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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老闆單挑股東會:12%股權對抗70%股權

由 9C顧問 發表于 旅遊2022-02-28
簡介二審時,法院認定無效,理由有三:第一,工商登記顯示,X老闆持有甲公司36%的股權,而公司合併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故他對公司合併事項持有否決權,並以函件明確表示了反對

總經理佔多少股份好

作者:周永信 來源:9C律師

X老闆是甲公司的股東,甲公司是做施工圖審查業務的,從事該業務需專門資質,資質等級與技術人員數量有關。

原本,甲公司註冊資本400萬,有7個股東。X老闆持股36%,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一股東A持股35%;其他幾個股東,持股都很少。

X老闆管戰略,股東A管業務,兩人各管一灘,共同努力,企業做的有模有樣。

一、引入新股東

2013年底,X老闆與股東A意識到,企業要發展,還得有人。所以,決定引入一批新股東。股東A在市場上跑的多,所以,主要由他負責找人。

新股東很快到位,然後召開了股東會,並形成了股東會決議。

根據決議,甲公司引入新股東後,共有股東15人。其中,X老闆實際認繳出資額為36萬元,佔股12%;股東A實際認繳出資額為36萬元,佔股12%;其他股東認繳比例不等,最多的7。5%。

決議還規定,股東認繳股權後將出資額打入指定賬戶中,實際到位資金要求為300萬元,並將變更工商註冊資本為300萬元。

之後,15位股東均按決議實際繳納了出資。

2014年1月,甲公司任命股東A為總經理,並向15位股東出具了股權證書,但此次股東變更未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二、強行合併

隊伍壯大了,企業發展越來越好。但X老闆與股東A的經營理念,卻開始發生分歧。

股東A想與當地另一家做同類業務的乙公司合併,讓企業再上個臺階,X老闆不同意。但是,X老闆已經左右不了形勢。

引入新股東後,X老闆的股權只剩下12%,而新引入的股東,也主要是股東A找的,都是他熟悉的人。所以,在股東會里,X老闆是無法與股東A抗衡的。

還有一點,股東A是總經理,公章、營業執照等,也都掌握在他手裡。

2016年10月,股東A以總經理身份代表甲公司,乙公司法定代表人B總代表乙公司,雙方簽訂《框架協議》。

《框架協議》約定:雙方合併成立新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並約定:1、公司合併是雙方自願,法律地位平等而非兼併;2、合併後新公司雙方股東人數不多於3人,雙方各佔40%的股份,剩餘20%的股份為審查骨幹的紅利來源,用於保障其收入,並由甲、乙雙方平均代持;3、審查人員及後勤管理人員根據新公司組織人員情況,從甲、乙雙方公司併入人數相對平衡,原則上各佔50%;4、新公司依據公司章程執行,由股東A出任董事長,B總出任總經理;5、新公司的辦公地點暫定;6、新公司的合併事項及相關工作安排為本協議附件(後雙方並未簽訂協議附件);7、註冊人員一覽表。

《框架協議》簽訂後,股東A安排審查技術人員12人轉註冊至乙公司。

2016年底,甲公司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資質到期,並未申請延長資質期限。

2017年1月,甲公司將引入新股東時,實收的股金退還給股東A、X老闆等15位股東。

2017年3月20日,甲公司召開公司股東會,經股東會討論,持股總數超過公司實際注資總股本70%股東表決同意,並形成決議如下:1、公司本屆董事會任期已屆滿,不再履行相關職能。2、同意啟動公司登出清算程式,成立清算小組。3、同意2016年9月被授權人股東A代表本公司與乙公司達成的合併共識。現成製作了《公司股東會議紀要》,除X老闆外,其他股東均在該檔案上籤了名。

X老闆被完全孤立,成了孤家寡人。

三、對抗股東會

在人和層面,X老闆無力迴天。但是,他不想就此認輸,因為他還有規則牌可打。很快,他便採取了行動。

2017年4月,X老闆採用公證送達的方式,對外送達了兩個檔案。

一個檔案是《關於立即停止並消除偽造股東會議紀要違法行為的函告》,送達給了股東A在內的4個主要股東。該函告的主要內容為:2017年3月20日會議紀要是偽造的,股東大會上並未當場簽訂會議紀要,除討論公司登出事宜並當場簽訂《股東大會會議決議》外,未討論會議紀要上的其它內容。

另一個檔案是《聯絡函》,送達給了乙公司。該函的內容為:2017年3月20日上午,我公司召開了股東大會,並形成關於公司登出、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的《股東大會會議決議》,最近我發現股東A等人採用欺騙手段偽造了一份2017年3月20日的《公司股東會議紀要》,該紀要的內容股東大會上並未討論形成決議,是股東A等人為實現個人非法利益偽造的,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我不予認可,本人已透過公證形式致函造假者立即停止一切違法行為,我公司股東大會未授權任何人與貴公司商議合併事宜。現通知貴公司務必停止與我公司的合併事宜,至於如何合併必須與本人商議。

這兩個檔案有用嗎?

X老闆單挑股東會:12%股權對抗70%股權

四、檔案效力

上面兩個檔案有用沒用,要看X老闆的目的。如果他的目的是阻止合併,那麼這個目的達到了,從兩個方面可以證明。

1。乙公司反應

2017年6月和8月,甲公司兩次函告乙公司,要求進一步協商合併相關事宜,完成公司的合併。

乙公司在兩次受到甲公司函告後,回覆甲公司:《框架協議》簽訂後暴露的各種矛盾充分證實,貴公司內部混亂、矛盾尖銳複雜,嚴重缺乏合併的誠信基礎。

之後,乙公司便終止了與甲公司的合併事宜。

2。法院判決

2020年,甲公司在人事更迭後,起訴了乙公司,其中涉及對上述合併相關的《框架協議》效力的認定問題。

一審時,法院認定有效,核心依據是《公司股東會議紀要》。該檔案“持股總數超過公司實際注資總股本70%股東表決同意”,X老闆聲稱偽造,但上面的股東簽名都是真實的。

二審時,法院認定無效,理由有三:

第一,工商登記顯示,X老闆持有甲公司36%的股權,而公司合併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故他對公司合併事項持有否決權,並以函件明確表示了反對;

第二,《公司股東會議紀要》中“持股總數超過公司實際注資總股本70%股東表決”,不是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合併事項的表決方式;

第三,此後甲公司再沒有就《框架協議》及公司合併事項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並表決透過。

五、後續

X老闆成功的阻止了合併,但這真是他想要的嗎?

2018年2月,甲公司股權發生重大變動,X老闆和股東A均從公司退出,股權賣的一股不剩。接盤的,是原來的一個小股東。

周律說

X老闆的舉措並不是太專業,但依然能達到目的。究其原因,是因為股東A等股東的操作漏洞太多,以致他們在佔盡人和的情況下,還是經不住輕輕一擊。

1。引入新股東時,沒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2。引入新股東的方案中,含有減資問題

這可能是不能辦理工商變更的主要原因。同時,這還使新股東的股東資格,成為一個重大隱患。所以二審法院才會以工商登記認定股權比例。

3。《公司股東會議紀要》的行文,的確太不規範

“持股總數超過公司實際注資總股本70%股東表決”太模糊,根本沒有說明怎麼表決的,誰同意誰不同意,分別有多少表決權。

4。沒有彌補措施

股東A等人意見是一致的,在知道《公司股東會議紀要》不規範後,完全可以設法再開股東會,然後製作一個規範的決議,但他們並未採取這一彌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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