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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姐姐為保護妹妹不惜屈身於歹徒,對方卻依舊把手伸向妹妹

由 劉孟旺律師 發表于 人文2022-07-02
簡介至於胡青梅為了保護妹妹胡白櫻不受張旭,李凱,王力威三人侵害,用石頭打中王力威後腦,導致後者死亡,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被毆打還手了怎麼處理

導語

近代女性革命志士秋瑾曾有描寫姐妹情深的詩句:“思親堂上茱初插,憶妹窗前句乍裁。”表達了作者思念家庭、姐妹的情感。

案例:姐姐為保護妹妹不惜屈身於歹徒,對方卻依舊把手伸向妹妹

從古至今,姐妹情都是親情中重要的一環,姐姐為了保護妹妹可以犧牲自己,胡青梅(化名,文中人名均為化名)就是這樣偉大的姐姐。

案件詳情

2014年4月29日,河南省某村派出所接到一位老婦的報警,報案人稱自己的孫女受到了侵害,不得已殺了人,警方上門調查後才發現一起令人髮指的重案。

據悉,報案人張某的兩個孫女在放學路上被歹徒強行拉走,姐姐胡青梅受到了侵害,而為了保護妹妹,她情急之下殺了一名歹徒才和妹妹從對方手裡逃脫。

胡青梅姐妹的描述引起了警方的重視,他們迅速趕往案發現場,檢查死者,並根據線索很快將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一起惡劣的團伙行兇案才真相大白。

姐姐胡青梅14歲,初二學生,妹妹胡白櫻12歲,上小學五年級,胡青梅父母在縣裡打工,家裡只有70多歲的奶奶,所以姐妹二人一起上下學,一般是胡青梅放學後到小學接到妹妹,

二人再

一起回家。

案例:姐姐為保護妹妹不惜屈身於歹徒,對方卻依舊把手伸向妹妹

2014年4月29日17點,胡青梅與妹妹放學回家,在路上遇見了張旭,李凱,王力威三人,對方三人是無業遊民,經常在村子裡橫行霸道,胡青梅姐妹見到後便想遠離後者。

以王力威為首的三人掏出摺疊刀攔住了胡青梅二人,王力威要求胡青梅和他們三人玩玩,並威脅胡青梅不答應他的要求就會刺死妹妹胡白櫻。

胡青梅為了妹妹的安全只得答應王力威三人的要求,王力威三人不顧胡白櫻

哭叫,把胡白櫻捆在了路旁樹上,然後將胡青梅拖拽到樹林裡先後與之發生了關係。

案例:姐姐為保護妹妹不惜屈身於歹徒,對方卻依舊把手伸向妹妹

2014年4月29日17點20分左右,王力威和張旭,李凱走出樹林,胡青梅整理好衣服也隨之走出,胡青梅解開胡白櫻的繩子想要一起離開,但被王力威攔住了。

王力威不肯放過胡白櫻,依然想要侵害後者,張旭和李凱也是有這樣的打算。

張旭和李凱抓住胡白櫻向樹林裡拖拽,胡白櫻在掙扎間咬了張旭右手手臂,王力威一見掏出摺疊刀就要教訓胡白櫻。

胡青梅這時害怕妹妹受到侵害,情急之下撿起地上的石頭向背對自己的王力威砸去,一下打中王力威的後腦,王力威當場倒地抽搐,休克過去。

張旭和李凱見到王力威倒地,便也掏出摺疊刀,想要傷害胡青梅,但看到胡青梅手中帶血的石頭沒敢動手。

案例:姐姐為保護妹妹不惜屈身於歹徒,對方卻依舊把手伸向妹妹

雙方對峙一會兒後,張旭呼叫王力威幾聲,見後者沒有迴應,以為王力威已經死亡,張旭便和李凱逃離案發現場。

事後警方根據屍檢,發現王力威是因為顱骨骨折導致腦內大出血而死亡,案發當時只是昏迷,王力威是在一個小時後無人救助的情況下才徹底死亡。

律師觀點

張旭,李凱,王力威三人以妹妹胡白櫻為人質,威脅胡青梅與之發生關係,其三人觸犯了強姦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姐姐為保護妹妹不惜屈身於歹徒,對方卻依舊把手伸向妹妹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

多人

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根據第一、四條情形,張旭,李凱,王力威應從重處罰,但王力威因為已經死亡,他的判決和張旭,李凱二人有很大區別。

經河南省某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認定張旭,李凱,王力威犯有強姦罪,判處張旭、李凱死刑,剝奪權利終身,而王力威因為死亡,法院沒有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姐姐為保護妹妹不惜屈身於歹徒,對方卻依舊把手伸向妹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至於胡青梅為了保護妹妹胡白櫻不受張旭,李凱,王力威三人侵害,用石頭打中王力威後腦,導致後者死亡,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案例:姐姐為保護妹妹不惜屈身於歹徒,對方卻依舊把手伸向妹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經法院審理後,認定胡青梅正當防衛,沒有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姐姐為保護妹妹不惜屈身於歹徒,對方卻依舊把手伸向妹妹

經過這件事情後,村子裡加大了對上下學學生的保護,早晚都有志願者在路上護送,而且學校方面也為留守兒童增加了不少宿舍,至於村子的治安更是在警方的嚴查下越來越好。

(圖片源自網路,僅配合敘述,侵刪;原創文章,禁止轉載、搬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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