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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經政府批覆的住宅用地上的房屋,應按合法建築賠償

由 梁波律師行政訴訟團隊 發表于 運動2022-05-23
簡介被告認為原告在本村有兩套住宅違反了“一戶一宅”的原則,且涉案住宅是在承包地上建設的沿街商業用房,未取得用地、規劃、建設等手續,屬違法建築,不能將其土地上的建築按合法建築評估,且評估價值過高,對於其中的拆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費、一次性拆遷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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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系被告轄區內x村村民,在該村東部建有房屋及院落一處。2018年5月19日,被告對原告的涉案房屋及院落進行了拆除。原告不服,提起訴訟。本院經審理於2019年3月18日作出x123號《行政判決書》,確認被告於2018年5月19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

行政訴訟:經政府批覆的住宅用地上的房屋,應按合法建築賠償

原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x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3月31日作出x2號行政判決,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後二個月內對其於2018年5月19日拆除原告房屋、院落及附屬物所造成的損失作出賠償決定。

原告於2020年6月14日收到被告作出的行政賠償決定書,被告以原告房屋不屬合法建築為由,對原告房產能夠二次利用的建築材料決定賠償12659元、對物品損失決定賠償3000元。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訴訟。

訴訟中,原、被告雙方對賠償數額意見不一,本院委託x土地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對原告被拆房屋及房屋內被損壞物品進行價值鑑定。原告被拆房屋價值為184407元、搬遷補助費(住宅)2610元、臨時安置補償費(x區住宅)13268元、一次性搬遷補助費7260元,共計207545元。對此,原、被告雙方均有異議。

原告認為估價標準太低,對原告的院牆、廁所、蓄水池並沒有評估。被告認為原告在本村有兩套住宅違反了“一戶一宅”的原則,且涉案住宅是在承包地上建設的沿街商業用房,未取得用地、規劃、建設等手續,屬違法建築,不能將其土地上的建築按合法建築評估,且評估價值過高,對於其中的拆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費、一次性拆遷補助費也不應當支付。

另查明,原告的房屋及院落被拆除時,被告未進行登記或公證,也未辦理物品交接手續。

、原告觀點

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因2018年5月19日違法強行拆除原告所有的房屋及院落,給原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31629555元、搬遷補償費9385。65元、臨時安置補償費42414。8元、一次性搬遷補助費7260元、律師費15000元、精神損失費50000元,合計440365元。

、原告證據

1、直接損失明細表,證明被告強拆原告房屋造成的損失;

2、x區人民政府x69號檔案,證明原告建造的房屋所用的土地已經經x區人民政府批覆為宅基地;

行政訴訟:經政府批覆的住宅用地上的房屋,應按合法建築賠償

3、x村確權名單一份,

證明原告建造房屋所涉土地是宅基地;

4、原告及兒子賈凱的戶口簿影印件、村委會的分戶證明;

5、村委會的批覆;

4-5號證據證明經村兩委將涉案的土地批覆給原告作為宅基地使用並分戶,符合一戶一宅的規定;

6、搬遷安置費用明細表一份,證明原告損失的計算依據。

四、被告觀點

被告x市x區x鎮人民政府辯稱,原告的建築物既沒有房屋產權證書、亦沒有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施工許可證,屬於違法建築,被告不應賠償;對於原告主張的其他損失不屬直接損失,不應賠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五、被告證據

1、原告2018年10月15日的行政起訴狀一份,證明該房產在建設時就屬於違法建築;

2、x市x區人民法院x123號行政判決書一份,證明原告的房屋未取得確權,屬違法建築;

3、估價結果明細表影印件一份,證明評估機構鑑定價格過高。

六、庭審

意見

本案原告的建築所佔土地173。99平方米是經政府批覆的合法的住宅用地,相應的該部分土地上的建築客觀的、歷史的看也不應認定為違法建築。對被拆除經批覆的房屋173。99平方米土地上的相應建築應按合法建築賠償。

x土地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所作《房地產估價報告》,儘管原、被告雙方均不認可,因無證據否定,故應予認定。因原告的被拆建築屬合法建築,其建築被拆除後拆遷補償費及一次性拆遷補助費也應支援,經鑑定搬遷補助費(住宅)2610元、臨時安置補償費13268元、一次性搬遷補助費7260元。

被告雖有異議,因其無正當理由否定,也應一併支付。鑑於被告未及時賠償和支付,從而也產生了相應的利息損失,被告也應賠償和支付。對於原告主張的其他損失,包括律師代理費、精神損失費,因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援。

行政訴訟:經政府批覆的住宅用地上的房屋,應按合法建築賠償

法院判決

被告x市x區x鎮人民政府賠償原告賈某聖房屋價值184407元;搬遷

補助

費2610元;臨時安置補償費13268元;一次性搬遷補助費7260元;利息損失。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

#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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