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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消防處罰案例曝光臺(第一期)

由 杭州日報 發表于 運動2022-07-06
簡介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現決定給予杭州創一眾心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壹仟伍佰元整的處罰

浙江消防條例屬於什麼法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消防條例〉的決定》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透過。為切實加強新修改《浙江省消防條例》的宣貫,提升全民消防法律意識,杭+新聞APP聯合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隊,開展為期1個月的消防處罰案例晾曬曝光活動。

消防違法無小事。以下案例,均為杭州消防救援部門近期查處的一系列違法案例,以此提醒市民警鐘長鳴,增強消防安全意識。

關於未落實消控室相關制度的處罰案例。

違反《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自動消防系統未定期檢測、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未按規定儲存檢測報告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案例:杭州創一眾心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水林。

現查明,由杭州創一眾心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管理的杭州創意設計中心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落實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該行為屬於一般違法情形,以上事實有《消防監督檢查記錄》、《責令立即改正通知書》、詢問筆錄二份以及現場照片二張等證據證實。

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現決定給予杭州創一眾心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壹仟伍佰元整的處罰。

物業服務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等相關處罰案例。

違反《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案例:安露露,工作單位,綠城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

現查明:由綠城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管理的錢江華府專案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逾期未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之規定,安露露作為該單位的消防責任人和現場直接管理人,應承擔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現決定給予綠城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管理的錢江華府專案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現場直接管理人安露露作出警告處罰。

關於電動腳踏車違停、違規充電等相關處罰案例。

違反《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管理單位未制止電動腳踏車、電動摩托車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室內場所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管理單位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的區域停放電動腳踏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腳踏車、電動摩托車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案例:李小虎,性別男,現住址或者單位地址:杭州市江乾區解放東路268號。

現查明:李小虎的電動車違規停放安全出口處,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據《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十九條之規定,該行為屬於較輕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消防監督檢查記錄》、《責令立即改正通知書》、現場照片及執法記錄儀音訊資料等證據證實。

根據《 浙江省消防條例 》第 六十四 條第 二 款規定,決定給予李小虎罰款人民幣伍拾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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