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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晨律所|中外術語比較辨析——閱卷與開示、審問制與對抗制

由 義晨律師 發表于 人文2022-08-20
簡介之所以做這種譯法上的區分,是因為這兩個術語所指向的兩個具體機制雖然在客觀上都有增強刑事程式內部透明性的作用,在具體制度外延上也多有交叉,於是在英文中常被合在一起,但其實二者的制度內涵和理念基礎完全不同:開示(disclosure)主要是國家

粗陋解釋的意思是什麼

1.閱卷與開示

所謂“內部透明性”(internal transparency)——案件證據資訊等在相關單位和個人(公檢法及辯方)內部的開放和對稱——的角度來切入(相關概念的定義詳見正文)。其具體的制度外延涉及我國的案卷制度以及西方尤其是英美法系中被我國普遍譯作“開示”的機制,另外還涉及國內不太熟悉的歐陸國家的所謂“案卷許可權”(access to dossier)的相關制度,比較類似於我國的案卷制度。此處想要解釋的是,國內普遍統稱為“開示”的機制,其實對應於英文中的兩個機制,即“pre-trial discovery”和“disclosure”。

後者的字面意思是“披露”,具體是指控方依法將有關資訊主動向辯方公開的義務(以及辯方相應的對等義務),因此譯作“開示”比較貼切,本書也採納該譯法。而至於前者的意思,“pre-trial”是專指對抗制刑事訴訟中,除了完備的審判程式之外的,審判之前發生的,各種粗陋的程式的一概統稱(詳見正文有關論述),具有明顯的對抗制特色。而“discovery”的本意是探索,具體是指辯方依法請求控方向其提供某些特定的相關資訊的權利(以及控方相應的對等權利),它並非主動將自己掌握的資訊對外公開,因此譯作“開示”既不符合其制度現實,也不符合“discovery”的字面意思。

筆者根據該詞的字面意思及其制度現實,結合中國讀者熟悉的話語體系,將其譯作“調檔”,而將其動詞形式“discover”譯為“調取”,強調這主要是辯方依申請來索取控方的有關證據材料的權利,類似於我國的閱卷權。

義晨律所|中外術語比較辨析——閱卷與開示、審問制與對抗制

之所以做這種譯法上的區分,是因為這兩個術語所指向的兩個具體機制雖然在客觀上都有增強刑事程式內部透明性的作用,在具體制度外延上也多有交叉,於是在英文中常被合在一起,但其實二者的制度內涵和理念基礎完全不同:開示(disclosure)主要是國家的一種法定義務,由檢察官依法主動實施,體現的是職權主義的理念基礎,以及增進實體真相的價值目標;而調檔(discovery)則是當事人的一項法定權利,主要由辯方依申請具體提出,由檢方予以配合,體現了典型的當事人主義的理念基礎,以及增進效率加強對抗的程式目標。因此,對二者的選擇和倚重的差異,背後體現的則是對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的不同的結構性傾向。

2.審問制與對抗制

對抗制是本書副標題的題眼,它涉及(刑事)程式法上對抗制(adversarial system)和審問制(inquisitorial system)的基本二分,而後者往往被譯為“糾問制”。

如果按照其各自的字面意思翻譯,“adversarial”的詞根“adversary”不論在各經典版的英文字典還是英漢字典中,都被解釋為“對手”或“敵手”,《劍橋高階學習詞典》甚至乾脆將其簡單地解釋為“an enemy”(敵人),這也直接體現了相應制度的具體形式和程式本質,因此該術語本應直譯為“敵對制”才更符合翻譯標準。而“inquisitorial”的詞根“inquisition”是指不客氣地打破砂鍋問到底,應該譯作盤問或審問。《基礎英漢詞典》將其譯作“調查”,前者體現了其具體形式,後者體現了其程式本質(詳見正文比較分析),故而該術語最貼切的譯法應該是“審問制”或“調查制”。

義晨律所|中外術語比較辨析——閱卷與開示、審問制與對抗制

當然,如果硬要把這一術語往“糾問”上靠,也並非全無根據,但是需要從拉丁語詞根上進行深入剖析,“inquisition”的拉丁語詞根“inquisitio”,按照《元照英美法詞典》的解釋有兩種意思:

“(1)(英格蘭古法)調查,檢查,查詢;(2)(羅馬法)糾問,指某些情形下,在任命監護人(tutorsor curator)之前由檢察官(proctor)進行的調查。”

並且,首字母大寫的“Inquisitio”常被用作“Inquisitio Haereticae Pravitatis”的簡稱,後者是中世紀的“異端裁判所”的拉丁語全稱。這樣一來,目前普遍盛行於歐洲大陸多數國家的這一所謂“inquisitorial system”的刑事訴訟模式就可以徹底與黑暗和落後聯絡起來。

殊不知,即便是這種牽強附會的聯絡,其實也是站不住腳的。根據一些現代歷史學家的研究,如愛德華·彼得斯(EdwardPeters)的《宗教裁判所》(Inquisition),幾乎可以確證的是,中世紀的宗教裁判所實際上要比當時的世俗法庭開明、專業且人道得多,教廷設立裁判所的目的也正是防止世俗法庭在諸如女巫案件中大規模的草菅人命。異端裁判

之所以被臉譜化為大眾刻板印象中的樣子,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 16 世紀荷蘭和英格蘭新教徒掌握的印刷機。

義晨律所|中外術語比較辨析——閱卷與開示、審問制與對抗制

用今天的網路流行語來說,就是新教地區的“大 V”和“公知”們透過一篇篇“開局一張圖,內容全靠編”的“10 萬 +”爆款文給歐美的無數“吃瓜群眾”洗了腦,經過歷史和社會遺傳,形成了如今頑固的刻板印象,而這種刻板印象又被我們有意無意地繼承和發揚了。

因此,筆者認為,現有的二分譯法明顯不妥,將控辯平等、庭審中心、言辭主義等英美程式教條包裝為一種不容置疑且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標準。為了擺脫這種弔詭的盲目崇拜,對這一對術語最理想的譯法其實應該是像清末民初的翻譯家們翻譯英特納雄耐爾和布林什維克等術語一樣,直接採用音譯,如干脆將“inquisitorial system”譯作“因奎澤託利爾制”,將“adversarialsystem”譯作“愛德福薩利爾制”,以突出這兩種制度的外源性,避免望文生義,以訛傳訛。

當然,這種譯法既拗口又不符合今天的翻譯習慣,所以我們採用了

折衷

的方法,對“adversarial system”依然保留所謂“對抗制”的慣常譯法,而對“inquisitorial system”則採用更為中性的“審問制”這一譯法,目的在於強調,當今世界最經典和通行的這兩種訴訟程式模式,其本身在理論上並無高下之別,都是理想的結構模型而已,不應有先入為主的傾向。

如您遇到任何法律問題,可與律師取得聯絡,詳細諮詢,順利解決。

本文作者:北京義晨律師事務所 張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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