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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落地一年,需要正視那些新問題

由 西部新影像 發表于 運動2022-08-22
簡介存在家暴、賭博、吸毒等情形的家庭,離婚不僅是解除民事法律關係,更是底線上的權利救濟,如果因為司法資源配置不足,受害一方無從得到解脫,那隻能加劇當事人的不幸

起數離婚還要冷靜期嗎

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式中增加冷靜期。如今一年時間過去,離婚冷靜期的效果也可以進行觀察評估了。

最顯著的當然是離婚率的整體下降。據民政部發布的資料,實施《民法典》之後,去年一季度全國離婚登記人數為29。6萬對,相較前年四季度環比下降72。15%。各地資料也呈現了類似趨勢,2021年1月至11月,山東濟南辦理離婚登記的人數為17271對,往年同期的人數為25308對,同比減少8037對;2021年重慶市共有72363對夫妻辦理離婚登記,相較於2020年的129687對,降幅達到了44%。

但不可忽視的是,民政系統的資料下降了,法院系統的訴訟離婚可能極大增加了。原因也很簡單,訴訟離婚沒有冷靜期,人們為了規避冷靜期直接走訴訟渠道。前不久資陽市安嶽縣人民法院公佈《安嶽法院反映離婚冷靜期制度實施以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稱當地訴訟離婚數量顯著增多,2021年1-11月,安嶽法院共受理離婚案件1163件,已高於前三年全年平均受案數1033。67件。

離婚冷靜期落地一年,需要正視那些新問題

而從一些司法實踐看,雖然訴訟離婚沒有設定冷靜期,但由於大量離婚案件湧入法院,司法資源捉襟見肘,開庭時間一拖再拖,也在事實上形成了“冷靜期”。

應該明確,離婚冷靜期的目的不是增加離婚難度,把數字本身當目的,去實現更“理想”的離婚率;它的本意是避免夫妻在衝動之下草率離異,衝擊正常的家庭結構和社會秩序。

從效果看,離婚冷靜期是有意義的,但由此產生的新問題也必須得到正視,即有些人的婚姻自主能否充分表達。抽象來看,離婚是很多人的客觀需要——對於家暴中的受害一方來說是剛需,抑制需要本身不是全部目的,提供“離婚認證”的充分供給依然十分必要。否則,人們難免感到一種基礎人身權利受壓抑的感覺。

因為離婚冷靜期而產生的需求轉移,如離婚夫妻求助法院等,對於這種趨勢應當予以重視且有所準備。比如透過協調司法資源,保證基本的司法效率。即便離婚是件不幸的事,但程式上也不應該是困難的事。存在家暴、賭博、吸毒等情形的家庭,離婚不僅是解除民事法律關係,更是底線上的權利救濟,如果因為司法資源配置不足,受害一方無從得到解脫,那隻能加劇當事人的不幸。

另外,離婚冷靜期以及背後所蘊含“珍重家庭”的價值倡導,應該涵化為一種有共識的且符合人情事理的應對方案,避免產生婚姻自由和公權力干預在磨合上的困難。

在不少離婚案例中,我們已經看到由於理解偏差、自由裁量而造成的公眾困惑。比如曾發生一起女子遭家暴威脅,5年4次起訴離婚均被駁回的事件,引發了輿論的高度關注。在家暴事實顯著且女方極為堅持的情況下,法院卻始終不判離婚。這種過度道德化的裁判方式,只能讓當事人痛苦讓旁觀者費解,也傳遞了含混的訊號——似乎離婚不是受保障的權利,而是應該極力迴避的事實。

離婚冷靜期落地一年了,對其執行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新問題和趨勢,應該有所梳理並提出新的解決方案。對於離婚,社會自然希望可以挽救一下;但對那些只能“一別兩寬,各生歡喜”的家庭,也別讓他們的權利主張被堵上。挽救家庭和保障權利,應該也必須是並行不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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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網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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