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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罪輕辯護適用於什麼情況?

由 法律家訪偵探 發表于 人文2022-10-12
簡介被告雖然確實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律師認為該行為觸犯的罪名並不是公訴方指控的量刑較重的罪名,而是一個量刑較輕的罪名,因此以改變罪名的方向進行罪輕辯護

一時糊塗犯罪能輕判嗎

當犯罪證據確鑿,且情節較為嚴重,基本不可能得到無罪和緩刑判決時,律師就應該採取罪輕辯護的策略,幫助被告取得較輕的刑罰。罪輕辯護就是辯護律師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被判罪輕或者減輕其刑事責任的證據材料和意見,達到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作用。

要知道在法庭之上,同樣的事實結果如果被判為不同的罪名,那麼量刑上很可能有天壤之別,比如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死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那麼,除此之外還有什麼情況可以進行罪輕辯護,為被告人逆轉乾坤呢?

第一種,在承擔刑事責任方面進行罪輕辯護,比如已滿14週歲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得判處死刑;完全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可免於承擔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失去自我控制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不能免於刑事責任但能從輕處罰。

第二種,透過排除主觀惡意進行最輕辯護,比如證明造成犯罪只是因為防衛過當,或是義憤填膺,又或者一時激情犯罪,還可以以犯罪中止、未遂,被他人教唆,被告人平時工作學習表現良好這類理由爭取罪輕。

第三種,過失犯罪,如因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行為可以作為爭取罪輕判決的理由。

第四種,單位犯罪,這種情況按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中的慣例,作案單位或組織判決財產刑,涉案的個人可從輕處罰。

第五種,改變罪名的罪輕辯護,就如上文提到的,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死的區別。被告雖然確實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律師認為該行為觸犯的罪名並不是公訴方指控的量刑較重的罪名,而是一個量刑較輕的罪名,因此以改變罪名的方向進行罪輕辯護。

第六種,透過因果關係進行罪輕辯護,比如犯罪結果其實並非與被告犯罪行為存在百分百因果關係,而其中存在一些別的因素共同影響。

第七種,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和地位只是輔助的,即從犯,又或者是被脅迫犯罪,實施犯罪行為態度消極,作用較小,可以此為據要求從輕處罰。

第八種,有些刑事案件中,受害人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過錯,間接或直接導致了犯罪行為的發生,當受害人存在一定過錯時,律師可以此為被告作罪輕辯護。

第九種,被告犯罪後有良好表現,如主動投案自首、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積極提供其他犯罪線索,悔罪態度誠懇,主動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補償等行為,都有機會爭取輕判。

以上就是罪輕辯護適用的情況,雖然適用罪輕辯護的情況很廣泛,但能不能得到法院認可,還是要憑證據說話,更是考驗了律師的辯護思路是否無懈可擊。

法律中罪輕辯護適用於什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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