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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整容整形失敗的法律維權路徑

由 律吧特傳媒 發表于 人文2022-04-12
簡介而如果整形機構同時還存在虛假宣傳、不具備相關資質等問題,則此整形者基於被侵權者和消費者的雙重身份,可以透過以下兩種請求權基礎提出賠償:PLAN A:基於醫療侵權損害請求賠償【法條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8條【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

何為身不遇時

「重磅」|整容整形失敗的法律維權路徑

作者簡介:

「重磅」|整容整形失敗的法律維權路徑

契訶夫說:人的一切都應是美的,外貌、衣裳、靈魂和思想。

人類對美的追求發端於人性。在多層次、多維度的美的體系中,外貌之美作為其中一個方面,毫無疑問對人有著天然的吸引力。

只要能正視追求美的方式與心態,任何人無須吝於或羞於對外貌之美的傾慕與追求。

2011-2020年,我國整形行業市場規模從20。2億元增長至142。1億元。2015-2019年我國整形外科醫院診療人次數從46。1萬人增長至116。1萬人。

「重磅」|整容整形失敗的法律維權路徑

(資料及圖片摘自《2021年中國整形醫院市場分析報告-市場運營現狀與發展趨勢研究》)

短短十年內,伴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以及人們對於求美心態的規正,整形作為當代人追求外貌之美的重要手段被逐漸接納、普及。由其引發的種種關於“該不該做”的爭論喧囂也日漸平息,取而代之的是對於“如何做”的思考和討論。

整形作為一種醫療技術存在固有風險,加之激增的市場需求與利潤驅動下,大量不具資質和技術要求的商家趨之若鶩,整形市場呈現魚龍混雜之勢,手術失敗的案例層出不窮、觸目驚心。

「重磅」|整容整形失敗的法律維權路徑

(圖片來源於網路)

整形手術失敗具有多方面的惡性影響

一是手術費用極高,傾盡大半積蓄者不在少數,手術失敗後覆水難收;

二是整形失敗後修復難度大,外貌損毀者生活、工作、情感常遭受一系列影響,極易身心崩塌;

三是整形醫院常年處理維權事宜,從術前簽約到糾紛應對都有意規避法律風險,店大欺客;而維權者往往帶著一腔熱血投入整形,事前疏於取證留證,事後不知維權途徑。

案例

匯入

手術專案

2019年9月,以直播為主業的小云(化名)在某醫院購買整形消費服務,並接受了包含雙眼皮手術、假體隆鼻術(膨體)、耳軟骨鼻尖成形術、鼻頭縮小術等一系列整形服務,手術費合計XX萬元。

手術失敗

小云術後多次出現歪斜、紅腫、流血等症狀。

醫院不具手術單項資質

小云透過律師向涉案醫院當地衛健委查詢後得知,在小云手術數月後,涉案醫院及主治醫生才獲得開展相應手術的資質,而涉案醫院此前對小云隱瞞了不具資質的事實。

訴訟及調解

經律師團隊訴前對案情和證據充分分析和準備,小云於2020年中旬以欺詐消費者將涉案醫院訴至法院。最終,經過與院方的幾輪談判,小云透過訴訟調解程式獲得理想的賠付金額,訴訟費由院方承擔。

整形者應當術前充分了解醫院資質及專案內容,謹慎簽署檔案,及時儲存病例、合同、發票,做到事前防範;也應當知道面臨醫損,如何最大程度獲取救濟,及時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基於近年來經辦整形維權案件的經驗,本文就救濟途徑、取證、訴訟策略方面的思路和技巧進行分享。

維權

知一二

救濟途徑一 |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Q:何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常稱“醫調委”,是在衛生和司法部門的協助下建立的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由專業的離退休醫學專家、司法人員,以及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調解員組成,不隸屬任何行政機構,但其業務受行政部門指導。醫調委為醫患雙方搭建溝通協商平臺,對醫患雙方進行斡旋、勸說,促使他們協商、互相諒解並自願達成協議,從解決醫療糾紛。

Q:“醫調委”調解程式和法院訴訟程式的關係

調解後不履行可起訴: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一般不具備法律效力故不可申請強制執行,當醫療機構拒不履行調解協議時,患者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醫患雙方也可以在調解後共同申請司法確認或公證來賦予調解協議法律效力。

調解不是起訴的前置程式:維權患者可以選擇不申請“醫調委”調解,徑直向法院起訴。

其業務受行政部門指導。醫調委為醫患雙方搭建溝通協商平臺,對醫患雙方進行斡旋、勸說,促使他們協商、互相諒解並自願達成協議,從解決醫療糾紛。

Q:“醫調委”調解程式的優勢與弊端

優勢

1。 耗時短:“醫調委”調解程式具有簡易性和靈活性,並且受調解時限約束,患者能夠在更短的時間內得到賠償,避免長期訴累帶來巨大的身心壓力以及後續損失;

