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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課」“你可以不回訊息,但你發的每個字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呈可以組成什麼字
如今很多人的生活
已經難以離開微信
不管是跟人談事情、找朋友聊天
還是逢年過節發個紅包
都能在微信、QQ這些軟體上
“一鍵搞定”
“ 但是”
當涉及相關糾紛時
微信的聊天、轉賬記錄等
是否可以作為“呈堂證供”呢?
網友舉一反三,新的臺詞已經來了:
“你可以不回訊息
但你發的每個字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我們先來看以下
這些問題
那麼
如果要打官司
什麼樣的微信記錄
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
……
快跟上!
一起get超實用的知識點
01
身份確認。在微信中要求對方亮明身份,可以要求對方將身份證或營業執照拍照發送,或是在聊天記錄中明確體現姓名、住址、電話、身份證號等資訊,避免訴訟中就實名資訊申請調查取證,耗時耗力。
02
欠款確認。在聊天記錄中明確欠款金額、還款期限及相關費用的承擔等,建議形成電子形式對賬單或欠條傳送給對方,並且要求對方確認欠款事實。
03
原件留存。在電子資料形成時,及時備份聊天記錄、固定證據,避免聊天記錄原始載體丟失。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 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一)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三)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四)文件、圖片、音訊、影片、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儲存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資料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資料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資料的原件。
第八十七條 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稽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複製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
【來源:迪慶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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