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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婚姻,為啥相對開放包容?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人文2023-01-01
簡介▲唐代婚姻包容開放與唐代婦女地位相對較高有關因為“從一而終”的觀念並未被全社會完全接受,故而婦女們仍然能較為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情感,很多人也對自身的價值充滿自信

百行皆然怎麼讀

唐朝是中國歷史上最特殊的時期之一,在繁榮程度尤其是開放程度上堪稱歷史之最。唐朝不僅以開放包容的胸懷創造了開元盛世,而且婚姻也呈現出包容開放的特點,婦女在擇偶和離婚問題上都有一定的自主權。唐代人的婚姻相對包容開放是歷史和現實相互作用的結果,既與針對婦女的單方面貞操觀淡漠有關,也與唐代婦女地位提高有關,更與唐代禮和法在婚姻問題上的疏離有關。透過對唐朝婚姻制度的瞭解,我們可以更加立體地瞭解唐朝這個獨特的朝代。一起來看本期人民論壇讀史。

自從周公將婚姻納入禮樂制度之後,婚姻六禮,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便成為封建社會里唯一合法的結婚方式。在很長的時期內,婦女在婚姻問題上基本沒有選擇權,深受禮教的約束。不過封建社會畢竟長達數千年,不同時代的社會思想文化不同,其婚姻也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唐朝不僅以開放包容的胸懷創造了開元盛世,而且婚姻也呈現出包容開放的特點。

唐代婚姻的包容開放表現在哪?

唐代婚姻的包容與開放,首先體現在女孩有一定的選擇權利。在上層社會的家庭中,女孩子的意願頗受重視。據《開元天寶遺事》記載,宰相李林甫特別鍾愛六個如花似玉的女兒,為了讓她們得遇如意郎君,便在自家的廳事壁間開了一個橫窗,外面飾以大紅色的薄紗,平時讓六個女兒在窗下玩耍。一旦有貴族子弟前來拜謁,女兒們躲在窗後自己挑選中意之人。時人稱為“選婿窗”。晚唐宰相鄭畋的女兒經常吟詠青年詩人羅隱的詩,眉宇之間充盈著愛慕之意。鄭畋就專門邀羅隱來家中做客,讓女兒躲在堂後偷偷觀看。因為羅隱長相既醜、身材又短,鄭小姐大失所望,從此閉口不言羅隱之詩。

民間年輕女子也有決定自己婚嫁的權利。張鎬是中唐名相,年輕未發達時曾在酒家邂逅一年輕貌美的女子,心生愛慕,邀其一同飲酒,那女子欣然答應。分別之後,張鎬思之不已,第二日天未亮又跑到酒家去,結果那個美貌女子“已在酒家矣”。面對張鎬的愛意表達,那個姑娘大大方方地回答道:“君非常人,願有所託。能終身,即所願也。”兩個人遂結成夫妻。類似的故事在唐代小說中多有所見,這些故事雖然經過了一定的藝術加工,但都有著比較真實的現實基礎。

在離婚問題上,唐代女性的意願也會得到尊重。貞觀年間,有個叫夏侯碎金的婦女,因為父親雙目失明,生活無法自理,又沒有其他親屬照顧,便請求與丈夫劉寂離婚,回家伺候父親,劉寂同意了妻子的要求。中唐時期青年書生楊志堅,喜讀聖賢書卻不事生產經營,故而家境極貧,他的妻子王氏不甘清苦,堅決要求離婚。楊志堅遂賦《送妻》詩一首,讓她攜此詩到官府備案離婚。州長官顏真卿雖然認為王氏的行為“汙辱鄉閭,傷風敗俗”,打了王氏二十大板,以儆效尤,但也準其改嫁。

對妻子不忠誠的行為,唐代男子也多有包容。楊國忠出使江浙,其妻在家懷孕,待丈夫歸來之時,謊稱白晝與之夢交有孕,楊國忠故作相信安慰道:“此蓋夫妻相念情感所致。”在民間這類事例不少。獨孤遐叔遠行歸家,夜宿近家一座空廟中,半夜忽見來了一群男女宴飲談笑,而自己的妻子亦在其中。遐叔氣極,捫一大磚飛去,把眾人打散。回到家裡,發現妻子夢魘方醒,原來獨孤遐叔所見乃是妻子夢境。又有一張生遠遊歸家,在郊外見妻子與他人宴飲,他拾瓦飛擊,一擊兇徒,二擊妻額,登時“闃然無所見。”回到家裡卻見妻子安好,只是夜來頭疼,張生所見也是妻子夢境。顯然在唐代社會,人們對婦女正常的生理需求給予一定的理解,只要不是太過分,夫妻之間存在著一種默契。

為何唐代婚姻相對包容開放?

