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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毆民事上訴狀

由 女人的直覺 發表于 運動2021-10-03
簡介原審法院對原審原被告雙方均認可的事實、醫院診斷材料、公安機關傷情鑑定視而不見,把被上訴人夏XXX、朱XXX對XXX實施的毆打籠統描述成“雙方有輕微肢體接觸”、“輕微衝突不足以導致XXX腦震盪,誘發其高血壓、腦梗塞等病症”,這是不符合客觀情況

怎麼寫上訴狀

鬥毆民事上訴狀

下面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鬥毆民事上訴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鬥毆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XXX,女,漢族,生於19xx年x月xx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住xx省XXX縣XXX鎮城南居委會新屋組。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夏XXX,女,漢族,生於xxx年12月4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住xx省XXX縣XXX鎮廣場新村1號3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朱XXX,男,漢族,生於xxx年12月4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住xx省XXX縣和平鄉和平村陽邊組016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朱XXX,女,漢族,生於xxx年8月21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住xx省XXX縣XXX鎮城北居委會金太陽廣場1203室

上訴人因不服XXX縣人民法院(xxx)嶽民初字第00584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撤消XXX縣人民法院(xxx)x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

二、請求改判被上訴人夏XXX、朱XXX、朱XXX共同賠償上訴人XXX因遭受人身傷害而造成的經濟損失18231。32元。

三、一審及二審的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的事實及理由: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導致了本案的錯判,致使上訴人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首先,原審法院錯誤運用證據規則,歪曲客觀事實。原審法院對原審原被告雙方均認可的事實、醫院診斷材料、公安機關傷情鑑定視而不見,把被上訴人夏XXX、朱XXX對XXX實施的毆打籠統描述成“雙方有輕微肢體接觸”、“輕微衝突不足以導致XXX腦震盪,誘發其高血壓、腦梗塞等病症”,這是不符合客觀情況的。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雙方均描述到上訴人當天上午8點鐘左右,帶著2歲多孫子到被上訴人朱XXX店中就生意問題進行交涉。被上訴人在詢問筆錄中均承認上訴人自始至終“未動手”,這與上訴人的陳述是一致的。由上述細節可知,當天發生的真實情況應該是被上訴人夏XXX、朱XXX對上訴人XXX實施了毆打,上訴人完全處於被動挨打的局面,對本案發生無過錯。

(2)、上訴人在當天早上,帶著2歲多孫子逛農貿市場,身體健康,神智清醒。在遭到被上訴人夏XXX、朱XXX毆打後送到XXX縣中醫院搶救治療開始出現腦震盪、血壓上升及腦梗塞。其中腦震盪是因為受到外力作用直接引起的,血壓上升及腦梗塞是由於毆打間接誘發的。XXX縣城關派出所拍攝的上訴人面部和頸部傷痕照片可以直觀的反應出上訴人曾受到被上訴人夏XXX、朱XXX連續毆打。在被上訴人朱XXX報警後,警方迅速將上訴人送至XXX縣中醫院治療,在該院的病例、出院小結中也記載了上訴人受傷後出現的腦震盪、血壓上升及腦梗塞等症狀。在治療過程中,上訴人曾經一度處於昏迷狀態,採取了吸氧措施予以搶救,情況十分危險。原審法院無視上述醫療機構關於上訴人傷情的診斷,居然憑空臆想做出了“輕微衝突不足以導致XXX腦震盪,誘發其高血壓、腦梗塞等病症”的認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賠償義務人對於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舉證責任。”據此我們認為上訴人遭人毆打住院治療,提交了醫療機構診斷材料就完成了自己的`舉證責任。如果對於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有異議的,應該由被上訴人舉證證明。被上訴人在舉證期限內未申請專業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而是由被上訴人自己手寫了一張用藥清單,用以證明哪些藥不該用,哪些藥是用來治療高血壓和腦梗塞的。這份“證據”居然被原審法院採納了,原審法院據此認定:“XXX入院期間的醫藥費有相當一部分是用於治療高血壓和腦梗塞的”。按照這個邏輯,如果把人打傷了,就自己當醫生,指定傷者用藥?!真是荒唐之極!

其次,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原審判決確定了上訴人受傷住院的損害後果與被上訴人實施毆打之間的因果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據此規定,侵權人應該賠償受害人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人身損害賠償專案。原審法院除了醫療費7455元中的4000元予以支援外,其他則不予支援,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上訴人年老體弱,自xxx年4月21日被兩被上訴人夏XXX、朱XXX毆傷至今,未能得到兩被上訴人的一聲道歉、一次探望,身心遭受折磨。一審法院自xxx年6月份受理直到2012年3月才做出錯誤的判決,是對上訴人的再次傷害,但是我使終相信法律永遠是公正的,公民的人身權益神聖不可侵犯!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給予公正的判決為謝!

此呈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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