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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為什麼必須要請律師辯護?

由 齊弟孟律師 發表于 運動2022-08-18
簡介法庭設定了三方結構,法官處於居中的裁判者地位,透過聽取公訴機關的指控,同時關注到律師的意見和建議,依照其提供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而公訴機關追訴犯罪以進攻為手段,只要能夠認定被告有罪的證據,公訴機關幾乎不會遺漏,但是對於證明被告無罪、罪輕、減

脫罪律師說的是什麼

刑事案件為什麼必須要請律師辯護?

可以說每個國家的法治發展水平與他對被告人的人權保護的力度是成正比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採取強制措施的那一刻起,他天然就處於弱勢地位,受到國家的追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與外界切斷了一切聯絡,無論你是曾經富甲一方的企業家,還是叱吒政壇的領導者,在被送進看守所的那一刻,你仍然無法抗拒內心的恐懼和害怕。

刑事案件為什麼必須要請律師辯護?

實踐中有一句不成文的說法是“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這句話的意思,是指對於自己的罪行如實供述,能夠得到法律的從寬處罰,對於與自己無關的事實可以拒絕回答,法院的定罪量刑,需要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檢察院的起訴,根據案件事實、法律規定以及公訴機關提出的證據材料是否確屬充分,才能對一個人判處刑罰。

很多人在親戚朋友涉嫌刑事犯罪時,往往也會找律師探聽情況,瞭解案件的大體走向,但是並不委託律師,而在沒有支付律師費用的前提之下,是沒有人願意告知當事人案件最核心的真相的,還有的當事人透過資料查閱,瞭解一些書本上的規定,認為案件就是那麼一回事,沒有什麼可以辯護的,就算不找律師裁判者也會做到公正審判,或者憑藉自己所學也能應付。但是刑罰作為最嚴厲的處罰,動輒剝奪被告人的生命、自由、財產,而這些權益都是人之所以為人不可獲取的權益,我們稱之為“人權”,但是,事實真的是這樣的嗎?

刑事案件為什麼必須要請律師辯護?

不可否認,我認為全世界的警察都是好警察,全世界的法官都是心如明鏡、胸懷正義的好法官,兢兢業業、辦理案件不偏不倚。然而每個案件都具有特殊性和複雜性,當一個案件事實發生時,經過時間的推移,他已經不再是原來的模樣,時空的變化性不可能讓你再重回案發現場,公安機關的認定的法律事實是透過事後的證人供述,物證、書證的提取予以還原的真相,而這種真相只能是事後查證的,雖然可能接近事實,但也可能千瘡百孔。

每個人的立場不同,從其口中瞭解到的事實與真相往往相差甚巨,被告人不可能完全說出對自己不利的事實,對於同案犯的在犯罪事實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免誇大其詞,以為自己脫罪。當警察來到車禍現場,此時的物證可能已經經過大雨沖刷,僅能提取到少的可憐,已經被汙染的證據,如何才能保證案件事實的清楚無遺漏,需要綜合認定。

刑事案件為什麼必須要請律師辯護?

中國的證人是很難出庭作證的,在案發現場目睹事發情況的證人,或許可以輔助案件真相的發現,但是證人的經歷、年齡、主觀喜好不同都會影響證言的真實性,另一方面經過時間的推移,記憶力會模糊曾經在腦海裡出現的畫面,得出的東西也只能是個大概,所以如何能夠保證法庭能夠查清案件事實,公正適用法律,與律師的地位和作用分不開。

法庭設定了三方結構,法官處於居中的裁判者地位,透過聽取公訴機關的指控,同時關注到律師的意見和建議,依照其提供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而公訴機關追訴犯罪以進攻為手段,只要能夠認定被告有罪的證據,公訴機關幾乎不會遺漏,但是對於證明被告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證據,這個重任就落在了辯護律師的身上,首先,律師是接受當事人的委託,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法律工作者,我們站在被告的角度,防禦公訴機關濫用追訴權力,其次,我們維護了法律的正確實施,一切的定罪量刑都必須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達到上述標準需要具備以下的條件:

刑事案件為什麼必須要請律師辯護?

1、據以定案的每個證據都已查證屬實;

2、每個證據必須和待查的犯罪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絡,具有證明力;

3、屬於犯罪構成各要件的事實均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4、所有證據在總體上已足以對所要證明的犯罪事實得出確定無疑的結論,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的唯一結論。

而要做到這一點,必須有律師的介入

首先、律師作為法律專業人員,可以克服被告人在專業上的不足,法律作為一門社會學科,具有特定的調整範圍和知識領域,其專業性和複雜性不經過學習、研究、特殊訓練不能靈活掌握,術業有專攻,法律人對案件的理解和掌握往往比一般人更準確,執業多年的老律師辦理案件比剛入門的萌新更遊刃有餘。

刑事案件為什麼必須要請律師辯護?

其次、被告人處於被追訴的地位,處於弱勢地位,在面對司法警察、公訴人時難免緊張、害怕、六神無主,不能從容穩定自己的立場,做到與公訴機關周旋,同時定罪量刑的證據材料被告人只能在法庭上看到,無法短時間辨識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法透過舉證、質證予以反駁。法庭的設定是一個很威嚴的地方,很多人一生只進過一次法庭,在這種高壓態勢之下,使得被告人迫於壓力而承認對其不利的事實。在法庭上,被告人身後坐著五大三粗的警察、眼中充滿邪惡,恨不得吃了被告人,一個眼神都會讓人不寒而慄、膽戰心驚,面對公訴機關的咄咄逼人,非要將其定罪不可,叫囂“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足以認定”,如何讓法官不受這些因素的影響,必須有律師的參與。

刑事案件為什麼必須要請律師辯護?

最後、權力一旦失去監督,必然導致腐敗,“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電燈是最好的警察。”如果認定一個人犯罪,需要判處何種刑法,只由一個人說了算,那麼我相信:“法庭上如果被追訴的是一個美女,他一定會比一個長得難看的醜八怪判處的刑罰要輕。”“一個曾經有恩於檢察官的人可能會被釋放、一個並不友好,曾經謾罵過警察的人可能會被公報私仇受到重罰。”法律雖有明確規定,但是案件事實可以捏造,司法人員可以任意解釋法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將會成為一句空話,讓律師為被告人辯護,達到控辯平等,使裁判者兼聽則明,才能實現法律“對有罪者罰當其罪、開釋無罪之人。”達到實體與程式的公正。

刑事案件為什麼必須要請律師辯護?

結論:一個國家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構建刑事訴訟司法體系結構,適度調解國家與被告人的實力差距,促成互動辯證的真相發現,另一方面確保國家司法程式的法治性,尤其是被告的訴訟主體地位,辯護制度的確立是刑事訴訟任務實現不可或缺的基石,因任何人都是潛在的被告,都可能因各種因素(包括偶然)而涉入刑事案件,維護所有被告依法享有的程式性權利並保障無辜的被告被無罪開釋,辯護制度的發展,為所有被告提供辯護,至關重要。

編輯:齊弟孟律師

刑事案件為什麼必須要請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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