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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反家暴的法律盾牌--人身安全保護令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運動2023-01-29
簡介黃某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在收到申請後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徐某實施可能危害黃某的行為,包括跟蹤、騷擾、接觸黃某及黃某近親屬等

家庭暴力什麼罪

案情簡介

黃某(女方)因與徐某(男方)感情不和要求離婚,但經多次協商徐某均不同意離婚,無奈之下黃某隻能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黃某反映徐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多次對自己實施家庭暴力。在黃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後,徐某還曾透過電話、簡訊、微信等方式對黃某進行辱罵和恐嚇。某日徐某到黃某工作單位,對黃某進行辱罵,期間還有強行拖拽等行為,整個過程被黃某單位監控裝置拍攝到。黃某向律師反映情況後,律師立即以黃某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並提交了監控影片、帶有恐嚇內容的簡訊等證據,法院收到申請後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書,裁定:

1.禁止徐某對黃某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徐某騷擾、跟蹤、接觸黃某及黃某近親屬。

以案釋法|反家暴的法律盾牌--人身安全保護令

(圖文無關)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

法條連結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以案釋法|反家暴的法律盾牌--人身安全保護令

(圖文無關)

案例評析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中,在一方(原告)啟動離婚訴訟後,可能會激怒對方(被告),導致被告對原告進行騷擾、跟蹤,恐嚇,甚至毆打等情形。例如本案中,被告徐某因惱怒原告黃某提起離婚訴訟,故在訴訟中對黃某實施騷擾、恐嚇等行為,使黃某感覺人身安全遭受威脅,處於惶恐不安中。黃某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在收到申請後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徐某實施可能危害黃某的行為,包括跟蹤、騷擾、接觸黃某及黃某近親屬等。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國出臺了《反家庭暴力法》並於2016年3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採用專章對“人身安全保護令”進行了規定,包括什麼情形下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哪些人可以申請、向哪個法院申請、如何執行等問題。當事人在遭受人身安全威脅時,可以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的相關規定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在離婚訴訟中提出,也可以單獨提出。也就是說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不以提起離婚訴訟為前提,當事人只要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是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時依法維權的重要方式,《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人身安全保護令在反家暴中起到了積極、重要的作用。

案例來源:省律師協會

稽核:吳雪峰袁 萍

編輯:楊雪妍

郵箱:qwpf2016@163。com

2022年第897期(總第4532期)

【來源:惠民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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