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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養殖正面清單來了!狗不在列,家裡還能養嗎?

由 北青網 發表于 運動2021-10-28
簡介”農業農村部負責人表示,由於這些在養野生動物,有的人工飼養時間不長,有的種源需要從野外採集、與野生種群難以區別,有的公共衛生風險不清,有的不屬於哺乳綱、鳥綱範圍,均不具備家畜家禽的標準和條件,不宜列入《目錄》,繼續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及相關法

狗能群養嗎

5月29日,農業農村部公佈了《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以下簡稱《目錄》),首次明確了家養畜禽種類33種。狗和蛙類等最終未列入《目錄》。

首次明確家養畜禽種類33種 《目錄》首次明確了家養畜禽種類33種,包括其地方品種、培育品種、引入品種及配套系。《目錄》屬於畜禽養殖的正面清單,列入《目錄》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管理。 《目錄》顯示,傳統畜禽17種,分別為豬、普通牛、瘤牛、水牛、犛牛、大額牛、綿羊、山羊、馬、驢、駱駝、兔、雞、鴨、鵝、鴿、鵪鶉;特種畜禽16種,分別為梅花鹿、馬鹿、馴鹿、羊駝、火雞、珍珠雞、雉雞、鷓鴣、番鴨、綠頭鴨、鴕鳥、鴯鶓、水貂(非食用)、銀狐(非食用)、北極狐(非食用)、貉(非食用)。 農業農村部指出,這些畜禽都是經過人類長期馴化和選育而成的家養動物,具有一定群體規模、主要用於農業生產的品種,種群可在人工飼養條件下繁衍,為人類提供肉、蛋、奶、毛皮、纖維等產品,或滿足役用、運動等需要。 狗未列入畜禽養殖正面清單,不意味著不能養 此前《目錄》徵求意見時,狗是否列入《目錄》曾引發廣泛關注,“狗為伴侶動物擬禁食”話題成為熱搜。當時,農業農村部表示,狗已從傳統家畜“特化”為伴侶動物,國際上普遍不作為畜禽,中國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有的網友表示:“支援!狗狗是人類的靈魂伴侶!堅決抵制食用!” 但也有網友認為:“要禁的應該是毒殺、捕殺寵物狗,補貼飼養肉食狗,而不是一刀切。”“狗是伴侶,那雞、豬、馬、牛、羊等,還陪伴人類幾千年,被人類吃了幾千年了?他們不忠誠嗎?”

畜禽養殖正面清單來了!狗不在列,家裡還能養嗎?

2019年5月5日,吉爾吉斯斯坦比什凱克舉辦的小狗展覽。 最終,狗為什麼沒有列入《目錄》?農業農村部負責人解釋,《目錄》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期間,有關“狗是否列入《目錄》”的意見中,大多數贊成狗不列入《目錄》。 農業農村部負責人表示,狗的馴化歷史悠久,過去主要是看家護院與狩獵放牧;現在狗的用途更加多樣化,體現為寵物陪伴、搜救警用、陪護導盲等功能,與人類的關係更加密切。聯合國糧農組織統計的家畜家禽中沒有狗,國際上普遍不按畜禽管理,如韓國《畜產法》所列畜禽也不包括狗。隨著時代進步,人們的文明理念和飲食習慣在不斷變化,一些關於狗的傳統習俗也會發生改變。 “狗雖沒有列入《目錄》,但也不屬於野生動物,並不意味著不能養。”農業農村部負責人明確,對於狗的管理,有關部門和地方已有了一些經驗和做法,出臺了限養、登記、強制免疫等制度規定。今後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在聽取各方意見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實現規範管理。 蛙類不屬於家畜家禽,按水生動物管理 記者注意到,黑斑蛙、棘胸蛙、林蛙、虎紋蛙等蛙類同樣沒有列入《目錄》。 對此,農業農村部負責人解釋,蛙類是兩棲動物,不屬於家畜家禽範疇,不能列入《目錄》。 農業農村部負責人指出,在《目錄》徵求意見過程中,各地反映部分蛙類存在交叉管理問題,要求明確蛙類管理劃分。為此,農業農村部與國家林草局多次組織專家研究論證,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蛙類保護管理的通知》,明確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國林蛙(東北林蛙)、黑龍江林蛙由農業農村(漁業)部門按照水生動物管理。 據介紹,農業農村部與國家林草局將根據上述劃分適時調整相關名錄,並指導各地主管部門推進地方相關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調整。關於虎紋蛙,兩部門將根據專家論證意見,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調整時予以明確。

畜禽養殖正面清單來了!狗不在列,家裡還能養嗎?

2月14日,重慶樂和樂都野生動物園的孔雀“情侶照”。王成傑 攝 一些馴養的野生動物為何沒列入《目錄》? 在《目錄》徵求意見過程中,部分地方和養殖戶建議將一些在養野生動物列入,但最終並沒有進入畜禽養殖的正面清單。 對此,農業農村部負責人解釋,《目錄》所列畜禽有明確的法律邊界和嚴格的科學邊界。家畜家禽是由野生動物馴化而來的,其遺傳結構和生物學特性與野生動物相比,通常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本質的變化:一是克服野性,適合群養飼養;二是克服季節性發情的習性,可常年繁殖;三是遺傳效能穩定,有一定的種群規模,能夠不依賴於野生種群而獨立繁衍;四是有成熟的品種,生產效能、經濟效能顯著提高。 “自然界的哺乳綱動物多達5400多種、鳥綱動物9800多種,絕大部分是野生動物。”農業農村部負責人表示,由於這些在養野生動物,有的人工飼養時間不長,有的種源需要從野外採集、與野生種群難以區別,有的公共衛生風險不清,有的不屬於哺乳綱、鳥綱範圍,均不具備家畜家禽的標準和條件,不宜列入《目錄》,繼續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及相關法規管理。來源: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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