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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3招詐騙近369萬元,四川飲料老闆最終被判14年

由 紅星新聞 發表于 人文2022-07-17
簡介邛崍市法院查明,孫永利用之前取得的信任,在2016年3月-4月間,謊稱自己的錢壓在貨上,向飲料經銷商洪立高價賒貨,並約定於第二次賒貨時結清第一次的貨款

369等人怎麼區分的都是什麼

本應紅火開展的飲料批發生意,卻在9個月內因經營不善欠下了鉅債,從事飲料批發生意的孫永就此動起了歪腦筋。

面對上游,以高價說服經銷商賒貨,零成本騙取貨物;面對中游,他謊稱生意興隆利潤高,借款投資假意分紅;面對下游,靠低價預售貨物後,藉故拖延不發貨。

近日,成都商報記者從邛崍市人民法院獲悉這起涉及約369萬元詐騙款的合同詐騙案。根據法院判決,孫永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退賠違法所得3688977元。

靠3招詐騙近369萬元,四川飲料老闆最終被判14年

▲受害人吳強向孫永匯款單據

嫌賺錢少擴大經營 不料虧損欠下鉅債

2015年3月,孫永以註冊資金3萬元,成立了成都鑫益盛商貿有限公司,從事王老吉、加多寶、紅牛等飲料批發生意。一心想把生意做大的他,開始向多方借款作為資本,並許諾給予高額回報。

據孫永供述,他從2014年開始就從事飲料批發生意,但由於資金少賺的不多,就想著擴大經營規模,把生意做大。但大量的進貨出貨不僅沒能為他帶來收益,反而開始虧錢。

沒能扭轉虧損的局勢,債務卻如雪球般越滾越多,直至2015年底,短短9個月內,孫永就因經營不善欠下了鉅款無力償還。孫永的虧損有跡可循,為了拓大經營量,他採取高價買進、低價賣出酒水飲料的方式進行銷售,但自己的資金又供應不足,便去各方借款。

據邛崍市檢察院調查,自2015年底、2016年春節前開始,他以不同的理由,在上游經銷商、下游採購商家、中游資金出借人之間周旋。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以三種方式詐騙他人財物。

靠3招詐騙近369萬元,四川飲料老闆最終被判14年

▲孫永訂貨單

編織謊言三招欺騙 利用信任詐騙369萬元

A。下游第一招:低價售,預收款,不發貨

為了擴充套件客戶源,孫永承認“我給他們說我在廠家認識人,可以低價拿貨。”他利用其之前出售飲料取得的信任,掩飾自己經營虧損的情況,以要低價售貨給下游商家為由,預先收取下游商家的預付款。但據法院查明,在收錢之後,他要麼藉故拖延不發貨,要麼用少量發貨的辦法再騙取一次貨物預付款。

2016年7月,商家吳強聽信了孫永的謊言以先款後貨的方式購買飲料,隨後損失53。6萬元人民幣。“他告訴我收有一批正規廠家生產的王老吉、加多寶、雪碧及紅牛飲料,要比正常進貨價低6至8元每件,是公司業務員為完成銷售任務低價出售的。可以賣給我盈利,但要把錢先付給他。”

B。上游第二招:高價買,賒帳進,逃付款

在騙取下游商家的貨款的同時,孫永還向上游經銷商下了手。邛崍市法院查明,孫永利用之前取得的信任,在2016年3月-4月間,謊稱自己的錢壓在貨上,向飲料經銷商洪立高價賒貨,並約定於第二次賒貨時結清第一次的貨款。

2016年4月至8月期間,孫永營造出自己生意興隆的假象,向另一名經銷商杜月月多次賒購,但均未結清貨款。在多次催收貨款後,孫永編出許多理由推諉:飲料口味不對、飲料被查扣、銀行卡被吞等等,甚至給出廢卡去取錢。

據孫永交代,賒來的飲料都用於出貨,衝抵之前向下遊商家低價預收貨款的部分。截止案發時,扣除已支付的貨款,洪立損失20。694萬元人民幣,杜月月損失55萬元。

C。中游第三招:生意紅,回報高,關係戶

“我拿著商家給我的貨款再去補貼借我錢的人的高利息和本金,再找其他人借錢,拿他們的錢去買貨。”在進貨和銷售鏈條上做文章之後,孫永還隱瞞了自己已資不抵債的真相,編出了新的謊言:自家公司生意好能賺錢,是飲料公司的代理商和關係戶,能夠輕鬆拿到低價“王老吉”和其他飲料。

早在2015年7月,孫永就以“可以拿到低價王老吉”或“貨物被查扣”為由,並多次借款許諾可按月分紅,獲取不知情人周南支付的92萬元人民幣借款。

之後,他以可獲得高額利息和分紅為由,先後向李進靈、付美、劉富、張麗珠等人借款經營或騙取投資。法院查明,以類似的方式,李進靈被騙取24萬元,付美被騙取20197元人民幣,劉富被騙取人民幣共計125。4萬元,張麗珠被騙取19萬元。

靠3招詐騙近369萬元,四川飲料老闆最終被判14年

▲孫永辨認詐騙劉富的現場

法院:詐騙財物近369萬元 數額巨大被判14年

2016年9月1日,孫永因涉嫌詐騙罪被邛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2日經邛崍市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8年4月3日,孫永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邛崍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執行逮捕。

邛崍市人民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因孫永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共計3688977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孫永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違法所得3688977元退賠8名被害人。

應該如何區分合同詐騙和借錢不還呢?本案承辦法官認為:要結合當事人有無主觀意願、是否具有償還能力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在本案中,被告人在簽訂合同時就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並無履行合同的主觀意願,在簽訂合同後,被告人用明顯違反商業規律的手段進行牟利,逃避履行合同,案發後也無錢償還。綜合以上事實,才將此案定義為合同詐騙。

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 陳柳行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編輯 敬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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