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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倆兩份遺囑究竟有效與否?

由 肖正偉律師 發表于 人文2022-07-10
簡介關於被繼承人劉玉英於2014年7月2日書寫的《遺囑》,其中內容明確了遺產由原告王某1繼承,由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二見證人出具證明是劉玉英親自書寫,又無相反證據,且經司法鑑定與其在濰坊醫學院附屬醫院病程記錄中“劉玉英”的字跡是同一人所

遺書自己寫怎樣才有效

兩份遺囑牽扯出一宗家庭往事,老夫婦兩人死後,子女訴至公堂,兩份遺囑究竟有沒有效,老先生能不能完成遺願?

夫婦倆兩份遺囑究竟有效與否?

基本案情

1

、背景

原告系被告王某

2之子,二被告系兄弟。被繼承人劉玉英(2014年8月24日病逝)與被繼承人王立奎(2013年9月16日病逝)系夫妻,共育有兩子:長子王某3,次子王某2。

被繼承人劉玉英

2006年購買了濰坊醫學院浮煙山生活區××小區××#樓××號房產,並交納了部分房款。

夫婦倆兩份遺囑究竟有效與否?

2013年9月1日被繼承人王立奎書寫遺囑“將來我的家產由次子來分配,絕不能交給老大”,王立奎簽字摁手印,二證人簽字摁手印。2014年7月2日被繼承人劉玉英書寫遺囑“我劉玉英在我過世後,將濰坊市濰城區符煙山區寶通街南西環東祥和苑醫學院宿舍C6號樓3單元102室房權留給孫子王某1繼承。其他人無權佔有。”戶主劉玉英簽字摁手印,二證明人簽字摁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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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爭議

被告王某

3

認為

二份遺囑均為虛假的,王立奎的遺囑並沒有將財產給予被告王某

2所有的意思表示,也未對財產作出任何處分,只是由被告王某2負責分配,故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另一份劉玉英的遺囑也屬無效遺囑。

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最後訴至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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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1

、兩封遺書

被繼承人王立奎於

2013年9月16日死亡,其於2013年9月1日書寫遺書一份,內容為“本人王立奎,我從去年(13年)患上癌症,我患上癌症后王文國(該王文國即為被告王某3)從沒有一個小時在我身邊

侍候

我,光給我要錢。因我住院住了好幾次,他幾乎天天來摸我,從前如果寫了作廢,將來我的家產由次子來分配,請單位領導掌握,絕不能交給老大,老大光想霸佔家產。”有王立奎簽名捺印,見證人杜某、王某4簽名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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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劉玉英於

2014年8月24日死亡,其於2014年7月2日書寫《遺囑》一份,內容為“我劉玉英在我過世後,將濰坊市濰城區浮煙山區寶通街南西環東祥和苑醫學院宿舍C6號樓3單元102室房權留給孫子王某1繼承,其他人無權佔有”,有劉玉英簽名捺印,見證人於某、張某簽名捺印,且二見證人出具證明,證明劉玉英書寫遺囑時二人均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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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爭議焦點

雙方爭議的位於濰坊醫學院浮煙山生活區

××小區××#樓××號房產,濰坊醫學院資產管理處於2021年9月1日出具證明,證明該房產系劉玉英購買,合計交納購房款386237元,為被繼承人王立奎與劉玉英的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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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實

被告王某

3對於2014年7月2日以劉玉英名義出具的遺囑中“劉玉英”的簽字及通篇文字是否是劉玉英所寫有異議,申請對遺囑中“劉玉英”的簽字與王立奎在濰坊醫學院附屬醫院病程記錄中劉玉英的簽名、2013年9月11日的《房屋買賣協議》中劉玉英的簽名、2013年9月11日濰坊市房管局出具的《房地產權屬登記受理通知單》中劉玉英的簽名是否是同一人所寫進行鑑定。

夫婦倆兩份遺囑究竟有效與否?

院依法委託山東鑫誠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其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為:落款時間為

“2014。7。2號”的《遺囑》中“劉玉英”簽字及通篇字跡與濰坊醫學院附屬醫院病程記錄中“劉玉英”的字跡是同一人所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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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結論

院認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中位於濰坊醫學院浮煙山生活區

××小區××#樓××號房產,屬於被繼承人王立奎和劉玉英的遺產。二被告作為被繼承人王立奎和劉玉英的法定繼承人有權分割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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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被繼承人王立奎於

2013年9月1日書寫的遺書的效力,其中內容僅表示他的家產由次子分配,沒有明確表示對個人財產的處分,以及他的遺產如何繼承,無法當作自書遺囑對待,因王立奎先於劉玉英去世,對於王立奎的遺產(涉案房產一半的份額)應當依照順序法定繼承。其配偶劉玉英、兒子被告王某2、王某3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三繼承人均應分得被繼承人王立奎遺產的三分之一,即涉案房產的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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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被繼承人劉玉英於

2014年7月2日書寫的《遺囑》,其中內容明確了遺產由原告王某1繼承,由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二見證人出具證明是劉玉英親自書寫,又無相反證據,且經司法鑑定與其在濰坊醫學院附屬醫院病程記錄中“劉玉英”的字跡是同一人所寫,應當按照自書遺囑對待。關於被繼承人劉玉英的遺產份額,

應為

涉案房產的二分之一及其繼承王立奎的遺產份額(涉案房產六分之一),共計涉案房產的三分之二,依據遺囑內容,應由其孫子原告王某1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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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繼承人王立奎與劉玉英遺留的位於濰坊醫學院浮煙山生活區

××小區××#樓××號房產,由原告王某1分得三分之二份額、被告王某2分得六分之一份額、被告王某3分得六分之一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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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本案中,兩份遺囑,一份有效,一份無效,是因為無效的部分不符合六類遺囑形式的要求。一份錯誤的遺囑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被認為是無效遺囑,所以王立奎的真正意思不能表達出來。

除了不合六類遺囑格式被認定為無效遺囑的情況,還有以下幾種情況即使符合規格也會被認為是無效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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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能力行為人所立遺囑無效。《

繼承法

》第

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人立遺囑的情況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使其本人後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扔屬於無效遺囑。

2、

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思的遺囑無效。《繼承法》第

22條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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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遺囑中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的,遺囑無效。沒有給未成年子女或者缺乏勞動能力的父母等留有遺產的,自書遺囑部分無效。

4、處分不屬於自己財產的遺囑內容無效。遺囑人以遺囑處分國家、集體或他人(如配偶)財產的,應當認定該部分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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