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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對待“見義勇為”的人,有什麼獎勵呢

由 聊聊中華文化 發表于 人文2022-09-08
簡介過程中,霍晉對於陶尚志見義勇為的事情隻字未提,只說是家丁拒敵,殺死了其中一個強盜

見義勇為是什麼樣的人

見義勇為是一項非常高尚的品德,能在別人有難的時候伸出援助之手,這樣的行為雖然有可能面臨身體上的傷害,甚至會搭上自己的性命,但出於個人的本能,即使無能為力,相信內心都會為受害者感到憤憤不平。而對於有能力的人,而且能夠不畏暴力出手相助,哪怕霍出自己的性命也在所不惜,像這樣的人,我們不但稱其為見義勇為的英雄,而且有時還會寄予一定的獎勵。

康熙對待“見義勇為”的人,有什麼獎勵呢

但如果在與歹徒搏鬥過程中,導致身體負傷,卻得不到被幫助者的認可,反而糟對方認為自己是多管閒事的話,相信每個人心裡都會感到非常痛心。而在清朝康熙年間就發生了這樣一起見義勇為,導致胳膊被歹徒砍斷,而無錢醫治,甚至被汙衊為多管閒事的事情。幸好當時康熙聖明,核查此事後,立刻下令給地方縣令,不但命令必須將那名見義勇為的勇士撫養終老,而且還制定對見義勇為者予以獎賞。下面我們就看一下康熙皇帝是怎樣看待見義勇為的。

清朝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南昌武寧縣有一個曾經在四川當過道臺,名叫霍晉的鄉紳,霍晉家雖然有錢,但一生愛財如命,因此,家中積蓄也越來越多,霍晉每天將家中一大串鑰匙別在身上,從來不肯經受他人。

有一天,一夥強盜得知霍晉家中富有,於是來到霍家,將所有家眷趕到院子中間,並且用刀挾持霍晉,命令其交出庫房的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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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尚志不僅從小父母雙亡,而且又無其他兄弟姐妹,家裡雖然還有幾畝薄田,但根本養活不了自己,因此,農閒之時就去給被人打工,以貼補家用。平時陶尚志憑藉自己的一身好武藝,不僅經常幫助他人,而且還仗義疏財,因此,很多大戶人家都喜歡僱用他打工,也曾經出重金請他看家護院,但都被陶尚志都一一拒絕了,他喜歡過閒雲野鶴,無拘無束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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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正要入睡之際,陶尚志聽到隔壁霍家有人喊救命,便手拿木棒,不顧個人安危,翻牆進入霍宅與強盜對打起來,霍晉看到有人前來搭救,於是示意家丁護院反抗。

雙方打鬥之際,強盜看到陶尚志出眾,於是紛紛一起圍攻他,而此時手持刀槍的家丁卻不敢上前。俗話說“好虎架不住群狼”,陶尚志瞻前顧不了後,最終被其中一個強盜從背後偷襲,整根右臂膀被砍落在地,情急之下,陶尚志左手舉起木棒,用盡全力將強盜打死了。

與此同時,巡夜的更夫敲響了銅鑼,村眾們紛紛拿起鐮刀搞頭前來助陣,其餘強盜見勢不妙紛紛逃竄,村眾害怕自己受傷,也只是吶喊而不敢上前,導致強盜能順利逃走。霍晉見陶尚志身負重傷,害怕再出人命,於是叫家丁幫忙包紮傷口後,將其送回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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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由於當時霍晉屬於退休在家的高官,於是第二天就聚集左鄰右舍作為證人,親自去到了武寧縣縣衙告狀,要求縣太爺追查餘黨,嚴懲盜賊。沒過多久,縣太爺將所有強盜捉拿歸案,並且申報各級上司,等候按理懲處。

