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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紅吃鯊魚之前,有人因賣鸚鵡被判5年

由 知鴉法律通識 發表于 旅遊2022-11-29
簡介觀點1. 人工繁育鸚鵡,能夠更好地保護野生動物這樣的判決明顯不合理

深圳鳥市場在哪裡鸚鵡

在網紅吃鯊魚之前,有人因賣鸚鵡被判5年

在網紅吃鯊魚之前,有人因賣鸚鵡被判5年

圖片來源:電影《藍色星球2》

破壞國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該怎麼判刑?

在網紅吃鯊魚之前,有人因賣鸚鵡被判5年

7月12日,一名擁有百萬粉絲的網紅拍了一段吃鯊魚的美食影片。

圖片來源:科技日報

7月12日,名為「提子」的百萬粉絲網紅拍了一段吃鯊魚的美食影片,引發輿論譁然。

「提子」曾表示,自己吃的是人工養殖的鯊魚。

7月31日,警方認定,「提子」在美食影片中吃的鯊魚為大白鯊,屬於國際瀕危野生動物,也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網紅吃鯊魚,該重判嗎?

在法律界,關於破壞國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爭議從未停止。

例如,在曾經轟動全國的「深圳鸚鵡案」中,當事人僅僅因為賣2只人工孵育的鸚鵡,就被法院判5年徒刑。

2016年4月,深圳的小王將自己孵育的

2只

「小太陽」鸚鵡賣給了朋友老謝。

一個月後,他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被刑事拘留。

經過一年的調查和審理,小王最後被法院判以有期徒刑五年。

網紅為拍影片吃鯊魚,引起全民憤慨;而深圳小王買賣鸚鵡被判刑5年,

卻得到輿論廣泛同情

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邊界到底在哪裡?相關案件裁決的標準又是什麼?

知鴉法律通識彙集了鸚鵡案中的不同法律意見。

或許從人們關於鸚鵡案的爭論中,我們可以獲得一些以上問題的線索。

觀點1.

人工繁育鸚鵡,

能夠更好地保護野生動物

這樣的判決明顯不合理。

設立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罪的目的,在於保護

珍貴

瀕危

的野生動物。

所以,有關賣鸚鵡構不構成犯罪,首先要回答的問題是:什麼是「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釋出的檔案給出了這樣的解釋:

「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但是,這樣的定義可以完全作為司法審判時的依據麼?

在司法實踐中,應該區分「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和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

某些所謂「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在市場上並不少見。

在網購平臺上,排名前幾的鸚鵡店鋪成交量最多的一家,總銷量超過6000單,其中不乏「珍貴、瀕危」的品種。

又比如,白雲金絲魚作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在自然界中瀕臨滅絕。

然而,同樣是白雲金絲魚,在花鳥市場上,每條的單價不超過10元,稍具規模的花鳥商戶就擁有上千條。

一些物種,由於自然環境變化或受自身繁育能力限制,在野外種群數量稀少。

而在一些商家的手上,卻能以較低的成本進行人工培育,擴大種群數量。

當瀕危動物變得隨手可得,還能叫做「瀕危物種」嗎?

顯然,這些對野生動物進行人工繁育的商家,不會對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以及國家的對野生動物資源管理制度,產生實質性破壞作用。

那麼為何到頭來,他們反倒成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罪犯了?

從立法保護野生動物的目的來說,為了個人愛好繁育、交易野生動物,對保護珍貴、瀕危的動物物種有益無害。

恰恰相反,

透過野生動植物的市場交易,利用起瀕危物種的經濟價值,充分提供刺激,這其實是我們保護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手段。

即便再退一步,從量刑上來說,《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最高法定刑才5年。

小王僅僅將幾隻自己繁育的鸚鵡,出售給同樣身為鸚鵡愛好者的朋友,就要接受5年有期徒刑的制裁。

難道鳥命比人命還要金貴?

無論如何,法院對小王的判決是不合理的。

觀點2.

保護野生動物,

需要著眼於相關利益鏈條

本案定罪量刑合理。

首先,在市場上對珍稀物種進行買賣,與野生種群沒有關係,這是極為幼稚的想法。

所有對野生動物進行人工馴養、繁育的源頭,都會牽涉到野生種源。

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有自己完整的利益鏈條,包括: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等過程。

買賣

人工繁育

的鸚鵡,從表面看來,並沒有對

野生種群

造成影響。

但這樣的交易行為逐漸盛行之後,後來者為了在市場競爭中立足,必然會去尋找野生種源,將它們圈養、雜交。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並非一句單純的口號。

在深圳鸚鵡案中,小王養的非洲灰鸚鵡原產地不在中國,而是屬於非洲的原生鳥類。

迫使鸚鵡脫離原生環境,並運輸到中國,在這個過程中,必定會有鸚鵡受到傷害,甚至大量死亡。

任何非法的買賣、走私和馴養,都可能危及整個種群。

而放任交易行為擴大,就是在增加原產地野生物種的風險。

這是野生動物保護的根本邏輯,不能任由某些「例外」將之打破。

因此,從動物保護的角度來說,本案的定罪量刑合理。

在網紅吃鯊魚之前,有人因賣鸚鵡被判5年

2017年2月,貴陽野生動物園飼養員直播虐待老虎。

圖片來源:央視新聞

其次,我們立法保護野生動物,目的不僅在於防止物種滅絕,保護人類的生存環境,還有對野生動物自身的利益的考慮。

很多野生保護動物不適合圈養。

舉例來說,對老虎進行圈養,是對老虎的保護嗎?

