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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釋出後你還敢不走司法途徑而去上訪嗎?

由 沈玉潮律師 發表于 人文2022-08-21
簡介”第二十二條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行政訴訟向誰提出

新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釋出後你還敢不走司法途徑而去上訪嗎?

導讀:《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新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釋出後你還敢不走司法途徑而去上訪嗎?

法釋〔2018〕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一、對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不滿的救濟時間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因此,如果您對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存在異議、意見,應當在徵求公眾意見的時間內及時提出,避免因為錯過時間而使自己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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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徵收決定公告不滿的救濟時間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依據上述法律法規,如果您對徵收決定公告存在異議應當透過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維權。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因此,一般而言,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複議申請,或是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複議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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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房地產價值評估不滿的救濟時間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第二十條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申請複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第二十一條規定“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複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複核評估申請人。”第二十二條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對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不滿進行救濟有時間限制要求:

1。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您需要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此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

2。您若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仍存在異議,應當在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3、如果在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後,仍存在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如上文所述,應當自收到鑑定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複議申請,或是自收到鑑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複議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新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釋出後你還敢不走司法途徑而去上訪嗎?

四、對補償決定不滿的救濟時間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按照上文所述,如果對補償決定不服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補償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複議申請,或是自收到補償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複議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遭遇違法強拆的救濟時間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徵收人遇到違法強拆的維權期限是自知道違法強拆之日起6個月。在2018年2月8日之前,如果未告知訴權的情況下,被徵收人的維權期限是2年。但在2018年2月8日,最高法釋出了最新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即法釋〔2018〕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將未告知訴權的情況下的維權期限縮短為1年。根據新法優於舊法,之後未告知訴訟的維權期限將變成1年。

新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釋出後你還敢不走司法途徑而去上訪嗎?

綜上,以上的維權期限被徵收人一定要掌握,過了維權期限就不能再提異議、意見、複議、訴訟等!並且,根據法律規定上訪並不能讓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因此,被徵收人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新《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釋出後,將維權期限又縮短了1年,更是時間緊迫!在此再次提醒一下廣大被徵收人,上訪並不能解決大家的問題,這並不是小編自己胡亂說的,有很多被徵收人諮詢小編的時候都說上訪只會“踢皮球”,並不能解決問題,更有些諮詢的人因上訪而喪失的維權期限,得到的確是讓走司法途徑解決,但那是真的已經為時已晚,早已錯過了維權時間。法律維權也是有期限的,用一句來說“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謹記!謹記!謹記!

新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釋出後你還敢不走司法途徑而去上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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