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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餘一男子因宣揚“某邪教”獲刑一年

由 武漢反邪教 發表于 運動2022-05-21
簡介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參與邪教的人怎麼處罰

江西新餘一男子因宣揚“某邪教”獲刑一年

2021年7月,江西省新餘市渝水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鍾某文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鍾某文,男,1952年10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江西省新餘市渝水區人。

2021年4月,被告人鍾某文竄至新餘市新欣南大道某小區散發“某邪教”宣傳冊被抓獲,後公安機關在被告人鍾某文家中查獲“某邪教”書籍、宣傳冊、“護身符”等若干。

2021年4月,被告人鍾某文因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新餘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新餘市渝水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鍾某文明知“某邪教”組織為國家明令禁止的邪教組織,仍傳播、持有“某邪教”書籍、宣傳冊等非法資料,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情節較輕,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鍾某文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法律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額的裁量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

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第八條 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六)向未成年人宣揚邪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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