2。 費用低:人民調解機構在調解案件過程中不收取費用,這使得經濟條件較差的患者有了獲得救濟的可能性;

3。 保密性:與訴訟的公開審判相比,調解具有極高的保密性;

4。 專業性:醫療專業人員參與調解提高調解結果權威度和專業性;

5。 自願性與非對抗性:醫患雙方當事人在醫調委的幫助下,就醫療糾紛解決方案中涉及的賠償和非賠償問題進行交涉,氛圍更和諧,患者“討價還價”餘地更大,在一定情況下患者可能會爭取到相較於訴訟更大的綜合利益。

弊端

1。 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未經司法確認或公證的調解協議不具備強制執行力,一旦院方拒不履行協議,則患者仍需花費重複成本訴諸法院訴訟程式;

2。 “和稀泥”:醫療糾紛涉及健康權、生命權及經濟損失,醫患矛盾往往十分尖銳,而調解相對靈活的糾紛處理方式以及高度不確定的調解結果,加之“以和為貴”的價值導向,容易讓當時人感到被“和稀泥”,無法解決問題;

3。 整形機構須為正規醫療機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申請調解的前提是整形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而無任何資質的整形機構或個體做手術發生整形失敗的情況則無法透過醫調委解決。

4。 整形醫院在醫療調解委員會階段給出的和解方案通常無法滿足當事人需求。

5。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也會經歷訴前、訴中調解的流程,可能導致重複性流程,拉長維權時間。

救濟途徑二 | 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遭遇整形失敗的整形者,不能或不願透過醫調委取得救濟時,可以選擇提起訴訟。而如果整形機構同時還存在虛假宣傳、不具備相關資質等問題,則此整形者基於被侵權者和消費者的雙重身份,可以透過以下兩種請求權基礎提出賠償:

PLAN A:基於醫療侵權損害請求賠償

【法條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8條【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PLAN B:基於《消費者保護法》請求懲罰性賠償

【法條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消保法)》第55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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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仙女

「重磅」|整容整形失敗的法律維權路徑

整形者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可以提,有的法院會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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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對於整形者是否屬於《消保法》所保護的消費者群體,司法實務曾一度產生較大爭議。一方面,整形通常被涵蓋於醫療領域,醫患關係在法律上區別於一般的消費者和商家的關係,往往不適用《消保法》;另一方面,當前整形市場中,大部分人整形的目的偏向於追求個人審美與享受,而非治療,這又使得整形醫療的性質有別於普通醫療概念,而更顯現出“消費”的特質。

雖然實務界對於適用《消保法》尚未達成統一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將醫療美容劃入診療活動的範圍,但隨著對醫療整形行為性質的剖析,越來越多的法院跳出傳統思維,開始在整形醫療案件中透過《消保法》作出判決。同時一些地區也開始從立法層面重釐整形在普通醫療行為與消費行為之間的定位。(《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這對於廣大整形者意味著更多遠的維權路徑和更廣闊的救濟空間,因此在訴訟維權時可以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條文納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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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仙女

「重磅」|整容整形失敗的法律維權路徑

整形者能否同時主張整形機構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與《消保法》第55條懲罰性賠償?

謹慎擇一,因地制宜!

「重磅」|整容整形失敗的法律維權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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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在訴訟中,許多法院將這兩種不同的賠償主張分別視為兩種互異、互斥案由項下的可主張訴求。

「重磅」|整容整形失敗的法律維權路徑

在本律師團隊的實務經歷中,有不少法院認為《消保法》第55條只能基於合同糾紛這一案由提出。因此,若當事人遭遇整形失敗且整形機構涉嫌欺詐,當事人想要主張三倍懲罰性賠償,常常被法院告知應當變更案由為合同糾紛,或者變更訴求(即放棄主張三倍懲罰性賠償)。這就意味著,當事人必須在兩種賠償主張中做出抉擇。

其實在部分地區存在一些案例,並未將“《消保法》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強行限制在合同糾紛案由項下,而是在醫療侵權損害糾紛的案由下既支援了醫療侵權損害的相關賠償,也支援了基於《消保法》提出的懲罰性賠償。

這類案例大多呈現出一個共性,即整形機構存在虛假宣傳、不具相關資質等欺詐行為的同時,整容者往往遭受了經醫療鑑定達到殘疾程度的損傷。但對於整形者能否同時主張整形機構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與《消保法》第55條懲罰性賠償,這是一個法律技術問題,應當由法理支撐予以統一的釋明和定性,其不應當僅僅因為具體傷殘程度的不同而各有所判。

