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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一男子在某足療店內持菜刀將人砍傷,結果……

由 家鄉濰坊 發表于 旅遊2022-03-31
簡介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朱某某酒後到諸城市密州街道白玉山子村景某某經營的“玉足養生會所”足療店按摩時因瑣事與景某某發生爭執,被趕出門後在足療店門口摔酒瓶洩憤並在門口處睡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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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一男子在某足療店內持菜刀將人砍傷,結果……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782198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地諸城市**鎮**村**號,住諸城市**街道**村。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經本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諸城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諸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普通程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朱某某酒後到諸城市密州街道白玉山子村景某某經營的“玉足養生會所”足療店按摩時因瑣事與景某某發生爭執,被趕出門後在足療店門口摔酒瓶洩憤並在門口處睡著;當日早上醒來後,其不解前事之氣於8時許到利群超市購買菜刀一把跳窗進入足療店,趁景某某熟睡之際,將菜刀放在景某某脖頸處進行威脅並將景某某左手割破。後景某某趁足療店內工作人員王某某、郝某某、馬某某拉架之際逃跑並從外將足療店門鎖上,被告人朱某某踹碎玻璃門後持刀追趕景某某,在景某某摔倒在地時,用刀面拍打景某某頭部,並將景某某抓回足療店持菜刀將景某某頭部砍傷。經法醫鑑定,景某某的傷情構成輕微傷。經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毀壞的玻璃門2頁,損失價格74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菜刀;2、戶籍證明、報警記錄、抓獲經過、前科查詢、病歷等;3、被害人景某某的陳述;4、證人馬某某、郝某某、王某某的證言;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鑑定意見;7、勘驗、檢查筆錄;8、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系自首,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法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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