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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回購”是“把醜話說在前面”,但需要把回購條款說得清楚一些

由 證券市場紅週刊 發表于 人文2022-04-23
簡介制度建設放大招,催生A股長期利好在創業板註冊制即將實施之前釋出“責令回購”的徵求意見稿,監管層釋放的政策訊號十分明確,除了給投資者參與創業板、科創板一顆定心丸之外,對意圖利用註冊制IPO融資更便利的條件而欺詐上市的公司,也將產生相當程度的震

醜話說在前面怎麼處理

紅週刊 作者 | 張俊鳴

在本週一創業板註冊制實施前夕,證監會發布 “責令回購”徵求意見稿,劍指欺詐上市,為投資者保駕護航。事實上,早在今年3月實施的“新證券法”,就有“責令回購”的相關規定,未來實施細則落地之後有望在投資者保護方面產生正面影響,對A股也是長期利好。

不過,如何讓“責令回購”落到實處,使欺詐上市者付出慘痛代價,並對潛在造假者產生真正的震懾作用,需要在回購資金來源、回購物件等方面有更明確的規定,甚至在發行前就在招股說明書中“昭告”市場,才能讓這個利好真正惠及所有投資者。

制度建設放大招,催生A股長期利好

在創業板註冊制即將實施之前釋出“責令回購”的徵求意見稿,監管層釋放的政策訊號十分明確,除了給投資者參與創業板、科創板一顆定心丸之外,對意圖利用註冊制IPO融資更便利的條件而欺詐上市的公司,也將產生相當程度的震懾作用。註冊制雖然對IPO前公司的業績沒有核準制那樣的硬性規定,同時創業板也不像科創板那樣對科技型企業有偏向,但絕不能因此而成為造假者圈錢的天堂。新證券法中列明的一系列條款,正是未來制度建設的大方向,確保註冊制條件下資訊的完整、真實、透明,真正做到“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如果上市公司和保薦機構沒有做到“賣者盡責”這個前提,那麼就談不上讓投資者“買者自負”,否則融資和投資失衡,A股市場的長期生態必然受到破壞,甚至產生比核准制條件下更嚴重的“不可逆”的後果。因此,“責令回購”的實施,並不僅僅是制度創新而已,而是事關注冊製成敗甚至A股未來發展的關鍵步驟。

對投資者來說,“責令回購”讓推動欺詐上市的各方尤其是上市公司付出代價,也展現出監管層對證券市場“前所未有重視”正在不斷落到實處,透過制度建設而非短期資金利好來推動股市發展,正是A股長期實實在在的利好體現。這個制度建設放大招的政策訊號,遠比單一政策實施對股市的利好程度更大,也將更加堅定中外長線資金看好A股的信心。

三大難點仍待克服

雖然“責令回購”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資者對註冊制條件下IPO造假的擔憂,但國際上“責令回購”的案例並不多,如何真正落到實處仍有待各方努力。以港股為例,因為欺詐上市而被迫回購的也僅有2012年的洪良國際一例,而且其中還有審計機構內部職員舉報、上市公司賬上尚有充足資金等特殊因素。如果沒有這些特殊因素,香港證監會能夠順利幫投資者挽回損失,讓欺詐上市方付出相應的代價,難度將更大,也很難成為投資者保護的經典案例。

從A股實際來看,最大的難點在於資金的來源。如果上市公司的欺詐上市行為沒有快速曝光,而是在成功IPO之後數年才曝光,那麼極有可能出現募集資金已經耗光,無法落實回購的情況。香港的洪良國際回購案之所以能落到實處,很大程度上在於IPO時間和香港證監會啟動調查,中間只間隔了三個月,及時凍結公司資產為將來的回購奠定基礎。相比之下,A股此前有家因為造假上市而退市的欣泰電氣,雖然做出回購股票的承諾,但當時公司經營已經舉步維艱、自身難保,沒有足夠的資金履行回購承諾,回購承諾淪為一席空話。

第二個難點則是回購股份的數量。這個難點同樣在於造假曝光的時間,如果在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限售股解禁流通、甚至套現之後才曝光需要啟動“責令回購”,極有可能出現流通股份比IPO發行的股份增加,對實施回購增加更多難度。此外,回購的價格也存在需要釐清的部分,特別是在股價大幅偏離發行價的情況下,如果按照投資者買入價足額回購,市價過高可能造成資金不足難以回購,市價大幅破發則可能演變成上市公司事實上的“高拋低吸”,無法完全體現公平的原則。

“回購條款”應在招股說明書中列明

儘管“責令回購”實施起來有難度,但只要未雨綢繆,一樣能夠最大限度發揮威力。近年來,因欺詐上市被要求賠付的上市公司中,欣泰電氣是一個典型。因欣泰電氣無力回購公司股票,保薦機構因此承擔了連帶責任,付出了超過2。4億元的代價,覆蓋了應賠付金額的超過99%,較好實現了對投資者的補償。筆者認為,要最大限度落實“責令回購”,必須要“把醜話說在前頭”,在IPO的時候招股說明書就要把回購條款說清楚、講明白,將回購的資金來源、保薦機構等相關主體的責任分擔等列明,為將來可能的回購提供初步保障。

“責令回購”是“把醜話說在前面”,但需要把回購條款說得清楚一些

在資金來源方面,“三高”狀態下發行的新股容易產生大量超募資金,筆者認為,超募資金可作為首批保障回購的資金。這部分資金分三年逐步解凍,期間如被“責令回購”即可投入使用,如果沒有觸發回購條款則上市公司解凍之後可自由使用。超募資金不足以回購,上市公司、上市前大股東和時任高管、保薦機構將承擔剩餘部分的連帶責任。其中,大股東及上市前入職的高管持有的股份在解禁套現之後,資金比照超募資金凍結三年再分批解凍,存放專戶作為回購資金的保障。以上資金還不足完成賠付的話,再讓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出面代償。

在回購價格方面,筆者認為不應低於發行價,投資者買入價格如超過發行價則按買入價計算賠付價格。如果公司上市後大幅跌破發行價而觸發“責令回購”條款,則上市公司按發行價出資,交易所按投資者買入價支付回購款,二者的差額納入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作為代付代償的堅實後盾。除了“責令回購”之外,還可以考慮大股東股份無償轉讓給其他投資者等多元方式,最大限度減少二級市場投資者的損失,讓所有投資者都能真正感受到A股市場的公正和透明。

(文中觀點僅代表作者個人,不代表《紅週刊》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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