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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清增值稅“視同銷售”與“進項轉出”?看完這篇文章就懂了~

由 新浪財經 發表于 運動2022-01-10
簡介企業購進貨物等取得的進項稅額在認證抵扣之後,發生了非正常損失情形對應的下列支出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1)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增值稅進項轉出的幾種情況

唉,增值稅“視同銷售”與“進項轉出”我總是分不清,愁死了,這可怎麼辦?

實務中,各位財務小夥伴們是否也遇到過同樣的困惑呢?別急,您想問的問題這裡都為您整理好了,快來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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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視同銷售情形有哪些?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情形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情形2。銷售代銷貨物;

情形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情形4。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情形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情形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情形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情形8。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物件的除外;

情形9。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物件的除外;

情形10。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納稅人發生以上10種情形之一,需要做增值稅視同銷售處理。例如:

甲企業是一家食品生產企業,屬於增值一般納稅人。2019年中秋節前,甲公司將自產的一批月餅禮盒發放給本企業員工作為節日福利;又將一批月餅禮盒無償贈送給當地敬老院,則本案例中,甲企業發生的上述行為均需要做視同銷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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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進項轉出情形有哪些?

對於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實務中通常可以分為兩類情形:一是將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誤做了認證抵扣處理;二是可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在認證抵扣後發生了非正常損失、改變用途、取得的扣稅憑證發生異常等情形。

(一)將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誤做認證抵扣,需要做進項準出的情形:

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專案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2。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原本可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在認證抵扣後發生了不得抵扣的情形:

1。發生非正常損失情形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燬、拆除的情形。

企業購進貨物等取得的進項稅額在認證抵扣之後,發生了非正常損失情形對應的下列支出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1)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2)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2。發生銷售折讓等情形

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3。發生用途改變等情形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淨值×適用稅率

例如,2019年9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甲公司將2019年4月購進的一臺已抵扣過進項稅額的生產裝置改變用途,專門用作集體福利設施,該裝置原值100萬元,已提折舊3萬元,則進項稅額轉出金額計算如下:

(100-3)13%=12。61萬元

4。已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憑證發生異常情形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稽核透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於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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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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