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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在微信群、朋友圈侮辱誹謗他人是否侵權?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人文2022-10-16
簡介從上述微信群內成員的發言可見,李某的言論及其對鍾某及其父親個人資訊的透露,已造成鍾某社會評價的降低和一定程度的精神損害,李某的過錯行為與鍾某名譽受損、精神損害的後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故李某構成對鍾某的名譽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除

惡語傷人在法律上是什麼罪

名譽權

何為名譽

(朋友圈裡不能隨意“罵人”)

法言俗語

“名譽”與每個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無論是知名人士還是普通大眾,都希望自己能夠得到社會的認可,都有維護自己良好聲譽的權利。“無瑕的名譽是世間最純粹的珍珠”,名譽對於每個主體而言都是無價之寶:對於一個人而言,“周公吐哺,天下歸心”,擁有好的名聲能夠使人獲得社會的尊重和他人的信賴;對於一個企業而言,“酒香不怕巷子深”,好的口碑與評價能夠轉化為實在的經濟效益,助力企業的發展。

俗話說,“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網路媒體使“壞事”的傳播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從而更加地迅猛和難以預測。一些公眾人物在被曝出醜聞之後,人人喊打,導致其聲譽形象與商業價值都大打折扣,甚至面臨賠償鉅額違約金的風險。由於名譽對公眾人物而言有著與常人不同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效應,因此他們對自己名譽的保護更加關心。近年來,我們時常見到一些明星發律師函起訴網友名譽侵權,這些名譽侵權案件通常表現為侵權人透過自己的社交媒體發表不當言論來貶損明星的名譽,如使用侮辱性言辭攻擊、捏造散佈不實訊息、釋出誹謗性圖文等。

好的名譽不僅是公眾人物的傍身法寶,更是每個普通公民的立身之本。明星們的閒聞軼事或許是我們茶餘飯後的談資,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有一定的距離,但侵害名譽的行為與我們普通公眾的距離並不遙遠。或許是一次無端地當眾謾罵,又或許是在微信群、朋友圈中散佈不實的辱罵訊息,這些我們在生活中可能遭受的“無妄之災”,正是侵害名譽權的典型方式,我們應當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名譽和人格尊嚴不受任何人的侵害。

以案釋法

案例一:李某在某家居公司購物後欲離開時,家居公司工作人員以報警器啟動為由要求李某接受開包檢查,李某拒絕,雙方發生爭執,並引來在商場購物顧客的圍觀。後雙方來到安保部辦公室,李某開啟隨身手包,但並未發現任何未付款商品。李某起訴至一審法院稱家居公司的行為使其身心蒙受了巨大的精神損害,人格上受到了侮辱,嚴重侵害了其名譽權,故請求法院判令家居公司在《北京法制晚報》上刊登賠禮道歉宣告、支付經濟賠償金2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名譽權的侵權後果是使行為人的社會評價降低,這種評價是獨立於行為主體以外的客觀評價。李某認為開包檢查使圍觀者對其評價降低,導致其名譽受到損害,但是圍觀者聚集是因李某拒絕檢查,雙方發生爭執導致的,圍觀者與李某並不相識,在情況不明時,旁觀者也不會因此對李某個人品行產生不良的評價。李某所主張的其社會評價的降低,實質上是李某內心主觀所認為的社會評價降低,與客觀評價是有區別的。因此,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李某主張其名譽權受到侵害並不成立,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訴北京某家居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案,轉引自法信平臺。)

案例二:某公司在某小區開有一家美容店,黃某系該公司股東兼美容師,邵某系該小區業主,二人因美容服務問題發生口角。邵某利用其小區業主微信群群主的身份,在雙方發生糾紛後多次在業主群散佈謠言,對美容公司和黃某進行誹謗、造謠、汙衊和謾罵,並將黃某從業主群中移出。該美容公司因邵某的行為生意嚴重受損。為此,該美容公司和黃某向法院起訴請求邵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同時要求賠償損失及精神撫慰金。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認為,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的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在本案中,邵某在與黃某發生糾紛後,在雙方共同居住的小區業主微信群中針對該美容公司和黃某發表言論,並使用黃某的照片作為配圖,其對該公司和黃某使用了貶損性言辭,但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發表的涉案言論的客觀真實性,造成不當言論的傳播。網路資訊傳播迅速,從微信群中其他使用者的反映情況來看,涉案言論確易引發對該美容公司的猜測和誤解,導致對美容公司和黃某社會評價的降低,故邵某的行為侵犯了某公司和黃某的名譽權,邵某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一審法院酌情支援了黃某要求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以及某公司要求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的主張。(微信群發表不當言論名譽侵權糾紛案,引自《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典型民事案例》,載《人民法院報》:2020年5月14日,第3版。)

案例三:李某因投資損失,分別在“縣局已報案群”(245人,後來減少到225人)、“FINUK客戶群”(群成員329人)中釋出了對鍾某的侮辱性言論並在該群中公佈了鍾某的電話及鍾某父親的姓名、職務等資訊,引起群內其他成員的發言、評論。

