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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管制有沒有案底?拘留、拘役、管制區別有什麼?
拘役管制算刑事犯罪嗎
導讀:
我國刑法規定,主刑的種類有五種,分別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這五種,也就是說管制是刑事處罰,那麼,被判管制有沒有案底?管制有哪些特徵?拘留、拘役、管制區別有什麼?
被判管制有沒有案底?
有前科或者說是有案底一般指刑事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記錄,所以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後,當事人是算有前科的,但有管制前科後再犯新罪的,是不會構成累犯的。
管制,是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改造,但限制其人身自由,交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監督改造的刑事處罰,是刑罰主刑中量刑最輕的一種。 管制,是不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生活在原先的社會環境中,如仍與家人同住、同吃、有工作單位的,仍在原工作單位工作,領取勞動報酬,沒有工作單位,仍可從事原先的工作,如經商、出賣勞動力等。其監督改造不是由監獄依法執行,而是由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改造。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三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群矯正。
管制有哪些特徵?
1.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不剝奪其人身自由。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不羈押在監獄、看守所等執行場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也不離開自己的家庭,不中斷與社會的正常交往。對罪犯不予關押,是管制刑與其他刑罰方法的重要區別。
2.被判處管制刑的罪犯須在公安機關管束和群眾監督下進行勞動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現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擔任領導職務、外出經商、遷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謀生計,在勞動中與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 在刑法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修改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群矯正。”
也就是說,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機關執行,改由地方社群矯正機構進行,即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執行。
拘留、拘役、管制區別有什麼?
拘留,拘役和管制是有區別的,其中拘役和管制已經是屬於的刑事處罰了,但是拘留不同,拘留的種類有刑事拘留,但是也有行政拘留。
拘留比拘役管制要輕,只要不是刑事拘留一般情況下都是沒有多大問題的,但是一旦自己被拘役或者是管制了的,那麼說明自己已經犯罪是有案底存在的。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情節較輕則會被法院判處拘役刑罰,旨在短期內強制犯人進行勞動改造並剝奪犯人短期內的人身自由。
拘留是指將物件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機關亦有拘留權,但各國允許拘留的總時間長度不一,有些國家甚至於可以無限期的拘留物件。
管制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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