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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參加親子活動,卻在1米多水池溺亡,家屬拒絕屍檢並索賠170萬

由 軍事請問我 發表于 旅遊2022-03-16
簡介所以法院認為,僅是沒有及時發現救治的旅遊公司,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且原告方未能提供小梅生前從事職業及收入證據,故賠償按照北京農村居民標準,判決旅遊公司賠償原告家屬各項損失共計375324

保定有幾個水上樂園

女子參加幼兒園親子活動,卻在水上樂園1。3米的游泳池中,掙扎4分鐘無人發現後溺亡。女子父母將活動組織者、旅遊公司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70萬元。被告三方卻認為女子父母不同意屍檢是有所隱瞞。女子到底因何溺亡?誰又該為此承擔責任?

溺亡在1。3米的水池

《庭審現場》欄目講述了這樣一個案例。77歲的吳老太二十多年前從湖北老家到北京房山區做生意,隨後,她的兒女們也都在北京安家立業,子孫滿堂的吳老太說,每次吃飯都是一大家人,好不熱鬧。吳老太的女兒小梅來北京也有二十多年了,小梅結婚後生育了兩個孩子,雖然過得不富裕,但一家人也其樂融融。2016年6月25日,小梅兒子所就讀的幼兒園舉辦了一場親子活動,而這場活動,卻讓吳老太和女兒從此陰陽相隔。

活動當天,小梅和兒子在幼兒園的組織下一起來到河北保定的一家水上樂園,而在並不深的游泳池中,小梅突然沉到了水下,幾經掙扎都沒有站起來。而小梅身邊的人看到這種情況,竟全都無動於衷,最後小梅溺水而亡,她的生命永遠地停留在了3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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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說法不一

案發後,小梅的父母將活動組織者劉某和旅遊公司以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2017年7月13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小梅的父母要求劉某和旅遊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及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170萬元,要求保險公司針對保險範圍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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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一方並不同意該方案。劉某的辯護人表示,劉某作為幼兒園的負責人,雖然是活動的組織者,但是在所有人員到達遊樂場後,安全責任就已經屬於遊樂園一方來負責;另外,小梅已經是一個成年人,所以她也應該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旅遊公司則表示,從監控錄影中可以看出,受害人小梅當時是從泳池的東邊走向西邊,在此過程中突然從平臺上倒向泳池,而原告方遲遲不做法醫鑑定,所以並不排除小梅患有其他疾病的可能,故旅遊公司也不同意小梅父母的賠償要求。

而旅遊公司所投有公眾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則表示,根據其與旅遊公司的保險合同內容,小梅的死亡並不在賠付範圍之中,所以請求法院對原告的請求依法駁回。

原告表示,對於小梅的死,旅遊公司應該負主要責任,因為其水上樂園並沒有取得國家的相關資質,各種安全救援配備也不完全,這才導致小梅在水中掙扎4分鐘後溺亡。而對於劉某,原告方則表示,作為活動組織者的劉某應該隨時觀察參與人員的安全情況,而在小梅用手拍打水面求救的這4分鐘內,劉某並沒有發現小梅的異常,因此存在嚴重的過錯。

旅遊公司表示,首先,小梅溺水區域的是他們的戲水區,而不是游泳池;其次,他們的水上專案是有相關營業執照的,並且已經在2012年就正式營業了;關於救援配備方面,他們是有2名相關的救生人員的,在更衣室裡也設定了醫務室,離戲水池僅有十幾米。旅遊公司還表示,他們不僅在入口處貼有警示告示,在現場還有觀察人員和巡邏人員,以保證顧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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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公司還說,透過監控可以看到,他們的救生人員在將小梅搶救上岸之後,先進行了人工呼吸,排水時發現小梅沒有排出任何的水和嗆到的黏物,後面便將小梅及時送醫。原告對此提出了反對意見,並向法庭出示了相關證據。

屍檢為何遲遲沒能進行?

