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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訊丨賣家不開發票,買家能拒絕付款嗎?

由 廣東海涵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人文2022-10-03
簡介我們來看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88號合同糾紛案件中裁判觀點:本院認為《天涯海角風景區IC電子卡門禁系統合作專案補充合同之二》第5條約定的結算支付條款並未約定天涯海角公司付款必須以萬聯通公司開具發票為前提,且稅務發票體現的是

剩餘貨款於幾日內支付怎麼寫

企業法訊丨賣家不開發票,買家能拒絕付款嗎?

企業法訊丨賣家不開發票,買家能拒絕付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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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 2022

發票,在人們工作、生活,尤其是經濟交往中變得十分普遍,對於企業而言,發票主要是做賬的依據,同時也是繳稅的費用憑證。海涵律師常常接到顧問單位的諮詢,賣方不開票,我們能拒絕付款嗎?司法實踐中對這個問題是怎麼認定的呢?一起來看看吧!

01

如合同未明確約定“先票後款”,買方不得以賣方未票而拒絕付款。

我們來看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88號合同糾紛案件中裁判觀點:

本院認為

企業法訊丨賣家不開發票,買家能拒絕付款嗎?

《天涯海角風景區IC電子卡門禁系統合作專案補充合同之二》第5條約定的結算支付條款並未約定天涯海角公司付款必須以萬聯通公司開具發票為前提,且稅務發票體現的是國家與納稅人的納稅關係,是一種行政管理行為而非合同法上法定的先履行抗辯事項。

因此,萬聯通公司開具發票既不是天涯海角公司支付分成款的合同約定條件也不是法定條件,因此,天涯海角公司以萬聯通公司未開具發票主張其逾期付款的先履行抗辯權無合同依據也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再來看一則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2016)渝民終511號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裁判觀點:

“首先,關於重慶鋼鐵公司應否支付未開具發票的貨款的問題。

其一,關於重慶鋼鐵公司認為開具發票系支付貨款的前提條件的上訴理由。

2012年《購銷合同》載明商檢報告原件送交重慶鋼鐵公司後,重慶鋼鐵公司按江船單船應付款的80%支付貨款,全部貨物發完後5日內完成結算。

企業法訊丨賣家不開發票,買家能拒絕付款嗎?

該約定並未將交付發票作為雙方付款的前提條件,重慶鋼鐵公司認為2012年《購銷合同》因通匯煤炭公司未開具發票而不成就付款條件的上訴理由,與合同約定不符。

2013年《購銷合同》載明重慶鋼鐵公司收到增值稅發票、商檢報告原件後辦理結算,江船裝船之日起2個月內結清餘款。該約定雖然將交付增值稅發票作為雙方辦理結算的前提條件,但同時約定剩餘貨款的支付期限為裝船後2個月內,表明雙方當事人對於最後付款期限已有明確約定。重慶鋼鐵公司認為該合同項下未開具發票的貨款的付款條件不成就的上訴理由,亦與合同約定不符。

企業法訊丨賣家不開發票,買家能拒絕付款嗎?

故對未付貨款77982611。3元(包括未開具發票的貨款),重慶鋼鐵公司均應支付。重慶鋼鐵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通匯煤炭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按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以年利率不超過24%為限)。”

雖然發票對企業非常重要,但從上述兩例案例中法院觀點可以看出,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開票是付款的前提,付款方以未開票為由拒絕付款是很難行得通的,時間拖久了,還可能有承擔違約金的風險,那就得不償失了。

02

如合同明確約定了先票後款,也要注意以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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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使開票義務方逾期開票,付款方見票後也要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付款,否則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2009號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這麼一個故事:

怡華公司(需方)與豐澤公司(供方)簽訂的《購銷合同》清楚載明雙方應在

供貨後7天內憑發票100%結算貨款且供方應提供其所供材料價款的發票,

但豐澤公司在超出收貨之日起7天才開的票,故怡華公司以此為由拒絕付款。

企業法訊丨賣家不開發票,買家能拒絕付款嗎?

最終法院認為:

“恆益豐澤公司提供發票與否,並不影響怡華公司所負有的付款義務,但可以成為怡華公司延期付款的理由以及計算怡華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依據,故合同中關於憑發票付款的約定可以視為是對怡華公司付款期限的一種約定,若恆益豐澤公司在供貨後超過7日交付發票,則怡華公司見到發票後應立即足額支付貨款,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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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已明確約定先票後款的情況下,如在實際履行過程中的操作方式一直是先支付貨款再開票,付款方以未開票為由拒絕付款很可能不被支援。

企業法訊丨賣家不開發票,買家能拒絕付款嗎?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2017)粵民終675號裁判觀點:“中建公司與銀一百公司採購合同雖約定先開具發票再付款,但實際履行中中建公司都是先支付貨款,現中建公司以未開具發票拒付剩餘貨款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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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方式存在多樣化,付款方僅以未開票為由拒絕付款也可能不被支援。

企業法訊丨賣家不開發票,買家能拒絕付款嗎?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675號裁判觀點:“雙方在2013年《購銷合同》中

雖然約定重鋼公司收到增值稅發票、商檢報告原件後辦理結算,但同時也約定江船裝船之日起2個月內結清餘款,

即對最後付款期限作出了明確的約定。

既便雙方存在先開票後付款的交易習慣,但是在通匯公司已開具發票的貨款中有39945513。75元重鋼公司也未按約定付款,通匯公司基於不安抗辯也享有付款請求權。故重鋼公司關於通匯公司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38037097。55元貨款的付款條件不成就的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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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涵律師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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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付款方來說,如果有先票後款的需求,一定要有書面約定且務必表達清楚開票是作為付款的前提。若發現已簽訂的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的還不夠明確,可以透過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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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無法達成“先票後款”的約定,付款一方可能也會擔心對方不開票,那建議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束髮票提供的具體時間,並設定收款方未按約定時間開票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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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對於收款方來說,用先票後款的結算方式也會擔心對方會以發票認定已付相應款項,那麼建議在送達發票前要透過書面方式固定:“發票並非付款憑證,給付發票時款項尚未支付”。

相關法規 丨 Regulations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修改的司法解釋之一)

第四條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鑑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五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第五百九十九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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