由此可見,目前司法實務尚未達成共識,這意味著整形失敗者在訴訟維權結果面臨一定的不確定性,但與此同時也給我們留下了一定的據理力爭的空間,因此整形者應當充分準備加以應對。

首先,應當透過案例檢索並結合經驗,瞭解當地法院是否認為《消保法》第55條僅能適用於合同糾紛案由,如果並無次此種限制,則應當

充分羅列可以提出的賠償主張

。其次,在訴中如遇審判法官對此問題提出質疑,應當以相關司法判例為依據,以充分說理為支撐,與法官

耐心溝通,尋求共識

。最後,在確實無法獲得法官認同的情況下,合理計算預估不同案由和請求權基礎下可主張的賠償非用,同時結合自身證據充實度評估舉證難度,

綜合考慮選取合適的案由和訴請

以謀求利益最大化。

整形

維權攻略

一、整形前準備

進行整形專案前,整形者一定要與美容機構就服務事項簽訂書面合同,就雙方的關係進行書面確認,並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能夠留存、取證的書面證據是整形者日後維權成功的重要依據。同時在接受服務過程中,要及時索取並儲存好醫療費票據、就診病歷、診斷證明等證據,以便日後作為維權的依據。

醫療美容機構應該經衛生行政部門登記註冊,並獲得《醫療機構職業許可證》後在主管部門核定的科目範圍內開展醫療服務活動。消費者在選擇醫療服務機構時,要確認該機構是否取得了許可證,診療科目資質,主診醫師資質等。雖然手術失敗後可以透過法律救濟途徑獲得經濟上的損賠,但面貌和身體上的殘損,以及漫長歲月裡的身心受到悔恨、遺憾的折磨,都不是金錢所能復原的。

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仔細檢視相關條約,其中是否有關於整形失敗的約定,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整形失敗,整形失敗後如何解決等等。這需要整形者能夠摒除整形的一時熱情以及對術後效果遐想的影響,以謹慎客觀的態度研讀簽署檔案的各項條款,敏感捕捉減免院方責任、表述模糊等風險點。

如有需要,建議求助律師對合同進行審查,明確風險點後再決定手術事宜。

二、收集證據的手段和證據的保留

Q:應當保留或收集哪些整形手術相關證據?

1。術前:整形前醫院的宣傳資料、宣傳人員給出的醫院整形成功案例等;

2。術中:當事人簽署的各項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風險知情書、合同;整形手術相關的發票、病例、手術子專案的費用明細等;

3。術後:術後恢復的照片。如有發炎、流血等非常規術後反映,需及時就醫並保留就醫記錄。

4。透過律師聯絡當地衛健委,書面申請手術資質的資訊公開(非常重要)

三、巧用整形機構心理為籌碼,適當接納調解途徑

為什麼訴訟程式中還有必要考慮調解?調解是否就代表我們的妥協和退讓?

整形者尋求救濟本身並不是單純為了拿到最高額的賠償金,符合其成本投入能力(包括經濟成本、時間成本、心理成本等)、心理條件、康復需求、證據掌握情況和自身過錯情況等要素的救濟方案才是利益最大化的方案。同時,訴訟判決最終的歸責和判賠結果受諸多因素影響,且嚴格依照法律不容協商和妥協,即便原告提出最高額的賠償請求,也不代表能夠得到支援,相反,判決結果可能遠低於其預期。因此,善用調解程式(特別是訴訟中調解),善用談判技巧,往往能夠在節省維權者成本的同時取得高於可判賠償的結果。

在整形者和整形機構的糾紛進入到訴訟階段時,整形機構面臨判決公開的緊迫壓力。而整形機構,特別是正規的大型整形機構,其品牌聲譽至關重要,因此,整形機構普遍傾向於調解。同時,對於本身證據不足的維權者,調解往往也有利於掩蓋其舉證方面的弱勢。

當然,調解作為一種涉及法律、邏輯、博弈、談判、交際等多維度能力的糾紛解決途徑,若想最大程度發揮其作用以尋求最優結果,這對於參與者專業性和靈活度的要求有時更甚於訴訟。因此,在自身沒有把握的情況下,

建議維權者聘請律師一同或代為進行調解

,以確保順利調解並取得滿意賠償。

「重磅」|整容整形失敗的法律維權路徑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我們無須全然壓抑對美的追求,且醫療技術的發展也賦予了我們更多的選擇,我們在享受時代賦予我們的“愛美自由”時,也要抱以謹慎、細緻。

在選擇整形服務前,儘可能選擇正規機構,充分溝通專案內容和價格,識別風險並注意留取證據;在整形後,如果權益受到侵害,也要敢於維權,在專業法律團隊的幫助下及時採取行動,補充收集並固定證據,合理分析制定維權方案,綜合運用多重手段尋求救濟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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