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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再等24小時!央行:個人ATM轉賬可實時到賬

由 每日經濟新聞 發表于 旅遊2022-08-01
簡介《通知》對自助櫃員機轉賬管理政策作適當調整:即透過自助櫃員機具為個人辦理業務時,可在轉賬受理介面(含外文介面)以中文顯示收款人姓名、賬號和轉賬金額等資訊(姓名應當脫敏處理),並以中文明確提示該業務實時到賬,由客戶確認

24小時自助銀行可以轉賬嗎

不用再等24小時!央行:個人ATM轉賬可實時到賬

3月28日,央行為加大力度打擊治理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不用再等24小時!央行:個人ATM轉賬可實時到賬

《通知》對自助櫃員機轉賬管理政策作適當調整:即

透過自助櫃員機具為個人辦理業務時,可在轉賬受理介面(含外文介面)以中文顯示收款人姓名、賬號和轉賬金額等資訊(姓名應當脫敏處理),並以中文明確提示該業務實時到賬,由客戶確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不再執行自助櫃員機具轉賬24小時後到賬的規定。

2016年,為防範電信網路詐騙,央行曾規定個人自助櫃員機具轉賬資金需在24小時後到賬,在髮卡行受理後24小時內,個人可以向髮卡行申請撤銷轉賬。該措施目的在於保障資金安全,但同時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客戶正常使用自助櫃員機轉賬的效率。

而最新發布的《通知》第十一條中,“銀行透過自助櫃員機為個人辦理業務時,可在轉賬受理介面(含外文介面)以中文顯示收款人姓名、賬號和轉賬金額等資訊(姓名應當脫敏處理),並以中文明確提示該業務實時到賬,由客戶確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不再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 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6】261號)第八項關於自助櫃員機轉賬24小時後到賬的規定。鼓勵銀行在自助櫃員機應用生物特徵識別等多因素身份認證方式,積極探索兼顧安全與便捷的支付服務。”

之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通知》有關問題做出回答。

對於

為何要調整自助櫃員機轉賬管理政策?

央行回覆,對自助櫃員機轉賬管理政策作了適當調整,即透過自助櫃員機具為個人辦理業務時,可在轉賬受理介面(含外文介面)以中文顯示收款人姓名、賬號和轉賬金額等資訊(姓名應當脫敏處理),並以中文明確提示該業務實時到賬,由客戶確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不再執行自助櫃員機具轉賬24小時後到賬的規定。

這意味著,一旦轉賬人確認對方相關資訊,並明確是實時轉賬,無論是否跨行,商業銀行皆不需要在24小時才進行轉賬處理。

但在特約商戶與受理終端方面,央行為加強管理收緊四項措施。

一是

嚴格特約商戶稽核

。要求收單機構嚴格按規定稽核特約商戶申請資料,採取有效措施核實其經營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僅憑特約商戶主要負責人身份證件為其提供收單服務。同時,透過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或銀行卡清算機構的特約商戶資訊管理系統查詢其簽約、更換收單機構情況和黑名單資訊。對於同一特約商戶頻繁更換收單機構等異常情形的,謹慎將其拓展為特約商戶。對於黑名單中的單位以及相關個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單位,不得將其拓展為特約商戶;已經拓展為特約商戶的,自其被列入黑名單之日起10日內予以清退。

二是

嚴格受理終端管理

。要求收單機構為特約商戶安裝可移動的銀行卡、條碼支付受理終端(以下簡稱移動受理終端)時,結合商戶經營地址限定受理終端的使用地域範圍。對移動受理終端所處位置持續開展實時監測,並逐筆記錄交易位置資訊,對於無法監測位置或與商戶經營地址不符的交易,暫停辦理資金結算並立即核實;確認存在移機等違規行為的,停止收單服務並收回受理機具。對於連續3個月內未發生交易的受理終端或收款碼,要求收單機構重新核實特約商戶身份,對無法核實的停止為其提供收款服務。對於連續12個月內未發生交易的受理終端或收款碼,停止提供收款服務。

三是

強化收單業務風險監測

。要求收單機構、清算機構持續監測和分析交易金額、筆數、型別、時間、頻率和收付款方等特徵,完善可疑交易監測模型。發現異常情形的,對特約商戶採取延遲資金結算、設定收款限額、暫停銀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終端(關閉網路支付介面)等措施;發現涉嫌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的,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四是

健全特約商戶分類巡檢機制

。對於具備固定經營場所的實體特約商戶,要求收單機構每年獨立開展至少一次現場巡檢;對於不具備固定經營場所的實體特約商戶,要求定期採集其經營影像或照片、開展受理終端定位監測;對於網路特約商戶,要求定期登入其經營網頁檢視經營內容、開展網路支付介面技術監測和大資料分析。同時,要求2019年6月底前對存量特約商戶開展一次全面巡檢。

《通知》還要求

加大買賣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冒名開戶的懲戒力度

從2019年4月1日起,銀行和支付機構對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或者支付賬戶的,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的機構或個人,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並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

(封面及內文首圖自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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