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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傷情鑑定和傷殘、三期鑑定

由 奉賢陳亮律師 發表于 運動2023-01-29
簡介四、律師費的問題傷情鑑定由於主要追究刑法、行政法上的責任,公安機關由於偵查的主動性,受害人很少聘請律師(即使聘請,律師費一般也無法主張),傷殘、三期鑑定主張賠償,在上海支援律師費,如果受害人有過錯,律師費一般要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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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傷情鑑定和傷殘、三期鑑定

最近,接到一些打架治安案件的法律諮詢,發現部分諮詢者對傷情鑑定和傷殘、三期鑑定無法區分,今天有必要探討一下。

一、

兩者法律性質區別

傷情鑑定一般分為輕微傷、輕傷、重傷等幾個結果,是為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做準備,一般是公法上的責任;而傷殘鑑定分為一到十級傷殘、三期鑑定是誤工費時間、護理費時間、營養費

時間

,傷殘、三期鑑定是為民事賠償做準備,是私法上的責任。兩者適用標準截然不同。

二、兩者鑑定程式

傷情鑑定

一般受傷後先由公安機關開具驗傷單,24小時內驗傷,後面公安機關委託做傷情鑑定,自己配合即可,不收費;傷殘、三期鑑定一般由法院委託,自己按照時間配合做,需要交費(原則上鑑定機構不接受個人委託做鑑定,即使單方面委託做了,效力常有爭議)。

三、

受害人過錯因素的考量

傷情鑑定輕傷或者以上打人者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正當防衛等除外),受害者過錯一般是量刑因素,不是定罪因素;傷殘、三期鑑定

中,先計算出一個總額,再根據受害人過錯打折。

四、

律師費的問題

傷情鑑定由於主要追究刑法、行政法上的責任,公安機關由於偵查的主動性,受害人很少聘請律師(即使聘請,律師費一般也無法主張),傷殘、三期鑑定主張賠償,在上海支援律師費,如果受害人有過錯,律師費一般要打折。

五、

民事賠償協商的問題

往往傷情鑑定結果對民事賠償有決定性的影響,畢竟人身自由一般人還是重視的,由於傷殘、三期一般還沒做鑑定,只能自己綜合考慮各種風險,慎重做出決定,對照鑑定標準,自己估摸。調解成功,輕微傷一般不再處罰,輕傷或者重傷比較麻煩,調解成功有可能也要刑事立案。

六、

訴訟的時間成本、經濟成本

傷情鑑定由於主要涉及刑法、治安處罰法等公法上的責任,一般不要訴訟,公安機關正常按程式處理;傷殘、三期鑑定民事賠償要訴訟,法院案子那麼多,訴訟一審週期一般要四五個月,律師費,鑑定費要大幾千(可以向對方主張),打架治安案件一般標的不大。

七、

民事賠償和刑法、治安處罰法的關係

民事賠償協商一致賠償了,一般輕微傷就不再治安處罰,刑法判刑作為量刑因素考慮,但是賠償錢要和司法機關溝通好,不要搞出誤會。

我儘可能通俗地把兩者區別寫出來了,不清楚再溝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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