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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獲刑5年8個月 安慶市政協原副秘書長李琳二審維持原判

由 安徽網 發表于 人文2022-02-20
簡介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安慶市政協原副秘書長李琳曾擔任太湖縣組織部長、常務副縣長,在此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111

數罪併罰最多判幾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安慶市政協原副秘書長李琳曾擔任太湖縣組織部長、常務副縣長,在此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111。2萬元,為相關企業和個人謀取利益,併成為當地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關係網。日前,安慶市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判,即判決被告人李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九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九萬元。被告人李琳退繳的違法所得一百一十一萬二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數罪併罰獲刑5年8個月 安慶市政協原副秘書長李琳二審維持原判

收受黑社會組織行賄36.7萬元,成為該組織關係網

判決書顯示,李琳,男,漢族,1964年出生,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2005年7月至2010年8月任太湖縣委常委、組織部長;2010年8月至2013年3月任太湖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期間擔任太湖縣城市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任安慶市港口局黨組書記、局長;2014年1月至2019年4月任安慶市科協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任安慶市政協機關黨組成員;2019年6月至案發任安慶市政協副秘書長、機關黨組成員。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琳在擔任太湖縣組織部長、常務副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111。2萬元,為相關企業和個人謀取利益。

其中,被告人李琳在任太湖縣常務副縣長期間,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李某(已另案處理)社交圈相互關聯、利益相互交織,成為李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關係網。李某為希望和感謝李琳在為其控股的太湖縣某拆遷公司、太湖縣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提供資金支援等事宜上給予關照,先後六次送給李琳現金共計36。7萬元,李琳均予以收受。

濫用職權,致使國家損失1704萬元

此外,2012年12月份,太湖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對太湖縣一專案開發過程中,太湖縣人防辦要求該公司履行人防工程建設報建、立項等程式。後經人防辦實地勘察,發現該專案已經進行了地下室工程建設,無法進行人防工程設計施工。2013年1月,縣人防辦要求公司按照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找到被告人李琳,以《投資合作協議》是2009年簽訂,且太湖縣當時並未徵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為由,要求免徵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用。李琳相關規定,在未徵求人防辦意見、未請示彙報或集體研究的情況下,擅自違規批准免徵該專案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經鑑定,該專案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為1704。7410萬元。

原判認為,被告人李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11。2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李琳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達人民幣1704。74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李琳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遂判決被告人李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九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九萬元。被告人李琳退繳的違法所得一百一十一萬二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李琳不服,提出上訴。

安慶市中院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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