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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女方應得的500萬為何變成了300萬?

由 北京日報客戶端 發表于 人文2022-09-19
簡介張芬再次起訴到法院,理由是李強隱瞞與自己婚姻期間的財產,要求法院撤銷她與李強簽署的《執行和解協議》

夫妻離婚好不好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安然

夫妻二人離婚分財產,法院判男方向女方給付500萬元。案件執行階段,雙方達成和解:男方只需支付300萬元,就算履行判決義務。之後,男方如約付款。收到錢的女方不久後表示,她是受了騙,才同意和解的,於是又將男方告到法院,要求撤銷執行和解協議。北京二中院釋出的判決訊息顯示,女方最終還是沒能要到這200萬。

張芬(化名)、李強(化名)原為夫妻,後感情破裂,於2018年6月辦理了離婚手續。雙方簽下的《離婚協議書》約定,李強需給付張芬500萬元,在領離婚證之後1年內付清。之後因李強未按協議約定給付錢款,張芬於2020年4月將李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李強支付500萬元。

經審理後,一審法院判決李強給付張芬500萬元。判決生效後,李強仍未履行給付義務,張芬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一方急著用錢,另一方說“手頭緊”,無奈之下二人各退一步,於2021年6月簽訂《執行和解協議》。該和解協議約定:李強一次性給付張芬300萬元,張芬自願放棄其他部分;張芬收到300萬元後,雙方即刻起不再有任何糾紛。

和解協議簽訂後,李強立即支付給張芬300萬元。

收到300萬元之後,張芬無意間從朋友處得知,李強在辦理離婚手續後的第二個月,便與他人登記結婚,並且約定了婚內財產全部歸女方所有。張芬頓時怒火中燒,認為前夫欺騙了她。

張芬再次起訴到法院,理由是李強隱瞞與自己婚姻期間的財產,要求法院撤銷她與李強簽署的《執行和解協議》。

張芬在訴狀中說,前夫李強曾經自稱“沒錢”,法院也沒有查到李強還有其他財產。“我當時考慮他是孩子的父親,才放棄大量權益,接受和解方案。但沒想到,剛離婚他就和別人結婚了,還約定婚內財產歸女方所有。所以,李強稱自己沒錢的行為就是故意隱瞞財產,而達到欺騙我的目的,這是欺詐!”

對此,李強反駁說,離婚時,真沒那麼多財產。張芬說不給500萬元就不同意離婚,他沒辦法才簽了離婚協議。“我們共同生活多年,財產雙方都很清楚,籤《執行和解協議》的時候,我的確沒有錢,對方都瞭解情況。最後協商給付300萬元,我也都是從親戚朋友那裡借來的。”

受理張芬申請撤銷執行和解之訴後,北京二中院於2022年6月,以張芬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李強在簽訂和解協議時存在欺詐為由,駁回了她的訴請。

法官表示,司法實踐中,針對執行和解協議的效力單獨起訴的案件比較少見。本案中當事人結婚多年,對於彼此經濟情況都比較瞭解,在執行階段,也沒有查詢到李強名下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在這個情況下,雙方重新協商簽署了和解協議,現在張芬反悔,以欺詐為由要求撤銷,那麼她應該舉證證明李強存在欺詐行為。但是,在本案中張芬並沒有提供充足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法院沒有支援張芬要求撤銷執行和解協議的訴求。

這一類案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執行和解協議是自願協商達成的,要求撤銷或主張協議無效的一方,應承擔證明存在法定的可撤銷或無效事由的責任,如果舉證不能,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法官表示,在簽署執行和解協議時,被執行人應誠實地告知財產情況,申請執行人也應在充分了解情況後謹慎作出權利讓渡,爭取透過和解程式徹底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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