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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羊少年”被8人追打墜河死亡案二審將開庭,受害者母親:腦海裡至今都是兒子的身影

由 極目新聞 發表于 運動2022-11-29
簡介對於趙兵此案,餘錦兵律師表示,如果家屬認為查哈陽鄉中心學校沒有盡到安全管理責任,可另案起訴學校

二審開庭當場宣判嗎

極目新聞記者 劉孝斌

影片剪輯 胡祉祺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甘南縣查哈陽鄉中心學校初中部14歲的初二男生趙兵,失蹤67天后,遺體在甘南縣東陽村諾敏河畔的一個河汊被發現(極目新聞曾連續追蹤報道)。事後經調查,趙兵因墜河身亡,但家屬發現,他生前曾遭8人追打,當地公安局遂對此事進行刑事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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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兵家附近的公路牌

2022年3月1日,該案在甘南縣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法院判決參與追趕毆打趙兵的8人中,有多人獲刑3到4年不等,有3人因年齡不滿14週歲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在民事賠償部分,法院判決賠償趙兵家屬喪葬費等各種費用共計3萬元。對於上述判決,趙兵家屬表示不認可,提起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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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兵生前照片

11月7日,至今還未從悲痛中走出的趙兵家屬告訴極目新聞記者,他們已經收到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傳票,案件二審將於11月9日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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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發給趙兵家屬的二審開庭傳票

“走到哪裡都是兒子的身影”

“去年4月3日兒子失蹤,我們找了67天,直到6月8日才找到兒子遺體。然後就是走法律程式、一審開庭、二審上訴,處理兒子後事。到現在為止這一年多時間,一家人晚上沒有睡過一個安穩覺,常常都是睡一會兒就醒。過去這段時間,不管是走到哪裡,滿腦子裡都是兒子的身影。”11月7日上午,趙兵的母親告訴極目新聞記者,每當想起她唯一的孩子,自己就感到揪心的痛。

趙兵的奶奶牟婆婆今年65歲,此前患過腦梗,每當看到趙兵生前的照片老人就禁不住淚流滿面,“沒想到孫子就這樣離開了人世間,他才14歲啊,太難受了,我接受不了。”牟婆婆哭泣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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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葬趙兵

趙兵的堂哥趙訊回憶,2021年4月3日上午6時許,清明節放假在家的趙兵,趕上自家的100多隻羊,和他一起去諾敏河畔放羊。當日中午12時許,有8個年輕男子來到放羊的地方,找趙兵玩。這些人中,既有趙兵的同班同學,也有同校其他同學,還有人是從甘南縣城過來,年齡從13歲到18歲不等。過了一段時間,羊跑了。他獨自一人去趕羊、放羊,趙兵則繼續留在原地和同學玩。後來,趙兵就失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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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兵生前放的羊

經過67天的尋找和打撈,趙兵的遺體在甘南縣東陽村諾敏河畔的一個河汊內被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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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敏河打撈搜尋趙兵

趙兵的叔叔趙喜偉告訴極目新聞記者,後來調查發現,趙兵失蹤前曾經被那8個孩子追打過,他們將趙兵追趕到諾敏河邊,並趕進冰冷刺骨的河水中,還朝河裡扔石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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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兵落水的諾敏河

2021年7月21日,甘南縣公安局向趙兵家屬發去立案通知書,趙兵被故意傷害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標準。2021年10月28日,甘南縣人民檢察院向趙兵家屬及律師發出了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該案由公安局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於2022年3月1日,在甘南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022年6月2日,甘南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宣判。判決書顯示,曾參與追趕趙兵的被告人魏某供述,他們一行8人剛開始是打算找趙兵玩,因為他們覺得趙兵在學校時挺煩人、好欺負,就經常欺負趙兵。

家屬:希望涉案人員得到應有懲處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甘南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魏某、張某、王某等5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致人死亡,而放任該結果的發生,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張某、魏某、王某、李某、董某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其處罰。其中,王某、李某旗、董某宇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應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022年6月2日 ,甘南縣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決書顯示,參與毆打趙兵的5名被告人中,張某、魏某參與毆打趙兵4次。最終,法院作出判決,魏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董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李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張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而在民事賠償部分,法院判決5名被告人的父母賠償趙兵家屬32617。36元。

“我們家屬認為,追趕趙兵的8個人當中,有5人雖然被追究了刑事責任,但依法應予以從重處罰。同時,還有3人屬於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至今沒得到處理,也應給與適當處罰。”對於甘南縣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11月7日,趙兵的叔叔趙喜偉表示,判決中認定嫌疑人有自首情節,他們家屬也不認可,因為幾個嫌疑人是公安機關傳喚到案,而且幾人還存在事後訂立攻守同盟、不報警、不告訴家長、刪除影片和聊天記錄等情節,不應該屬於自首。

同時,趙喜偉還表示,在去年4月3日之前,侄子趙兵就曾經在其就讀的查哈陽鄉中心學校,被其中幾個嫌疑人毆打過,這起案件其實是從學校內延伸到學校外的,學校也需要承擔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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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兵生前就讀的學校

趙兵家屬接到的傳票顯示,該案二審將於2022年11月9日上午,在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趙喜偉表示,家屬希望相關涉案人員得到應有的法律懲處。

律師:家屬若認為學校失責可另案起訴

對於此案,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付成晨認為,從法理到人情,對於受害者的家屬應當進行合理的賠償,3萬元的民事賠償部分可以適當提高。

3名未滿14週歲的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付成晨表示,從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規定,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具體到此案,需要根據3人的參與程度判定。根據近幾年未成年人的犯罪情況來看,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個人認為家庭、學校和社會均需對孩子加強道德教育、法制教育。

在趙兵死亡一案件中,查哈陽鄉中心學校應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北京禹王山律師事務所主任餘錦兵律師表示,由於身心處於弱勢,不足以自我保護,未成年人需要得到更多的關照和保護。我國《民法典》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八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多為在校學生,我國《民法典》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到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餘錦兵表示,在校孩子如果受到校園欺凌,甚至受到人身傷害的,在這類校園學生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中,學校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學校必須有過錯。沒有過錯,學校就不應當承擔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判斷學校到底有沒有過錯,應從實際情況出發,全面分析。第一,看學校客觀上是否對學生盡到了管理職責,如落實安全保護措施,確保裝置、設施完好,以保障學生安全等;第二,看學校是否對學生盡到了教育職責,如是否制定了相關的管理制度,是否對學生進行了教育。第三,看學校是否盡到了對學生的照顧責任,如是否及時制止學生的不當行為,是否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甚至是否及時報告、報警等,是否根據每個學生的不同情況,給予了相應的照顧等。

對於趙兵此案,餘錦兵律師表示,如果家屬認為查哈陽鄉中心學校沒有盡到安全管理責任,可另案起訴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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