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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離婚只分居,還能要對方支付撫養費嗎?|家普法
分居可以要撫養費嗎
大家都知道,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應當支付撫養費。
可如果夫妻雙方之分居,沒離婚,
是不是就沒有辦法,讓對方支付撫養費了呢?
1、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第1071條第2款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因此,
單理論上來說,尚沒有離婚,並不意味著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在分居期間無須承擔撫養孩子的經濟義務
。但實務中,這一觀點是否能得到支援呢?
2、司法案例
案例一:
小美和小帥剛結婚的幾年,感情還算不錯,但自從小美辭職在家帶孩子後,雙方的矛盾就越來越大。後來,小美實在無法忍受,在女兒二歲的時候,帶著女兒回了孃家。
小美住回孃家後,剛開始小帥隔三差五會去看看,後來小帥也就不再去了,再後來連女兒的生活費也不肯付了。小美不想離婚,她擔心萬一女兒撫養權給了小帥,小帥再婚了會對女兒不好。
小美多次追討女兒的撫養費,但是,小帥認為離婚前雙方的財產是共有的,撫養女兒的費用不管誰支付花費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本不存在追討撫養費的問題,而且我國法律也只對離婚後撫養小孩如何支付撫養費進行了規定,並沒有對婚姻存續期間(包括分居期間)的撫養費問題作出規定。因此,小帥認為小美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最終,小美忍無可忍,以女兒的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訴到法院,要求小帥支付分居期間女兒的撫養費。
最後,法院還真的支援了小美女兒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而且子女撫養費的支付,不以父母離婚為前置條件。
夫妻雙方分居以後,雙方的收入都是歸各自支配、使用,雙方的財產也都是由各自掌控的。如果父母一方沒有履行撫養孩子的義務,基於公平原則,外一方也應當支付分居期間孩子的撫養費。
案例二:
張某與宋某婚後育有孩子小芳,但夫妻倆已經分居多年,孩子一直隨宋某生活。2015年底,法院判決張某與宋某離婚,兩人的女兒小芳判歸宋某撫養,同時判令張某須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
一直以來,張某都有一份穩定的工作,每月收入在2000-3000元。在分居期間張某卻只是去看望過幾次小芳,沒有承擔小芳的其他生活學習費用。2013年,小芳轉學到縣城上小學,日常基本的開銷隨之加大,這期間的費用全部由宋某一人承擔。宋某沒有辦法,只能以小芳的名義起訴,要求張某按每月600元標準,支付2011年到2015年共計5年的撫養費。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對小芳未盡到完全的撫養義務,應當支付撫養費。原告主張撫養費按照每月600元計算,標準偏高,根據原告當時的撫養需要、被告的收入情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同時考慮到被告多次為原告購買衣物的事實,故酌定被告應按400元/月的標準承擔分居期間孩子的撫養費。
3、案例總結
夫妻分居之後,財務上往往已經彼此獨立,如果僅讓一方承擔孩子的全部開支,顯然對一方不公,更難以保證孩子成長的經濟需求。因此,
支援分居中的撫養費訴請,不僅是許多家庭的迫切需求,更是司法公正的應有之義
。
實務中,由於不宜輕易突破夫妻共同財產制等因素,以及司法實踐中的慣性,未離婚當事人要求配偶支付撫養費的訴求,往往較難得到支援
,以上兩個案例其實是現實中的少數。但是,這樣一些成功案例的存在,無疑也給了我們一些希望。
如果您和孩子正是處於分居中的經濟困境,家與家律師願竭誠為您爭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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