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運動

“亂查封”的鍋不應讓保全申請人背

由 證券之星 發表于 運動2021-10-09
簡介如果超額查封了債務人的財產,那也是法院的事,不能要求保全申請人來承擔責任

輪候交易什麼意思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意見》分為6大部分,共計22條,對法院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超標的凍結上市公司股票、超標的查封當事人擁有救濟權利等執行環節提出了明確規定。《意見》明確要採取有效措施堅決糾正實踐中出現的超標的查封、亂查封現象,暢通人民群眾反映問題渠道,對有關線索實行“一案雙查”,對不規範行為依法嚴肅處理。這是從法制上為“民企新28條”保駕護航,好得很。

有人說,財產保全申請人要為“亂查封”承擔重大責任,因為有些保全申請是惡意的,造成了被執行債務人的重大損失。如果真要讓保全申請人背這個鍋,這就有點冤了。

「資產變現難是個現實問題」

最高法院對於禁止超標的查封早有明確規定,2004年的《查封扣押凍結規定》和2016年的《財產保全規定》對此作了明確要求。查封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查封。發現超標的查封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超標的部分。這也就是說,查封被執行人的財產本來都是有法可依的,但為什麼還會出現亂查封現象呢?顯然亂查封不是個別現象,否則最高法院無需再出臺《意見》來進一步規範查封被執行人財產的行為。

財產保全申請人對亂查封有什麼責任呢?有權查封被執行人財產的是法院,債權人只有財產保全申請權,無權決定是否查封被執行人的財產或查封多少。從債權人這個角度來看,為了確保自己的債權得到足額清償,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當然是多多益善。這個是不難理解的,因為很多債務人的財產並不是現金。如果債務人有這麼多現金,那問題就簡單多了,欠多少債查封多少現金存款就可以了,這個可以精確計算。可是負債累累的債務人往往沒有足夠的現金,那麼其財產就有一個變現難的問題。

有些財產說起來有很高的價值,或者買進時確實花了那麼多錢,值那麼多錢,但真要變現,變數就很大,在很大程度上要受經濟市場環境和買方情緒的影響,變現時有可能三錢不值兩錢。所以債權人訴前申請財產保全時超標的,是完全正常的。有一句老話叫“頭戴三尺帽,攔腰砍一刀”。對於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來說,申請人事先也並不能確定法院是否會全盤接受訴前保全申請的數額,要預留一些被砍的空間。最後的決定權在法院,不在保全申請人,這需要法院來判斷。如果超額查封了債務人的財產,那也是法院的事,不能要求保全申請人來承擔責任。

「恐慌情緒催生“輪候凍結”」

股票是變現能力最強的資產,但股票的最大問題是價值不穩定,股價波動太大。如果精確計算凍結股票的市值,可能現在凍結的數量是足夠清償債務了,但等到執行完畢變現時,很可能已經不夠清償債務了。如果碰上退市風險警示股,那就慘了,市值跌掉90%都有可能。為什麼股權質押的貸款金額只能打個對摺或四折,甚至更低呢?就是這個道理。凍結股票的市值如果不能超過債權額的一倍,債權人是睡不著覺的。所以債權人申請保全財產的數額大幅高於實際債權額是很正常的,不能說是惡意的。如果申請人真的存在主觀惡意,法院也不可能看不出來。

這次《意見》第7條規定,凍結上市公司股票的,應當以債權額為限計算出需要凍結的股票數量。在計算時,每股股票的價值以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確定,嚴格禁止超標的凍結上市公司股票。這個幅度是不是太低了?這是難以保障債權人的利益的。股票價格波動20%太常見了,特別是有些已經炒到高位的股票,股價水分很大,光是正常的價值迴歸就不止20%。如果被凍結股票的是上市公司的實控人,那還要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衝擊,股價大幅下跌是大機率事件,這會讓債權人產生恐慌的。

這些年有一個名詞大家已經耳熟能詳了,叫“輪候凍結”。什麼意思呢?就是債務人的財產不夠清償債務,很多地方法院挨個等著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只要前一凍結一經解除,登記在先的輪候凍結即刻自動生效,無需等到新凍結手續辦理完畢。因此,債權人不僅申請保全財產的數額要多,還要動作快,要搶先申請,否則,晚一步可能想要保全財產也很困難了。所以現在申請財產保全基本上都是在訴前,沒有誰等到打完官司再申請財產保全的,到執行時再申請已經太晚了。在恐慌情緒的支配下,亂查封也就很難避免了。這種現象還有更深層的原因,責任不在保全申請人身上。但是矯枉也不能過正,否則債權人的利益也很難保障。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