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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幼柏家事團隊:未盡撫養義務的父母,能否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由 離婚律師王幼柏 發表于 人文2022-10-08
簡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兒子不贍養老人,法律上怎麼定罪?

作者:梁家俊律師,廣州離婚律師王幼柏團隊律師

我國如今已正式步入老齡化社會,家庭養老負擔以及老年人權益保障等問題日益凸顯,人們從過去只注重經濟物質上的贍養,轉變為更加關注精神層面的陪伴,“常回家看看”也被寫入《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贍養父母、孝敬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民法典規定的贍養義務是指晚輩直系血親對長輩直系血親的生活供養與扶助。但是,如果有的父母未盡撫養義務,那麼他們能否在年老的時候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呢?接下來我們透過一則案例探討這個問題。

王幼柏家事團隊:未盡撫養義務的父母,能否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男女雙方於1995年在廣州登記結婚,1996年生育一女。在生育女兒後,女方便悄無聲息地回到了甘肅老家生活,並且拒絕與丈夫還有女兒見面,導致女兒從小在缺少母愛的環境下成長。2016年,雙方協議離婚,此時女兒已年滿20週歲,並且步入社會參加工作了。2020年,女方因病前往廣州求醫,此時女方想起了女兒已經成年並且有自己的工作收入了,所以便聯絡上女兒,要求其履行贍養義務,每月至少要給2000元贍養費。女兒認為自己從小在缺乏母愛的環境下成長,母親根本沒有盡到撫養的義務,所以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在被女兒拒絕後,女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女兒履行贍養義務。女兒則辯稱自己的母親並沒有盡到身為母親對子女的養育義務,而且她完全有勞動能力,並不存在生活困難的情形,所以女兒認為自己無需履行贍養義務。

王幼柏家事團隊:未盡撫養義務的父母,能否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法院審查認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利

要求

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在本案中,原告雖體弱多病,但並未達到失去勞動能力的程度,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另查明,原被告兩人雖為母女,但是卻長期分離,只有母女之名,沒有母女之實。所以,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由此可知,成年子女對父母贍養義務的發生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父母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一般指的是父母因年老、疾病、殘疾等原因無法從事體力或者腦力勞動,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無法以自己的收入或者財產維持生活。第二,成年子女有經濟負擔能力,若成年子女自己的生活也無法保障,則更不用說履行贍養義務了。

所以在上述的案例中,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主要依據是原告沒有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完全可以自理,並未達到生活困難的標準。如果原告因病重缺乏勞動能力,導致生活困難,即使未盡撫養義務,被告身為女兒也要履行贍養義務。

王幼柏家事團隊:未盡撫養義務的父母,能否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義務的履行不會因為被贍養人婚姻狀況發生變化,例如離婚、再婚、喪偶而終止。不僅如此,贍養義務的履行還具有強制性,不得附加任何條件,不得以父母未履行撫養義務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更不得以放棄繼承權為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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