▲ 唐代婚姻包容開放與針對婦女的貞節觀淡漠有關

“從一而終”是戰國以後出現的針對婦女單方面的道德要求,是“忠臣不事二主”的政治倫理在家庭領域內的延伸。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夫有再娶之義,婦無二適之文”便成為封建社會佔主導地位的兩性道德規範。作為一種意識形態,“婦無二適”之禮被全社會所接受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所以,婦女喪偶再嫁、離異再婚之事在兩漢時代時有發生,上層社會男子娶妻也不講究初婚再婚。西漢有卓文君私奔司馬相如,東漢有朱買臣的妻子求去另嫁。漢武帝的母親在成為景帝侍姬之前結過婚生過女,因生武帝被立為皇后,後來又做了皇太后。魏晉六朝以來,進入中原的北方民族帶來了遊牧民族的婚姻習俗。遊牧民族沒有婦女守節觀念,丈夫死了之後往往透過收繼制再嫁。儘管北魏孝帝漢化改革,推崇儒家禮教,但“從一而終”的婦禮並未隨著鮮卑族穿漢服、說漢話、改漢姓而完全落實到現實生活之中。

流著鮮卑族血統的李唐王室上承北朝傳統,對婦女的貞操本來就看得很淡。玄武門之變,太宗納李建成和李元吉年輕貌美未育的側室為妃嬪;太子李顯與武才人情投意合,後來納之為妃為後;玄宗相中兒媳楊玉環,令其離婚披道服出家,然後納為貴妃。李唐皇室的公主和宗室女多有再嫁者,二嫁、三嫁也不在少數。甚至有休夫再嫁的。太平公主先嫁薛紹,後來武則天令其與薛紹離婚,改嫁給武攸暨。名門大族中也有奪女改嫁者,初唐戶部尚書裴矩的女兒嫁李德武為妻,結婚才一年,丈夫因罪被流放到嶺南,裴矩不忍心女兒受苦便“奏請德武離婚”。在唐代很多父母的眼中,女兒的幸福比所謂的貞操重要得多。

在整個唐代,從上層社會到一般民間,婦女再嫁相對容易,男子娶妻也不一定忌諱再嫁,出身名門的婦女更容易再嫁。盧氏為山東五姓之一,有女嫁崔繪為妻,可是新婚不久丈夫就去世了,他的哥哥可憐妹妹年輕守寡,就託人為她找物件,恰好她的姐夫李思衝在神龍初年做了工部侍郎,得知妻妹守寡,長得又出眾,前來求親希望娶其續絃,“諸兄不之拒”。不過盧女看不上這位粗俗的姐夫,高聲罵道:“老奴,我非汝匹也。”跳牆跑走出家做了比丘尼。

▲唐代婚姻包容開放與唐代婦女地位相對較高有關

因為“從一而終”的觀念並未被全社會完全接受,故而婦女們仍然能較為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情感,很多人也對自身的價值充滿自信。潘岳是魏晉時期有名的美男子,年輕時駕車走在街上,老婦人都為之瘋狂著迷,給他投擲水果。文學家左思長得醜,卻學潘岳遊逛,不料婦女們都向他吐唾沫,弄得他斯文掃地而歸。魏晉名士許允娶妻阮衛尉之女,見新娘長得醜,很不高興,譏諷道:“婦有四德,卿其有幾?”阮女不慌不忙地回答:“唯缺容爾。然士有百行,君有幾?”許充答曰皆備。阮女則曰:“百行以德為首,君好色不好德,何謂皆備?”駁得許充面紅耳赤。

北方民族不僅帶來了他們的婚姻習俗,也帶來了遊牧民族粗獷的氣質和母權制文化傳統。南北朝時代的北方,婦女的社交活動遠比南方多。很多家庭當家作主的不是男人而是女人,婦女們不但公開出遊、祈福上香,而且代子求官、替夫訴訟,以致“車乘填街衢,綺羅盈府寺”,大有婦女能頂半邊天的勢頭。上層社會的婦女以“持制夫為婦德,以能妒為工”,不僅主管家政,而且干涉丈夫的私生活,反對丈夫納姬娶妾。羅氏是北魏重臣長孫稚的妻子,年長十餘歲,對丈夫“妒忌防限”甚嚴,不許其納妾。很多男子都懼內,連北魏皇帝魏世宗都因為懼內而很少寵幸宮人。