過程中,霍晉對於陶尚志見義勇為的事情隻字未提,只說是家丁拒敵,殺死了其中一個強盜。按照《大清律例 。 刑律》規定“凡夜無敵,入人家內者,杖八十,主家登時殺死者,勿論”由此可見,家丁無罪,若是見義勇為的陶尚志殺死強盜,按照《強盜》例規定“常人捕獲強盜一名,應該賞銀二十兩,捕獲五名以上,應該賞一官”。而陶尚志與家丁殺死一名,捕獲四名強盜,按例除了賞銀之外,還應該賞陶尚志一個官職。

可令人氣憤的是,霍晉不但對陶尚志見義勇為的事情隻字不提之外,還以沒有邀請陶尚志來幫助為由,對陶尚志不予理睬,並且汙衊陶尚志深夜進入其家,非偷即盜。

康熙對待“見義勇為”的人,有什麼獎勵呢

陶尚志聽後,非常氣憤,於是來到縣衙告狀,不曾想,縣太爺庇護霍晉,堅持聲稱霍晉不應該深夜進入霍家,於是亂棒將陶尚志趕出縣衙。

陶尚志受此屈辱,始終咽不下這口惡氣,於是又來到南昌府告狀,卻不曾想官官相護,知府以陶尚志沒有人證物證為由,維持縣太爺的意見。

之後,陶尚志又輾轉到巡撫行轅去告狀,被守衛兵丁攔在門外,等巡撫出來之際,守在門口的陶尚志上前喊冤,希望巡撫能夠主持正義。可巡撫認為此事不歸他管,將陶尚志移送到按察使衙門,由按察使審理。

可按照當時的制度,如果府縣辦理案件出現錯誤,按察使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若是更正府縣的審理,就等於是承認了錯誤,看著窮困潦倒的陶尚志,覺得無利可圖後,按察使還是維持了府縣的意見。甚至認為陶尚志是無理取鬧,派人將之押回原籍看管。

叫天天不應的陶尚志,由於已經殘廢,無法耕種,最後淪落為乞丐。之後,有人得知陶尚志的冤情,在施捨之餘,建議他進京告御狀,或許能夠洗清冤屈。

康熙對待“見義勇為”的人,有什麼獎勵呢

聽信眾人的建議後,陶尚志趁看管人員疏忽之際,逃出武寧縣,一路乞討,輾轉來到京城,到督察院擊響登聞鼓鳴冤。康熙皇帝得知案情後,當即召集刑部官員,說到“劫盜被鄰居之人,及眾人擒獲,或為被盜之,家人擒獲,皆應賞之勵,盜若抗拒,捕者被創,應依行間,受傷例賞之”。

譯文“不管是什麼樣的人,只要能夠擒獲劫盜,都應該給予獎賞鼓勵,如果因為捕獲盜賊而受傷,就應該按照軍人在戰場上受傷一樣,不但予以獎賞,還應該予以贍養”。

康熙皇帝要求刑部議定條例,以便將來有法可依,刑部遵旨會議,最終議定條例運“嗣後,擒獲強盜之人,及拘捕被傷之人,俱分別,一二三四等,給賞銀兩,著為定例”。得到康熙皇帝的批准,並且提出給陶尚志即按此例給賞,霍晉取消其退休待遇,為民閒住,等於是革職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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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陶尚志的冤屈雖然被昭雪,但可見行刑部並沒有完全按照康熙帝的旨意擬定條例。因為康熙帝要將抓獲強盜受傷者,按照軍人戰場受傷的待遇給予賞金,還要贍養終身。

而按照刑部擬定的條例,即便是按照一等級獎賞,也不過是銀百兩,對於一個已經殘廢的人來說,百兩銀子用完以後又如何生活呢。康熙帝曾經意識到捕盜受傷者今後的生活問題,但刑部官員要考慮官府的財政支出,一次性的獎賞容易,長期贍養的負擔,財政是很難承擔的。

所以,在清王朝的時候,一旦發生強盜打劫案件,鄰居之人及眾人,礙於律例規定,鄰佑不前往救助便有罪,因此不得不出來救助,但也就是齊聲吶喊,卻盜而已,很少有人出頭兒去抓強盜,以免自己死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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