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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南京一40歲男子電死22歲小夥,因和小夥母親存在感情糾紛
搶劫殺人罪最高判多少年
“和我兒子有什麼關係,你為什麼狠心電死他!”江蘇南京,一男子因和女子有情感糾紛,電擊女方兒子致其死亡。5月12日,南京警方釋出通告:2022年5月12日中午12點左右,南京派出所接到報警稱,秦淮區秦虹路某小區一樓有人殺人,現場起火。
經查:董某某(男,40歲,安徽省懷遠縣人,有搶劫犯罪前科)因與何某某存在情感糾紛,當日上午攜帶自制電擊工具翻牆入室,遇何某某兒子回家,乘其不備電擊致其死亡,逃離現場後被警方抓獲。
女子何某某得知此事後當場痛哭,一旁的黃衣女士不停地安慰她。現場來了不少的民警和消防員,據媒體報道,死者今年才22歲。
評析:
本案董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值得關注的影響量刑的情節:
1、董某某不構成自首。根據警方通報,董某某殺害受害人後逃離現場,沒有自動投案,系被警方抓捕歸案。
根據《刑法》67條規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形。自首必須在歸案之前,尚未受到公安機關訊問時主動投案。
對於自首《刑法》規定是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的,是影響能否最終判處死刑的重要因素,董某某已錯失了獲得這個減輕處罰的機會了。
2、董某某有搶劫犯罪前科,是否構成累犯?
所謂累犯是指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對於累犯,《刑法》第67條規定 應當從重處罰。累犯被認為是危害性極大的犯罪分子,且不能適用緩刑。
因此如果董某某自搶劫罪執行完畢出獄之後,距離本次行兇不足五年,那麼董某某將被認定為累犯,將大大增加其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性。
如果已經超過五年了,董某某雖然不構成累犯,但其有搶劫罪的前科,如今又行兇殺人也能說明其人身危險性極大。雖然《刑法》沒有明確規定前科可以加重處罰,但考慮到其人身危險性,法官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3、董某某和何某某的感情糾紛不應當將何某某兒子牽扯進來。感情本就是你情我願,正所謂強扭的瓜不甜,如果兩人感情不和,還是儘早和平結束,以免給家人帶來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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