公民的名譽權、隱私權受法律保護,微信等網路社交平臺並非法外之地,網路使用者在上述社交平臺進行民事活動,亦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縣局已報案群”“FINUK客戶群”群內分別有成員二三百名,屬於公共聊天平臺,聊天內容對全部群成員公開,各成員在群內發言均應符合公序良俗。李某在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鍾某為詐騙犯罪從犯的前提下,為發洩投資失敗的不滿情緒,在微信群中針對鍾某發表粗俗的、具有侮辱性的言論,公佈鍾某及其父親的個人資訊,引起群內其他人員的不當討論,在鍾某提起本案訴訟後,李某依然在上述群內釋出相關言論,足見其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存在過錯。從上述微信群內成員的發言可見,李某的言論及其對鍾某及其父親個人資訊的透露,已造成鍾某社會評價的降低和一定程度的精神損害,李某的過錯行為與鍾某名譽受損、精神損害的後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故李某構成對鍾某的名譽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除停止侵害、在一定範圍內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外,還應支付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並賠償由於其侵權行為給鍾某造成的財產損失。結合李某的過錯程度、言行場合、行為方式及影響範圍,本院酌定李某除刪除在上述微信群中的不當言論外,還應在上述微信群中發表對鍾某的道歉宣告(宣告內容須經鍾某稽核,至少保留7天),支付鍾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鍾某訴李某名譽權糾紛案,詳見山東省廣饒縣人民法院(2020)魯0523民初1962號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1。“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不僅是一項憲法權利,更是一項民事權利。與《民法通則》相比,《民法典》的進步之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將名譽權的權利主體範圍進行了擴大,由之前的“公民、法人”升級為“民事主體”,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雖然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它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活動,其社會評價的降低也會影響正常的經營活動,因此將非法人組織納入名譽權的保護物件是有必要的;二是對作為名譽權客體的名譽進行了概念界定,明確了“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2。名譽權的保護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究竟該如何定義名譽?是否每一種名譽都可以由名譽權來保護?如果一個敏感的人自感他人的言語對自己的聲譽造成了損害,是否必然侵害到其名譽權?在回答這些問題之前,需要釐清兩個概念,那就是“客觀名譽”與“主觀名譽”。客觀名譽是獨立於權利主體之外的“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這種評價不以個人感受為標準。主觀名譽又稱“名譽感”,是民事主體對自己素質、素養、思想、品行、信用等所具有的感情(參見王利明:《人格權法探微》,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329頁),是一種自我評價和感受。簡單來說,“客觀名譽”是社會對我們每個人名譽高低的一種客觀評價;而“主觀名譽”是我們每個人自己對自己名譽好壞的內心感受,“名譽感”降低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丟面子”。從這種定義區分上可以很明顯地看出,“主觀名譽”也就是“名譽感”的主觀色彩過於濃重,法律也無法保護這種“難以言表”的內心世界,如前述案例一。《民法典》中保護的名譽僅是“客觀名譽”,保護每個主體的客觀社會評價不會無端降低。

但不可否認的是,名譽與名譽感有密不可分的聯絡,詆譭他人的名譽,必然會給人帶來不同程度的名譽感的降低。但是兩者並不等同,損害他人的名譽感不必然導致名譽的損害。“從本質上講人是社會性動物”,人需要過公共生活,更需要在社會中有尊嚴地生活,因此人在社會生活中的尊嚴和地位需要法律的保護,而保護名譽權就是保障每個主體的社會評價不因他人的非法行為而降低,以保護社會的正常交往和秩序。一個人的名譽感與其應有的社會地位和社會評價在許多情況下可能不一致,因此如果強調對名譽感的保護,行為人動輒以自己名譽感受損要求追究他人的民事責任,反而更不利於社會的安定和人與人之間的和睦相處。

簡言之,名譽權不以名譽感為客體。如果一個行為發生後,行為人的客觀社會評價並未因此降低,但該行為人自認為自己的客觀社會評價被降低,屬於名譽感受到損害,不成立侵害名譽權。

3。我們要尊重、保障他人的名譽權。“良言一句三冬暖,惡語傷人六月寒”,在不瞭解事情真相和全域性的情況下恣意發表貶低他人的言論,用惡意揣測的言語去中傷他人,捏造事實去侵害他人名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種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情節嚴重的甚至會受到刑事手段的制裁。

截至2020年3月,我國網民規模為9。04億人,網際網路普及率達64。5%,每個人都能享受網路帶來豐富多彩又方便快捷的生活,與自己興趣相當的朋友自由交流,對社會現象發表自己的觀點,但是披上網路的虛擬外衣並不意味著可以毫無顧忌地用言語中傷他人。如今網路低齡化越來越嚴重,粉絲群體能夠從自己偶像的身上獲取正能量固然是一件好事,但黨同伐異的“飯圈”風氣也在侵害著明星的名譽權,甚至是侵害其他粉絲群體成員的名譽權,近年來已經有不少明星開始注重名譽權官司,將一些做出惡劣行為的網友以侵害名譽權為由告上法庭。

4。我們更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名譽權。當自己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時,學會用合理的手段進行維權,消除名譽受損帶來的不良影響。他人用侮辱性的言論來貶損自己的名譽,如果“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用同樣的方式去侮辱對方,除了宣洩自己的情緒外,無法真正地處理問題,甚至會成為下一位名譽侵權人。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以案普法】在微信群、朋友圈侮辱誹謗他人是否侵權?

原標題:《【以案普法】在微信群、朋友圈侮辱誹謗他人是否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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