1993年前,我國還沒禁止虎骨的市場交易,虎骨的年交易量可達1000公斤。

後來,我國出臺虎骨交易的禁令,老虎的處境也沒有太大改善。

圈養老虎還要在馬戲團、動物園等地方,發揮經濟價值。

然而,市場有限,很多養虎企業無力承擔養虎成本,出現老虎吃不飽,甚至餓死、自相殘殺的情況。

況且被迫表演賣藝的老虎,在遭受束縛、不得自由之外,還可能收到管理人員和遊客的虐待。

對鸚鵡進行人工繁育,歸根結底還是為了滿足賞玩鸚鵡的市場需要。

但對於鸚鵡來說,難道不會增加更多束縛和痛苦嗎?

這些鸚鵡本來可以在適合自己的生存環境中自由生活。

觀點3.

重判鸚鵡案,

是司法資源的錯誤配置

本案的判決不合理。

動物保護法律和司法實踐,非常需要具體區別對待不同的物種和案件。

美國著名法學家霍姆斯曾經說過:

「一部法律,如果懲罰了社會普通成員都不認為有過錯的行為,該法律就太苛刻了,社會將難以承受!」

深圳鸚鵡案就是典型。它體現了在動物保護方面司法資源的嚴重錯配。

很多人都覺得,小王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對他的處罰過重。

據小王說,自己非常喜愛鸚鵡,曾經有一隻鸚鵡在深夜遭遇難產,他尋遍深圳的寵物醫院、鳥友群都無濟於事,最後連夜驅車趕到東莞,終於請一位有經驗的鳥友救活了這隻鸚鵡。

雖然小王也承認,養鸚鵡兩年多來,也有一兩隻在自己手上死去。

但與此相對,在深圳市野生動物救護中心,幾乎每天都有動物死去,僅僅鸚鵡就死過19只。

相比動物園,個體可能更能提供適合鸚鵡生存的環境。

在重罰鸚鵡案的同時,一些

野外

的野生動物正一步步走向瀕危的紅線。

在利益驅動下,類似圈養虎、養殖黑熊這樣的動物在

人工養殖狀態

下飽受折磨。

稀缺的司法資源,不應該對這些真正需要保護的動物視而不見,反而對已經形成良好的人工繁育形態的鸚鵡飼養行業重拳出擊。

對於涉及野生動物的案件,應該考慮是否人工繁育、物種的瀕危程度、野外存活狀況等相關因素,綜合評估社會危害,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對所有的野生動物進行一刀切式司法管控,結果只會是司法資源錯配,事倍功半。

北京大學法學院的陳興良教授曾提出,對於某些案件完全可以「

依法入罪,以理出罪

」。

也就是說,在特定的案件中,即便某個行為完全符合法定犯罪要件,司法也可以對法律進行合理的限縮解釋,以實現個案中的

實質正義

小王的辯護律師

徐昕

,在談及鸚鵡案時就說:

「滯後性,是法律的固有特性。在涉野生動物刑案中,表現為舊有的司法解釋與社會實踐相脫離。」

當事人行為的實際社會影響,以及人民對正義的樸素期待,都是重要的考慮。

寶貴的司法資源,不應該被滯後、僵化的法條所綁架。

2018年3月30日,深圳鸚鵡案二審改判為兩年,並推動了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

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司法解釋,重新界定了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範圍,區分處理了人工繁殖的野生動物。

在造成了惡劣的影響的網紅吃鯊魚事件中,司法資源的投入,確實有懲前毖後的效果。

但對於像深圳鸚鵡案這類事件而言,則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審判,不應受限於因時過境遷而可能不再適宜的法條。

這樣才能在保護野生動物的同時,推動法治社會的文明進步。

參考資料:

司法有良善,「王鵬鸚鵡案」終被改判。中央廣電總檯中國之聲,2018-03-30。

「兩高」釋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2022-04-08。

顧開貴 , 塗俊峰。二審法官詳解“鸚鵡案”的法與情,《公民與法:法學版》2018。

深圳「鸚鵡案”一審被判 5 年,「人不如鳥」?。法治說法,2017(06)。

在網紅吃鯊魚之前,有人因賣鸚鵡被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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