唐代上承魏晉南北朝,內外之分並不嚴格,加之中外文化交流頻繁,社會生活日益豐富,婦女公開出遊的現象更多,“長安水邊多麗人”便是生動的寫照。李唐皇室中婦女也多有遊牧民族的血統,竇皇后、長孫皇后都是漢化的胡人,北方婦女剛毅的性格和參預社會政治生活的風氣在初唐影響較大。武后稱帝,韋后弄權,太平公主幹政,無形中增強了婦女們的鬥志,由此引發妒婦、悍婦隊伍越來越龐大。

在這種情況下,唐代婦女的家庭地位較之後世為高。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文獻中有一份“放妻協議”,裡面寫道:“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之夫婦。若結緣不合,比是怨家,故來相對……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嬋鬢,美婦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這種“好合好散”的行文非常生動地體現了唐代很多家庭中的夫妻關係和妻子的地位。

▲唐代婚姻包容開放與唐代禮法在婚姻問題上的疏離有關

北魏孝文帝改革確立北朝尊崇儒教的意識形態,歷代相沿至唐,儒家的禮教依然處於意識形態的核心地位。初唐修定的《唐律疏議》大體沿襲了漢代律法而加以調整和細化,比如關於夫妻互毆的規定保持了重罰婦輕罰夫的特點;開元年間編的《大唐開元禮》也基本沿襲了《儀禮》十七篇的內容而加以增益補充,比如,關於婚禮的規定分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等程式,的確體現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原則。但實際上,唐代的法律條文卻與禮書有著疏離之處。如《唐律·戶婚》規定:“諸卑幼在外,尊長後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婚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從尊長。違者杖一百。”這一則條文從法律上承認了成年男女有自主擇偶的權利。

漢代形成的“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依然是唐代主流婦女規範的核心。有唐一代,除了前人所撰各種《列女傳》和女教之外,先後有長孫皇后的《女則要錄》、魏徵的《列女傳略》、王方慶的《王氏女記》《王氏王嬪傳》《續妬記》、尚宮宋氏《女論語》、薛蒙妻韋氏的《續曹大家女訓》和王摶妻楊氏的《女誡》等,其中武則天時代便有《列女傳》《古今內範》《內範要略》《保傅乳母傳》《鳳樓新誡》等數種。儘管女教如此發達,但唐代的律法與“婦無二適之文”仍有不適之處。貞觀元年,唐太宗頒佈《勸勉民間嫁娶詔》,除了規定“男子二十、女子十五以上”的結婚年齡之外,還明確規定,妻喪期滿的男子和夫喪期滿的女子,“並須申以媒媾,令其好合。”對喪偶男女的再婚從法律上給予了肯定。

事實上,唐代律法“義絕”和“和離”制度也與婦女“從一而終”的原則相疏離。所謂“義絕”指夫妻雙方對對方父母尊長和親屬犯有毆、殺、奸罪,經官府認定雙方義絕而強制其離婚。所謂“和離”指夫妻雙方如果感情不和也可以透過官府辦理離婚手續,即《唐律疏議》中規定的“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雖然唐律的本質是為了維護封建父權制社會,但在女子“從一而終”佔主流意識的封建時代,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夫妻“不相安諧”即可離婚,無疑也給予了廣大婦女掌控個人婚姻生活的權利。這一法律條文無論在唐以前還是唐以後的封建王朝都是獨一無二的。

唐代歷史二百八十多年,以安史之亂為界,前期與後期在政治經濟和文化方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婚姻的特點也有明顯的變化。相對而言,唐前期更為開放包容,婦女權利更多;唐後期開始強調禮教,婦女權利受到限制。比如公主的再婚與生活自由多發生於唐前期,唐後期則有明文規定禁止喪偶公主再婚,不守禮教的公主也會受到處罰。當然,唐律關於成年男女自主婚配及孀婦再嫁的規定是為了繁衍人口而不是給婦女賦權,而對在室女意願和婦女離婚及再嫁意願的重視,以及對妻子出軌現象的包容,上層社會和下層社會有著不同的考量。不過相對於後世而言,唐代婚姻總體上呈現出開放包容的特點是無疑的。

原標題 | 唐代婚姻,為什麼相對包容與開放

作者 | 陝西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 焦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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