原告首先向法官出示了醫院的搶救記錄,該記錄顯示,小梅為院前死亡,死因就是溺水。隨後,原告的代理人又向法官出示了滿城公安機關對小梅溺水事件的筆錄。該筆錄顯示,並不像旅遊公司所堅稱的那樣,是由其工作人員首先發現小梅出事的,而是由一位名叫貴黃的孩子家屬在下水時,第一時間發現了沉在水下的小梅,並將小梅打撈上岸,然後由其他孩子的家屬撥打了110和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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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原告當庭播放了現場的監控錄影。該錄影顯示,旅遊公司的工作人員一直沒有發現離岸邊很近的劇烈掙扎的小梅,而岸邊的瞭望臺當時也是空無一人。並且,在監控的左下角,還能看到一名獨自在成人深水區玩耍的兒童,也一直沒有相關的工作人員上前制止。而在小梅被打撈上岸後,也沒有人第一時間對小梅進行人工呼吸,是在過了一段時間之後才開始對小梅人工復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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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以上種種證據,劉某及旅遊公司均表示,當時小梅周圍人員密集,如果小梅是正常溺水呼救的話,不會出現無人聽見的狀況;其次,原告曾表示小梅擅長游泳,那麼,案發地水深只有1。3米,小梅按照常理來說不應該會溺亡的;而小梅的腹腔一直沒有排除過積水,原告方又在公安局的解釋後,依然一再拒絕進行屍檢,所以被告認為,小梅是因其他突發疾病死亡的。那麼,小梅的家屬為何一直不同意屍檢?

小梅方的代理人表示,小梅的父母因傳統觀念,所以事發時沒有同意屍檢,但是經過一番勸說,兩位老人還是同意了屍檢。隨後,法院因旅遊公司申請對小梅的死亡原因進行鑑定,故找到了進行屍檢的機構,但是因為此時距事發已經過去了7個多月,所以該機構以超出其能力為由拒絕了;而第二家鑑定機構則因為屍體一直未送到鑑定中心,也沒能對小梅進行屍檢。

原告的代理人最後表示,因被告原因屍檢沒能完成,而屍檢屬於舉證,因據案發已有一年多,已經過了舉證期,所以被告要求再次鑑定的請求沒有充足的法律依據。

那麼,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呢?保險公司向法官提供了其與旅遊公司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認為,第三人在旅遊公司的經營場所出事,並不在雙方約定的賠償範圍中。旅遊公司和劉某一方則都認為,只要是在園區內出事,保險公司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庭做出公證判決

在法庭辯論階段,原告方認為,不論是從旅遊公司對外的宣傳,還是從監控影片中都可以看出,事發地為游泳池,而不是旅遊公司所辯稱的戲水區。所以,因旅遊公司經營的游泳池不符合國家標準,配備的人員不具備專業資格,這才導致了小梅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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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公司則表示,透過監控影片可以清晰地看到,事發地是遊樂戲水場所,所以不應適用游泳池的標準,並且旅遊公司認為在安全提示及保障方面,己方已經盡到了應有的責任。

劉某的代理人在辯論時說,劉某不是法定組織者,且即便是組織者,也只應對幼兒盡安全保障義務,對家長是沒有相關責任的。並且劉某的代理人一再強調,小梅作為一個成年人,在1米3的水池中溺水是不符合常理的,只可能是突發疾病導致其死亡。綜上,劉某的代理人認為,劉某在此案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170萬元的賠償,原告方曾向法院出示了小梅及其家人長期在北京居住生活的證據,所以原告方認為,賠償款應當依照北京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被告對此提出了反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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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表示,並無證據能證明小梅的父母長期生活在北京,而小梅只有一個孩子在北京上學,另一個孩子則是在湖北老家上學,所以賠償金並不能全部依照北京的標準來執行。

2017年9月26日,北京房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做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劉某和保險公司不是小梅死亡的直接負責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旅遊公司的水上專案則因屬於高危險專案,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但因為小梅的溺水死亡缺乏證據支援,且小梅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理應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所以法院認為,僅是沒有及時發現救治的旅遊公司,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且原告方未能提供小梅生前從事職業及收入證據,故賠償按照北京農村居民標準,判決旅遊公司賠償原告家屬各項損失共計3753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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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服以上判決,上訴到北京第二中院。二審判決認為,小梅長期居住在北京城鎮,故旅遊公司應按照北京城鎮居民標準,賠償原告8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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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安全不容忽視

有句俗話說“淹死的都是會水的”,有些人正是因為會游泳,所以在水中時反而會因為忽視發生意外。而一些場所救援配備不完善,救援人員在工作時又麻痺大意,反應不及時,往往導致悲劇發生。居安思危,有些環境畢竟是有危險機率,不能因為很少出事就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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