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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釋男入室行兇未遂,自稱因生活壓力“想被殺或被抓求解脫”

由 環球網 發表于 人文2022-08-14
簡介2018年11月8日,王某潛入一小區住戶家中殺人未遂,經四川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入室行兇未遂怎麼判

因犯搶劫罪、綁架罪被判刑的王某出獄後重獲自由,因生活壓力大產生殺人的想法,“以達到被殺或者被判刑從而解脫自己的目的”。

2018年11月8日,王某潛入一小區住戶家中殺人未遂,經四川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王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該案的二審判決書,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王某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認定,去年11月8日作案當晚,王某攜帶刀具、手套、膠帶等工具翻窗進入巴中市一小區的一樓住宅,躲藏在該住房的衣櫃內伺機作案。同日20時許,住戶張某回到家中並於23時許入睡。次日凌晨10分左右,王某手持刀具意欲行兇,其間驚醒了張某。二人進行激烈對抗,最終張某掙脫並跑到門口,王某逃離現場。經鑑定,張某本次損傷為輕傷二級。

巴州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王某因犯搶劫罪、綁架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18年11月8日19時許,王某與妻子微信聊天后心情煩躁,想“殺人或被殺,或者被判刑從而解脫自己”,遂於當夜實施犯罪行為。2018年11月9日凌晨1時許,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執行逮捕。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王某殺人未遂,且有自首行為,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王某親屬代其對被害人張某進行了賠償,並取得諒解,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但王某繫累犯,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該院最終判決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王某不服判決,上訴稱其有機會殺死被害人而未殺害被害人,屬於犯罪中止;有自首情節,並積極賠償被害人,請求法院改判。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書面審理此案,於2019年8月26日依法訊問了王某。

法院認為,王某準備作案工具,潛入他人臥室實施殺人行為,主觀上殺人動機明顯,客觀上實施了殺人行為,因被害人的反抗而未能得逞,而非其主動放棄犯罪,其行為屬於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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