻擊司法機關和司法

濠濱論壇帖子怎麼刪除

江蘇南通一企業主張某國在一起民事訴訟敗訴後,不是透過正當合法途徑主張權利,而是編造虛假資訊在網路上發洩個人情緒,肆意抹黑、攻擊人民法院和不特定法官,並指使、鼓動其他人員擴大散佈面,誘導社會公眾誤解、質疑人民法院和審判工作,短短十天的時間,帖子點選量達107萬餘次,跟帖評論256條。今天,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被告人張某國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張某國系南通源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景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7月,就寶澤公司訴源景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經過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和南通中院的一、二審開庭審理,南通中院終審判決解除寶澤公司與源景公司的合同,並判決源景公司撤離施工現場,同時駁回源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2020年7月28日,為了洩憤,張某國打著公司實名舉報的幌子使用網名為“南通正義之聲”的賬號,在南通濠濱論壇釋出題為“舉報通州法官俞某某為抽逃資金1650萬後4天虛假訴訟枉法裁判,農民工等損失巨大”的帖子,文字後還附有俞某某的照片,並摘錄判決書內容、民事起訴狀、證據,網帖最後為“俞某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協助進行嚴重違反程式的審判,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為了進一步製造事端,吸引關注,張某國指使蔡某某、甘某某、陶某等多人參與頂帖、評論、轉發,並使用自己實際掌握的另外2個賬號跟帖,故意混淆視聽,將抹黑、攻擊的物件從俞某某擴大到司法機關和司法隊伍,誘導社會公眾質疑審判工作。張某國另將案涉帖子連結轉發到了39個微信群,群內人員數量眾多,涉及全國多個地區、多個行業,群內人員收到後又轉發了121次。張某國還在部分群內發紅包,讓群成員積極參與轉發和評論。

截至2020年8月7日,帖子點選量顯示已達到1072460次,跟帖評論256條。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張某國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鑑於案件涉及通州區法院法官,南通市公安局、南通市人民檢察院分別指定了南通市海門區的公安、檢察機關辦理此案。在提起公訴後,南通中院從公正司法和便利訴訟的角度,指定由海門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海門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國編造虛假資訊在公共網路空間散佈,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了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國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援,遂以被告人張某國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張某國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國在利益訴求未得到民事判決支援後,不是透過正當合法途徑主張權利,而是發洩不滿情緒,編造一審民事法官幫助虛假訴訟、枉法裁判等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指使、鼓動他人頂帖、評論、轉發,惡意抹黑、攻擊司法機關和司法隊伍,已經超越正當維權和舉報監督的界限。被告人張某國實施前述行為,起鬨鬧事,損害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形象,挑戰司法權威,致使社會公眾對審判工作產生強烈的誤解,在造成網路秩序嚴重混亂的同時,也嚴重擾亂現實社會公共秩序,具有現實的社會危害性,依法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資訊網路不是法外之地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被告人張某國的行為構成誹謗罪還是尋釁滋事罪。對此,南通中院二審承辦法官方永梅介紹,在網路謠言犯罪案件中,誹謗罪和尋釁滋事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犯罪物件上,誹謗罪涉及的虛假資訊主要針對特定個人而捏造,損害自然人的名譽或者尊嚴。尋釁滋事罪則主要指向不特定多人、集體或者有關公共事件。二是在犯罪動機上,相比誹謗罪,尋釁滋事罪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的惡意動機通常更加明顯,更傾向於透過製造事端,擴大影響來實現犯罪目的。三是在入罪條件上,誹謗罪是情節犯,行為要達到司法解釋明確的“情節嚴重”相關標準才能入罪。而尋釁滋事罪是結果犯,要求行為在實質上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本案中,張某國雖然發帖捏造的事實多是有關俞某某法官,但從他之後使用自己實際控制賬號跟帖以及指使、鼓動他人跟帖的內容來看,行為的根本指向是人民法院和法官群體。張某國編造虛假資訊後,不斷進行擴散,起鬨鬧事,想實現自己的利益訴求,其行為在侵犯俞某某法官合法權益的同時,還惡意抹黑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群體,使不特定人員對審判工作產生強烈誤解,給網路空間和線下社會的正常運轉帶來極大負面影響,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依法應以尋釁滋事罪對張某國進行定罪量刑。

方永梅提醒,訴訟參與人和其他案外人,應透過理性、合法的渠道和方式表達訴求,透過法定程式維護權益,切莫逞一時口舌之快或為一己私利肆意挑戰司法權威和法律尊嚴,否則不僅會事與願違,還將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來源:大慶高新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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