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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告知書”替代“行政複議決定”?複議機關不作為!

由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人文2022-06-12
簡介但幾日後,市政府法制辦作出一份告知書,表明其接到了李先生的複議申請,又寫道:“經審查,市公安局港區分局在接警後到達了現場,因為該行為是房屋徵收行為,不屬於公安機關的管轄範圍,出警民警也告知你如對房屋徵收行為不服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告知書屬於什麼行政行為

導讀:在廣大被拆遷人維權的過程中,複議、訴訟都是常用的手段。相較於訴訟而言,行政複議有著週期短、成本低、可以兼顧審查合理合法性的優點,在一些情形下是維權的優先選擇。而政府在收到我們的複議申請後,應當如何進行回覆,才能滿足《行政複議法》的形式要求呢?可以用一份答覆書就打發了我們的申請嗎?最近,在明律師楊念平、王家才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而法院的判決給出了答案……

用“告知書”替代“行政複議決定”?複議機關不作為!

【基本案情:一紙告知書確定作為了?】

家住河南省周口市的李先生在當地擁有一處房屋,該房屋被納入當地棚戶區改造專案徵收範圍。但徵收方給出的補償方案貨幣補償標準很低,而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位置又十分偏遠,這樣的方案讓李先生難以接受,因而一直未與徵收方達成一致意見簽署協議。一天清晨,涉案房屋遭到了非法強制拆除,李先生報警後,到場的民警卻答覆稱拆除是政府的拆遷行為,他們無權干涉。無奈之下李先生向市政府提起了複議申請,申請確認該市公安局在非法強制拆除時的不作為違法。但幾日後,市政府法制辦作出一份告知書,表明其接到了李先生的複議申請,又寫道:“經審查,市公安局港區分局在接警後到達了現場,因為該行為是房屋徵收行為,不屬於公安機關的管轄範圍,出警民警也告知你如對房屋徵收行為不服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本機關認為周口市公安局港區分局的行為不構成不作為。”

【法律分析:如此告知,不作為!】

《行政複議法》第28條規定了複議機關應該根據不同的具體案件情況,做出不同的複議決定。該法的第31條規定了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而在本案中,市政府作為複議機關,並未按照前述規定作出複議決定,僅以“告知書”的形式對李先生進行了回覆,並不符合該法的形式要求。此外,《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工作的意見》也對複議決定的作出進行了規定,其第三條第(三)項:“依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推進行政複議決定規範化……規範行政複議決定文書,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統一行政複議辦案標準,對同類案件的裁決結果和對同一法律、法規的適用意見要一致。要在行政複議決定書中明確告知當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法律救濟途徑,並及時送達當事人……”然而在本案中,市政府所作的告知書也僅是簡單答覆稱被申請人不屬於不作為,沒有表明其作出答覆的具體法律依據,也沒有告知任何救濟途徑,並未貫徹《意見》中的相關精神。

在在明律師的指導下,李先生就該份告知書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份答覆書。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市政府在接到原告的申請書後,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複議決定,而是以告知書形式作出處理意見,被告的行政行為並無法律依據,因此其所作告知書應予以撤銷,支援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這份勝訴判決在糾正政府機關錯誤行為的同時,也給了當地政府一個警示,在對待群眾的種種訴求尤其是以複議形式提出的申請時,不應草率處理,而是應當嚴格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式、形式,妥善處理群眾的意見,化解人民內部矛盾。

作者丨席炎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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